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所有权移转中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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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动产所有权移转中的交付(六)有关动产所有权移转中的交付(六)示,而是交付本身即是这种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合意与其表现形式是截然有别的。同时,如果承认交付为一个法律行为,而又含有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则其只能为物权行为。这样又“形成次一级的物权行为,如此循环往复,只能导致无穷无尽并且无意义的理论抽象。”在实践中,我国合同法第33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移转,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交付”很明显是指占有移转,我们不要人为地对其加以抽象,说交付包含“所有权移转的合意”,交付仅仅是意味着所有权的移转而已,而其本身并不是所有权的移转,只是占有的移转。很多学者也是这

2、样定义交付的。(二) 交付在动产所有权移转中的地位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知,交付应该作“移转占有”理解。如果仅仅局限于所有权移转中的这一点而言,交付也并无太大的意义。而在实际中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并非只有此一环节,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这一过程一般来说依次经过债权行为、物权行为和交付。在此过程中物权行为独立存在问题各国看法不一。我们前面已提到,法国、奥地利明确无物权行为的概念,只是德国法加以明确规定,瑞士在此问题上态度不甚明了。根据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的阐述,台湾民法典是承认物权行为的。而我国大陆地区还未制定民法典,也无系统正式的物权法,但从学者们的讨论中可以看出,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承认物权行为的存在。我

3、们从一些学者的论著中可知,物权行为是抽象的,然而,正是这一抽象的概念使得民法中一重要理论体系(法律行为理论)得以建立,没有物权行为,法律行为理论体系就会失去半壁江山,是不完全的。可以说有了物权行为,民法相关理论和制度会更完善,没有物权行为,虽然有些制度照样运行,但有些却无法得到解释(如物的抛弃)。既然承认物权行为无甚不利,我们不防姑且承认之(承认物权行为的存在不意味着就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如此,则动产所有权移转中如前述,存在三个环节债权行为、物权行为和交付。但这三个环节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密切相关的。首先来看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我们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存在并不否认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在事实

4、上的紧密相连。在一个有效的所有权移转中债权行为的合意和物权行为的合意应该是相同的一致的。无论是作为基础行为的债权合意还是作为履行行为的物权合意,都是为了最终实现所有权的移转,相异者这是此种合意在不同的法律行为中产生的效果是不同的。如果债权合意与物权合意不一致则产生两种情形,要么变更原债权合意,要么构成违约。前者当然又在新的基础上达成一致,而后者则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不发生所有权的移转。同时,即使是德国学者也“不否认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之间的事实因果关系,拉伦兹认为,物权行为在其效力和效果上独立于原因行为,但并非在其他任何方面均与其原因行为相独立,它不可能与指明其履行目的或履行原因的债权行为毫无

5、关联。”其次再看物权行为和交付。从前面的论述中我们可知,物权行为是抽象的,从其一产生就与交付不可分割,因为抽象的东西是无法表达于外的,必须借助一定的外在形式,而在动产所有权移转中,交付就是其自然的外在表现。在萨氏那里交付契约本身就含有所有权移转的意思表示,只是其后的学者把二者独立开来,但仍然是紧密相连的。实践中,动产所有权移转的物权行为和交付往往是合二为一、同时发生的,交付的完成即意味着所有权的移转。最后从整个过程来看,债权合意与物权合意是一致的,而物权合意又是抽象的,需要借助于交付这种外在形式将所有权移转的意思表示公之于众。从这个意义上说,动产所有权移转的三个环节是三位一体的,最终归结于交付

6、。可见,拓展阅读铺面所有权转让协议立契约书人_(以下简称甲方)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兹就营业转让事宜,订立本契约,条件如下:一、转让标的:甲方愿将独资设立,坐落_市_路_号的_,转让予乙方经营。二、本件转让价格及其计算标准:(一)兴国商行全部生财器具,存货作价为人民币_万元。生财器具及存货另列清册交分别 标明价格。(二)上列生财器具,存货经盘点如有增减变化数量,则依清册所记载价格,增减给付现金。(三)甲方应收未收款约计_万元(详移交清册),悉数由乙方承受,不另计价。惟乙方应承受甲方对外所欠一切债务(详移交清册)。三、付款办法:于签订本契约的同时,乙方交付甲方_万元;其余款于点交完讫之日一次付

