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建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上传人:s9****2 文档编号:498661191 上传时间:2023-11-27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0.8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天津城建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天津城建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天津城建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天津城建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天津城建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天津城建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天津城建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天津城建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天城大政201797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保障人才培养质量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 生管理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学校对全日制本科生的学籍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二章 基本学制与修业年限第三条 建筑学专业和城乡规划专业基本学制为5年,其它专业基本学制为4 年。第四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修业年限(含休学)最长不得超过基本学制 2 年 (应征入伍、休学创业除外),最短不得低于基本学制1 年。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第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

2、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天津城建大学新生入学通知书” 和学校规定的其它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 学的,须向所属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2 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请假或 请假逾期2 周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六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 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 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七条 新生因病或者出国留学,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 学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须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

3、证明或出国留学的相关证明材料 到校办理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1 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须在次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以书面形式提交入学申请。因病 保留入学资格的,经学校医院审查合格后,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 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

4、证在校正常学 习、生活;(五)建筑、艺术和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进行。对于特殊类型录取的学生,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专 业水平考试。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 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七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资格。不能如期注册的,须向学院提出延缓注册申请。延缓注册期限最长为2 周。因病确需延缓注册

5、的,须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未申请延缓注册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按旷课处理;注册截止后2 周仍未到校办理注 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十条 学生注册时须持学生证,加盖“注册”专用章后,本学期学生证方为有效。 学生证遗失的,经所在学院同意后先予注册,待学生证补发后补盖注册专用章。 第十一条 学生应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于每年秋季学期开学时交纳学费和其它费用。未 按规定交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的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第四章 课程学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二条 学校对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管理。第十三条 取得学习资格的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

6、时间内进行网上选课。学生每学期所 选择修读课程的总学分不得超过35 学分。具体选课过程应在学院教学管理人员指导下,按 照选课相关规定进行。对于未选课程,学生不具有考试资格,自行参加考试的,成绩不予承认。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要求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载,取得60 分及以上视 为考核合格;侧重于学习过程考核的课程也可以采用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取得及格及以上视为考核合格。确实无法以百分制、五级分制进行成绩评定的课程可以采用 两级分制(合格、不合格)。第十五条 必修以及专业选修课程考核成绩可以按

7、考试成绩和平时学习成绩综合评 定,也可以采取单一考试方式评定。平时学习成绩包括:考勤、学习态度、课堂提问、课外 作业、课内实验、小测验、设计等。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公共选修课可采用阶段性测验,或采用考勤、作业、小测验等平时考查积累方式考核。第十六条 凡1 门课程分多个学期讲授的,每学期按1门课程计算,且每学期都要进 行考核。第十七条 体育课程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 评定。因生理缺陷或经学校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由任课教师安 排适当的保健活动,学生参加锻炼后,可视其体育考核合格。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课程、讲座、实践

8、等活动以及与专业相关的论文、专利 授权等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要求和条件参照天津城建大学 创新能力与综合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及实施办法(试行) (天城大政201794号)执行。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 后,予以承认。第十九条 学校采用课程学分绩和平均学分绩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课程学分绩和平 均学分绩按下式计算:课程学分绩=绩点X学分工绩点X学分平均学分绩=工学分式中求和是对学生已修完的全部必修课的学分与学分绩求和,平均学分绩计算到小数 点后 1 位。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见下表:成绩(百分制)三959094858980

9、84757970746569606460绩点4.54.03.53.02.52.01.51.00成绩(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 及格绩点4.03.02.01.00成绩(二级分制)合格不 合格绩点2.50第二十条 课程的考核成绩如实载入学生的学习成绩库,真实、完整地出具学生成绩 单(对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学校保留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第二十一条 免听:选课应尽量避免上课时间冲突,如果跟班修读的课程与正常修读 的课程上课时间发生冲突时,可以申请该课程部分或者全部免听。具体要求和条件参照天 津城建大学学生申请课程免听的实施办法(教文

10、字20133 号)执行。第二十二条 重修:凡必修课考核不合格的学生,须重修。学生重修可以参加学校组 织的重修班的学习,也可以跟班重修。选修课程(含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考核成绩不合格,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其 他选修课程。第二十三条 缓考: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考试,须事先持校医院诊断证 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院长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 考学生须参加下学期(年)该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第五章 考勤与教学纪律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教育教学 活动,并遵守学校纪律。学生上课和实习、设计、公益劳动等实

11、践性教学环节及其它集体性 活动实行考勤制度,教学活动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记录。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无论时间长短,均须办 理请假手续,并向任课教师报告。连续请假3 天(含3 天)以内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实习期 间由任课教师)批准,请假1周以内(含1 周)必须由所在学院批准,请假超过1周的必须 由教务处批准。学生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 周。因病请假1 天以上须持校医院诊断证明,其它 请假须持有效证明。非特殊情况不准事后请假。第二十六条 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超过假期不办理续假手续的,一律按旷课 处理。对旷课的学生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2、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当尊重任课教师的劳动,上课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和课堂行为规范, 不得迟到、早退,未经任课教师准许,不得擅离教室。第二十八条 缺勤(含旷课和事假)达到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或缺交作业三分之一及以上,或课内实验不合格的,取消考试资格,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实习出勤达四分之三及以上的,方具有参加实习成绩考核的资格。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试应严格遵守学校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考试违纪、作 弊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第六章 主修与辅修第三十条 学生所在专业为主修专业。学生学有余力,在学习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 可根据本人兴趣从学校设置的辅修专业中跨学院或跨学科选择1 个专业作为辅修专业。

13、修读 辅修专业的管理参照天津城建大学本科学生辅修专业管理办法(津城建大政201352 号)执行。第三十一条 已取得辅修专业资格,但在后续课程学习中因主修专业的课程考核不合 格而受到学业警告的学生,取消其辅修专业资格。被取消辅修资格或其它原因终止辅修学习 的,已取得的辅修课程学分如实计入学生成绩档案。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取得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毕业时学校发给“天 津城建大学辅修专业证书”。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 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学业成绩符

14、合转专业条件的; 因身体原因需要转专业的;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具体转专业的要求和条件参照天津城建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办法 (天城大政2017 95 号)执行。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 续在本校学习的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具体转学管理规定参照天津城建大学学生转学办

15、法(天城大政201796 号)执行。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下列情况学生可 以申请休学:(一)因伤、病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的;(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三)经批准休学创业的;(四)学生怀孕、生育、抚育子女,学校认为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生活的;(五)患传染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休学期限一般为1 年,次数不得超过2 次。第三十七条 休学一般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同 意,报教务处批准。休学的相关规定如下:(一)休学学生需办理休学手续后方可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二)因伤、病休学的,须持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假期回家期间 出现伤、病休学的,须持有所住地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三)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四)休学回家所需的往返路费自理,户口保留在学校;(五)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有关医疗制度 办理;(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不承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