电力设施范围内爆破许可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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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档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 辽宁省距电力设施500米内爆破作业许可试行办法 为加强对距电力设施500米内爆破作业的管理,保证电力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本级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和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距电力设施500米内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二条 距电力设施500米内爆破作业实施行政许可制度。第三条 省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负责距电力设施500米内爆破作业的监督;市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负责距电力设施500米内爆破作业的审核及许可的认定

2、和日常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距电力设施500米内爆破作业,系指在与电力设施水平距离500(含500)米半径圈定范围内从事的爆破作业。第五条 申请许可所需资料:1、距电力设施500米内爆破作业许可申请表;2、工程项目审批原件及复印件或开采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3、辽宁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4、爆破地点平面图;5、爆破员证原件和复印件;6、安全员证原件和复印件;7、法人代表(个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和近期二寸免冠照片3张;8、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个人)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签定的爆破安全措施协议书(含安全措施详细说明)。第六条 办理程序1、申请单位(个人)到所在地市经济运行主管部门领取申请表并

3、如实填写各项内容;2、按第五条要求提供资料,到市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办理许可;3、市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资料后,组织资深的爆破专家到现场进行考核,考核后,由市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七条 办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第八条 监督检查1、未经许可,在电力设施500米内爆破,给电力设施造成损失或中断供电的,由市经济运行主管部门依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27条规定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照电力法第68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26条规定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造成对电力设施破坏构成犯罪的,移

4、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虽经许可,但未按许可的要求或措施进行爆破,给电力设施造成损失或中断供电的,由市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依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27条规定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照电力法第68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26条规定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造成对电力设施破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经委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距电力设施500米内爆破作业许可申请表距电力设施500米内爆破作业许可申请表申请单位申请人照片单位地址工程名称法人代表家庭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爆破施工负责人姓 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爆破员证号所在单位联系电话爆破施工安监负责人姓 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安全员证号所在单位联系电话爆破内容爆破工程简述爆破炮数(炮)爆破地点药量/每炮(公斤)爆破方式爆破点500米内电力设施名称爆破点与电力设施之间水平距离(米) 爆破时限年 月 日 时 分 至 年 月 日 时 分爆破安全措施申请单位签章 年 月 日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意见 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签章 年 月 日专家现场考核意见 专家签章 年 月 日市经委审查意见 市经委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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