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专题询问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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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改进专题询问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202X年7月,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就养老事业发展情况首次开展了专题询问。今年9月,又以改善革命老区生产生活条件工作情况为题再次组织专题询问。这两次专题询问作为我市人大常委会完善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的积极尝试,应该说是有益和成功的。由于法律对询问权(包括专题询问)的行使未作具体程序性规定,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反思询问成效的基础上,对专题询问中的一些程序和实质问题作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一)关于议题选择问题。科学选题是做好专题询问工作的首要条件。同其他监督工作一样,专题询问也应围绕事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部署,聚焦“一府两院”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2、立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和迫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所选议题还应具有可行性和紧迫性,既是群众迫切希望和急需解决的问题,又是经过努力可以解决的问题,以确保专题询问的实际效果。在各级人大常委会集中将监督目光投向政府的同时,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已放宽视野,对立法案、执法检查情况、“两院”工作等进行了专题询问,这对我们是有益的启发。在选题的形式上应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征意见,充分体现民意,今后我们可以把专题询问议题意见的征集与年度立法计划、监督计划的征集同步进行。 (二)关于审议与询问的关系问题。监督法第34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

3、检察院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这表明,从法律属性上讲,询问权具有“非独立性”特征,询问不能单独进行,而是依托于审议报告或议案而展开的。因此,开展专题询问,不能为问而问,也不能以问代审,要注意处理好审议与询问的关系。 从各地的实践看,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先审议后询问”,在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后,专门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特定事项进行询问。由于“议”与“问”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根据大家“议”的情况对原先准备的“问”进行调整完善,加之“问”成为专场,时间更充裕,可以问得更有针对性和深度。第二种是“审议与询问相结合”,在听取有关报告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作审议

4、发言的同时进行询问。这种方式操作比较简便,效率比较高,但是审与问同时进行,有时使提问过程过于冗长,冲淡了询问问题的鲜明性、突出性。第三种是“先询问后审议”,如南京市白下区人大常委会采用先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然后进行专题询问,询问结束后再进行审议发言的模式,避免专题询问与审议发言相互穿插混淆,有利于使建立在专题询问基础之上产生的审议意见,更加客观公正、切实可行、富有针对性。目前大部分人大常委会采取的是第一种形式。我市人大常委会采取的是第二种。第三种模式在实践中比较少见。哪种模式更好,还需进一步研究、探索。从法律规定和实践的角度看,第三种模式似乎更为可取。 此外,还有些细节问题需要注意,如询问顺序的

5、确定方法;提问或回答时应起立,便于会场识别发言人,也有利于形成良好互动氛围。 (三)关于询问问题的有关问题。一是询问的主体如何确定。对于询问主体的确定,我们认为取决于法律对询问权的界定。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立法法、监督法、预算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等九个法律及文件都对询问制度作出了规定,询问权的实施主体是各级人大代表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询问主体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是各级人大代表,在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是常委会组成人员。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询问和质询办法就对人大会议和常委会会议期间的询问和专题询问

6、分别作出规定。不过到目前为止,各地还没有人大会议专题询问的实例,专题询问仅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到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专题询问会上,均有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发问的情况,这应该说是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有所扩充,有的还把询问主体扩大到人大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是否恰当,值得商榷。 二是询问问题是否提前告知。专题询问是一种互动性很强的监督方式,开展专题询问的目的,不是要把应询人问倒,也不是要出他“洋相”,其直接目的是深入了解“一府两院”有关专项工作具体情况,督促“一府两院”就公众关注的有关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认真落实,本质目的就是要确保国家机关按照人民的意志依法行使职权。为达到这个目的,也

7、为避免问、答的随意性,将专题询问的拟问问题于会前提交给“一府两院”,使其提前做好准备是有必要的。据了解,全国人大及各地人大基本上也是这样做的,只是有的提前公开时间长,有的进行阶段性保密,到问前才公开。香港立法会口头质询问题也提前以书面形式交政府,政府官员提前作好准备。还有个别地方在这个问题上更加开放灵活,如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对“两院”工作的专题询问时,对谁问、问什么问题事先都不作安排,按键抢问,根据显示器显示按键的先后顺序选择询问人员。我市采取的是部分公开的形式,将拟询问的问题全部提前交政府作准备,现场临时穿插的灵活提问则不提前告知,这种形式是比较可取的,既保证询问现场的规范和严肃,又有发问

8、的突然性。 三是问题的数量、问答的时间以及追问的次数和内容应否作限制。对专题询问提出问题的数量,各地没有明确规定,少则几个,多则十几、二十个,各地以及同地各次会议各不相同。省人大常委会每次专题询问的问题在9个左右。各地人大常委会开展的专题询问均可以追问,追问次数大多限定为一次。当然也有个别例外,如哈尔滨人大常委会的首次专题询问会上,每位询问人不限询问和追问次数,倡导“时间让位质量”。基于议事效率的考虑和对于程序完善的追求,我们认为对问题的数量以及追问的次数、问答的时间均应作出限制性规定。在询问问题数量上,应根据专题询问时间合理安排,做到宜精不宜多,宜深不宜浅,宜专不宜宜广,同时鼓励追问和补充发

9、问,不过追问次数以12次为宜,且不可偏离原询问问题的主题。问答时间控制在1分钟内为宜,过短问题讲不清,过长分散主题,节奏拖沓。我市本次专题询问存在提问和回答超过规定时间的现象,有的委员在提问时对问题的描述过于详细,有的部门负责人在回答中对已经采取的措施阐述过多,导致计划询问的问题没有问完,今后需要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四)关于询问后的处置程序。一是注意区分情况汇总整理询问意见。不能简单地把询问问题作为询问意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从逻辑上讲,询问问题有不清楚、不满意、表达关切等类型。属于不清楚,通过应询人回答解释清楚不存疑虑的,当然不作为意见。属于不满意,通过应询人回答得知确实没有得到有效解

10、决的,自然要作为意见。属于表达关切,通过应询人回答发现事关重大、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引起重视、认真解决的,应当作为意见。二是规范审议意见载体。专题询问结束后将询问问题及审议讨论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形成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转交“一府两院”限时处理是各地共同的做法,但是在审议意见的表现形式上五花八门,有审议意见书、审议询问意见书、审议和专题询问意见和建议、审议意见及询问意见等不同形式。我们认为应该统一名称,形成带有“专题询问”标志的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当然必要时常委会还可以对有关专项工作作出决议、决定。三是建立完善跟踪监督机制。形成一套梳理交办、跟踪督促、办结回告等程序严密、工作规范的跟踪问效工

11、作机制,做到有询问、有答复、有结果,促使“一府两院”把答应和许诺的事情办理好,努力把专题询问的优势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监督成果。 (五)关于专题询问的常态化问题。一是善于运用组合拳,深化监督效果。要将专题询问与常委会其他各项职权如立法权(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首次专题询问针对“物业管理工作及物业管理立法”立法案展开),与其他监督手段如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有机结合,同时对询问中发现的、一般监督手段解决不了的问题,逐步激活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从而建立多种方式结合的综合监督模式,切实增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实效。二是研究制定程序性规则,规范询问行为。专题询问是对法定询问监督方式的创新和发展,由于缺乏统一的操作规程,降低和弱化了人大监督的效力。建议在法律的框架内,总结实践经验,及时制定具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推动专题询问以及人大各项监督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 第 3 页 共 4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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