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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河南省水利厅2015年3月53前 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技术标准的规定,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14)的要求,编制本规程。本规程共15章,28节,171条,11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监督注册、工作方案及计划、项目划分、质量评定标准、监督检查、外观质量评定、工程验收、核备核定、质量问题处理、质量监督档案管理、附则、附录等。本规程附录A、B、C、D、E、F、G、H、I、J、K为规范性内容。本规程编写单位: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测监督站目 次1 总则42 规范性引用文件53 术语和定义64 基本规定85
2、监督注册106 工作方案及计划117 项目划分128 质量评定标准139 监督检查1410 外观质量评定1711 工程验收1812 核备核定2113 质量问题处理2714 质量监督档案管理2815 附则30附录A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补充)注册表31附录B 质量体系检查表格式39附录C 质量监督结果通知书格式45附录D 质量监督工作记录表格式47附录E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情况监督抽查表格式48附录F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评价意见)格式49附录G 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核查表格式50附录H 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格式51附录I 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核备)报送资料清单
3、表格式52附录J 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查表格式55附录K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缺陷备案登记表格式571 总 则1.0.1 为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提高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水平,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特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河南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管理的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1.0.3 水利工程实行政府部门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勘测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的质量管理体制。 政府部门监督不代替项目
4、法人、监理、勘测、设计、施工等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工作;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监理、勘测、设计、施工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1.0.4 水利工程项目按照“谁组建项目法人,谁负责质量监督”的建设管理事权划分原则确定质量监督机构。1.0.5 工程质量监督除应遵照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2.0.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2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2.0.3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2.0.4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2.0.5
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0号)2.0.6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7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2.0.8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管1997339号)2.0.9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2.0.10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2.0.11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2.0.12 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SL309-2013)2.0.1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办2005480号)2.0.14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
6、则(建设部建质2003162号)2.0.15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SL639)2.0.16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3 术语和定义3.0.1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组建的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对质量责任主体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3.0.2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3.0.3 质量行为在工程项
7、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的质量责任及义务所进行的活动。3.0.4 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工程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规定,对责任主体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对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查活动。3.0.5 监督检测质量监督机构或质量监督机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实体及工程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的检测活动。3.0.6 水利工程质量工程满足国家、水利行业和其他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在安全、功能、适用、外观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性总和。3.0.7 质量评定将质量检验结果与国家、水利行业
8、和其他相关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所进行的比较活动。3.0.8 工程项目指独立立项的、能够整体发挥综合效益的工程。3.0.9 单位工程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3.0.10 分部工程在一个建筑物内能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是组成单位工程的部分。对单位工程安全、功能或效益起决定性作用的分部工程称为主要分部工程。3.0.11 单元工程在分部工程中由几个工序(或工种)施工完成的最小综合体,是日常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3.0.12 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对工程安全、或效益、或功能有显著影响的单元工程。3.0.13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地下洞室开挖、地基防渗、加固处理和
9、排水等隐蔽工程中,对工程安全或功能有严重影响的单元工程。3.0.14 工序 按施工的先后顺序将单元工程划分成的若干个具体施工过程或施工步骤。对单元工程质量影响较大的工序称为主要工序。3.0.15 主要建筑物及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建筑物,指其失事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及泵站等。属于主要建筑物的单位工程称为主要单位工程。3.0.16 中间产品工程施工中使用的砂石骨料、石料、混凝土拌和物、砂浆拌和物、混凝土预制构件等土建类工程的成品及半成品。3.0.17 外观质量通过检查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表质量。3.0.18 质量事故在水利工程建设过
10、程中,由于建设管理、勘测、设计、咨询、监理(监造)、施工、安全监测、材料、设备制造和安装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水利行业和其他相关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质量事故包括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3.0.19 质量缺陷对工程质量有影响,但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4 基本规定4.0.1 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1 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2 水利及其他相关行业技术标准。3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合同和其他文件等。4.0.2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 具有相关工程专业学历,且有
11、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经历(大专5年以上,本科3年以上,硕士、博士1年以上)的本单位在职人员。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责任心强,熟悉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4.0.3 质量监督人员应持水利部“水政监察员证”或“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水行政执法)”进入现场开展质量监督工作。4.0.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从完成质量监督注册之日起,到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4.0.5 大型工程宜设立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其他工程应明确责任质量监督人员。4.0.6 质量监督工作方式以抽查为主,根据需要进行巡回监督。4.0.7 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1
12、 复核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监督检查派驻现场机构人员的资格及投标承诺人员到位情况。2 监督检查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施工单位(含金结与机电设备)的质量保证体系、勘测、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以及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等。3 确认工程项目划分和外观质量评定标准。4 监督检查参建单位的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特别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5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和法人验收情况,核定(核备)工程质量等级。6 工程阶段验收时,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4.0.8 监督权限1 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政府行使
13、监督职能,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质量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2 质量监督人员有权进入施工现场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调阅建设、监理(监造)、施工、安全监测等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工程设计、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有关合同(协议)、设计变更文件、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施工记录、抽检资料、有关报表等;有权对中间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等产品制造单位、检测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3 对违反技术标准、合同或设计文件要求施工的,责成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采取措施立即整改。问题严重时,可责令停工整顿,并
14、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4 对派驻现场机构及人员情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成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5 对参建单位不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责成项目法人予以清退;对参建单位不能胜任职务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人员,责成项目法人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更换;对弄虚作假、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造成较大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6 对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等产品的,责成项目法人将不合格产品清除出场,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已完成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全面检测,根据检测结论制定方案进行整改,并
15、将整改情况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情节严重的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7 对使用未经检验的原材料、中间产品的,责成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对已完成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全面检测,根据检测结论制定方案,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5 监督注册5.0.1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到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注册,填写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补充)注册表(详见附录A),同时提交以下备案资料:1 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成立文件和质量管理机构等资料;2 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批文件及施工图纸;3 项目法人与监理(监造)、勘测、设计、施工(含设备供应)等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副本;4 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