7、清。四、点交日期及地点:双方订定_年_月_日为点交日期,并定于商行现场为点交地点。五、特约事项:(一)本件点交以前,所有甲方对外所欠一切债务,概由乙方承受教育,并由乙方将营业承受承担债务的情况通知各债权人。点交前所 积欠一切税捐、水电费用、房租、员工薪资亦同。(二)商号名称或延用原名称,或变更名称,悉依乙方自便,甲方不得置同。甲方并应协同乙方办理商号变更登记手续,不得借故推辞。(三)商号现承租坐落_市_路_号的租赁权,由甲方让与乙方,并由甲方负责出租人与乙方办理续租_年,与乙方另行换立租约,如出租人不允许续租或要求增加租金或提出其他条件,致乙方受害时,甲方应负赔偿责任。六、违约处罚:任何一方违

8、反本契所列各条情形之一,即视违约论,对方有权解除契约。如系乙方违约,愿将已付款项,任由甲方没收;若系甲方违约,则应按所收的款项加倍返还以为违约处罚。若有其它损害,仍得请求赔偿。七、甲乙双方应各觅保证人,对甲乙双方的违约对他方应负赔偿责任,愿各负连带赔偿之责,并均抛弃先诉抗辩权。八、本契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及保证人各执一份为凭。立契约书人甲方:赵钱保证人:乙方:孙李保证人:_年_月 _日附一 营业转让通知书存证信函第 号附二 营业转让的声明敬告启事二、 合代启事如上。声明人:负责人:营业所:所有权转让协议商标权转让方:(甲方)商标权受让方:(乙方)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

9、议:一、转让的商标名称: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三、商标注册号: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六、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商标的注册所有人。在本合同签订之前,该商标曾与签订过非独占(或独占)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本商标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与签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各同转由受让方为合同当事人,原合同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所有权转让事宜由转让方通告方。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10、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_年,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由甲方(或乙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_方承担。十一、商品质量的保证:商标权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治疗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平,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该类商品的技术指导或技术诀窍(可另外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还可提供商品说

11、明书、商品包装法、商品维修法,在必要时还应提供经常购买该商品的客户名单。属非永久性转让的,转让方可以监督受让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受让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十二、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十三、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十四、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1.转让费按转让达到权限计算共_万元;2.付款方式:_3.付款时间:_十五、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12、。十六、双方的违约责任:1.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约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用,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其他十七、其他条款或双方上顶的其他事项:十八、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十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转让方:(章) 受让方:(章)代表人:代表人:地址:地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电话:电话: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转让合同:房屋

13、所有权转移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按上述规定,房地产转让当

14、事人应持有关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比如有这么一个案例:李先生夫妇拥有一所院落,院内有9间房屋。996年,李先生以自己的名义为9间房屋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年后,经公证处公证,李先生夫妇自愿将南房赠与了女儿小丽,并进行了公证。但小丽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此房,也没有到当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8年,李先生的妻子病故。此后不久,李先生将院内的所有房屋,包括曾经公证赠与女儿的南房,全部赠与了儿子建军的女儿,此事经过了公证,建军还以女儿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自此,李先生与建军一家在院内居住。_(请自填)年,李先生的女儿小丽将李先生、建军告至法院,要求确

15、认南房归自己所有,二人腾退房屋。小丽认为,南房是父母赠与她的,并已经过公证处的公证。所以,要求父亲和哥哥将房屋返还给她。建军则认为父母的确曾将南房赠与小丽,可是小丽却一直没有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后父亲将南房赠与自己的女儿,经过公证,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一个赠与和公证的效力应大于前一个赠与和公证的效力,南房应归自己的女儿所有。李先生也坚持不同意腾退房屋。房屋赠与是转移登记的一种,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房屋过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第1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在本案中,李先生对小丽、建军女儿的赠与合同都经过公证,这两个赠与合同都符合赠与合同成立的要素,所以,两个合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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