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丢失、损毁、篡改、伪造病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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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丢失、损毁、篡改、伪造病历制度为了保护病历的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性,根 据本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24一、病人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整理、 统一保管。 病区应将收到的住院病人的检查报告等结果于 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科室必须严格保管病历,严禁病员翻 阅病历。严禁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住院病历、急 诊留观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必 须由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二、病人出院后的住院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年限不 少于 30 年。病案室必须严格保管病历,严禁非法借阅病历。 除涉及病人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科教相关人员外,其 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借阅病人的住院病历。三、因科研、教学、医疗纠纷、职称晋升等使用病历时 必须经医务科同意,并在病案室办理相关手续,按时追回; 追回时严格检查病历的完整性,如发现有损毁、篡改时,追 查责任人, 按院有关规定处罚。 严重者上报分管院长或院长四、病历丢失要及时上报病案室,写出检查。病案室上 报分管院长或院长。按每份处罚责任人贰千元处理。五、丢失、损毁、篡改、伪造病历一切后果由责任人承 担。必要时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最新文件 仅供参考 已改成 word 文本 。 方便更改文本 最新文件 仅供参考 已改成 word方便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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