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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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扣除项(一)工资及“三费”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项纳税人支付给职 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 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126号)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 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 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 得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企业 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

2、文件及 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企业不得列支其 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 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国税函20093号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 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工 资薪金合理性确认原则:1. 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 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 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义务;5。有关工

3、资薪金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国有企业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工 资薪金总额,也不得税前扣除。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项 纳税人的职工工会 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 14%、1.5计算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国发2005 44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 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 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企业技术创新的

4、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明确如下:二、关于职工教育经费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 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 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企业 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 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企业不得列支其在 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同时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提存的医疗保险基金、住 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三项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5、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 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财企200748 号)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 14%计提职工福 利费,2007 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2006年 12 月31 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税后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 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 余额为赤字的,转入 07 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 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 2007 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 利润弥补。2。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

6、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 , 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 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企200512 号)转增资本公积。国税函2008264 号)企业 2008 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 2008 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 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 ,继续留在以后年 度使用。企业 2008 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 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 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 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 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98 号)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 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 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例:某内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7年度职工平均1000 人,实发工资2000万元,职工福利费年初无余额,当年发生280 万元,提取280万元;工会经费年初无余额

8、,当年提取40万元,拨 缴4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年初无余额,当年提取50万元,发生40 万元,年末余额10万元。计算该企业2007年度工资及三费的扣除限 额和税收调整额。2008年度职工平均1000人,实发工资2000万元(经核实均为 合理工资),职工福利费年初无余额,当年发生350万元,提取350 万元;工会经费年初无余额,当年提取40万元,拨缴40万元;职 工教育经费年初余额10万元,当年提取50万元,发生55万元,年 末余额5万元。计算企业2008年度工资及三费的扣除限额和税收调 整额。(二)业务招待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2000 84号)纳税人发生

9、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 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 额在1500万元及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 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企业用于同生产、 经营业务有关的、合理的交际应酬费(业务招待费),应当提供确实的 记录或者单据凭证,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1 )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含)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 额的 5% ;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 额的 3%;(2)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 500 万元(含)以下的,不得超

10、过业务 总额的 1%;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 500 万元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 业务收入总额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 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 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例:某内资企业 2007 年度“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明细账中 列支招待费用 50 万元(经核实,未有以其他名义列支的招待费用)。 该企业 2007 年度销售收入净额为 4000 万元(含主营业务收入、其 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计算业务招待费的税收调整额。该企业 2008 年度“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明细账中列支招待费 用 40

11、万元,经检查确认,企业还以会议费、差旅费等名义列支招待费 用 10 万元.该企业 2008 年度销售收入净额为 4000 万元(含主营业 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计算业务招待费的税收调 整额。(三)广告、业务宣传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200084 号)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除特 殊行业另有规定以外,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广告费。纳税人每一年度发生 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 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12、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 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 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广告是通过经工商 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 ,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 通知 (国税发200189 号) 对部分行业的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作以下调整:1。自2001 年1 月1 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 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 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

13、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 纳税年度结转.2. 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 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 ,自登记成立之日起 5 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3. 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 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 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4。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 ,应视 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5. 其他企业的广告

14、费用扣除问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200084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发200521 号) 自2005 年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 销售(营业)收入 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 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7 号)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税发200084 号)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可在 销售(营业)收入 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

15、的广告费支 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31 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告费按以下规定进行 处理: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的计算基数,至预售 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新办开发企业在取 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 相关的广告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 长不得超过3 个纳税年度.外资企业的广告费支出可据实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 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 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 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 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具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 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例:某内资制药企业2007年度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企业当 年发生的广告费300万元,业务宣传费10万元。计算该企业当年广 告、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及税收调整额。该企业2008年度销售收入为1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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