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整理纪念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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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纪念馆规章制度篇一:博物馆免费开放安全管理制度 开放时的文物安全、观众安全和公共设施安全,实现文物陈列展厅管 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以更好地服务大众,特制定本制度。一、安全值班方面:(一)博物馆实行领导带班、职工轮班,人防、物防、技防三结 合的安全值班制度。(二)每周为一班,每班分正副班共两人,全权负责本周安全、 卫生、电话接听及相关日常事务处理等工作。(三)正副班交接时间每天为12时,14时30分;18时,XX年龄 在12周岁以上,身心健康者;(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学校和社会热心人士,愿意并有能力为博物馆提供服务的, 可以个人或团体名义报名参加。第五条志愿者类别(一

2、)个人志愿者;(二)团体志愿者(10 名个人志愿者以上的单位和集体可报名为团体志愿者)。第六条志愿者招募程序(一)自愿申报;(二)符合条件者填写天水市博物馆志愿者申请表;(三)面试;(四)面试合格者接受培训;(五)通过相应考核后上岗。第三章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志愿者权利(一)免费参观天水市博物馆的临时展览;(二)使用博物馆提供的业务书籍及学习资料;(三)优先参加博物馆的学术讲座;(四)志愿者有权参加博物馆提供的业务培训;(五)志愿者有权对博物馆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八条志愿者义务(一)履行服务承诺,每年累计服务时间不少于48 小时; (二)服务中注意礼仪礼节;(三)自觉遵守天水市博物馆志

3、愿者的服务规范。 第四章志愿者管理 第九条博物馆向志愿者发放博物馆服务手册,志愿 者需掌握博物馆的各项服务内容。第十条志愿者每次上岗须佩戴志愿者工作牌;志愿者 工作期限一般为一年,经本人申请并获准后可延期;如遇特 殊情况,要中断志愿服务的,需经本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 续。第十一条本馆常年接受报名,但招募时间集中为每年3 月。第十二条对志愿服务中表现优秀的个人和团体,天水 市博物馆对其进行表彰;第十三条连续为博物馆服务十年以上,且有突出贡献 的志愿者可获得所服务博物馆“名誉馆员”称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博物馆有权撤消其志愿 者资格,被撤消者不得重新申请成为该博物馆的志愿者: (一)有违法

4、行为,受到公安机关处罚者; (二)言行与志愿者身份不符,有损博物馆及志愿者形 象者;(三)违反博物馆志愿者章程者。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章程天水市博物馆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二OO九年六月一日天水市博物馆志愿者考评办法 第一条总则。为激发博物馆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热情,形成竞 争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小时服务制度。建立博物馆小时志愿服务制度,以完成博 物馆志愿服务的小时数作为考核志愿者的基本标准。第三条辅助考核制度。以志愿者发表文章、媒体宣传、组织策划 活动和参与服务的主动性、责任性作为辅助考核内容。第四条星级志愿者评定1、参加博物馆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超过100

5、 小时的,无懈怠现象, 认定为“一星志愿者”;2、参加博物馆志愿服务时间累计XX年以上,表现良好、业绩突 出,社会反响好的志愿者,认定为“明星志愿者”。7、连续参加博物馆志愿工作 10 年以上,表现良好、业绩突出,社会反响好,对文博专业或天水历史文化有深入研究的志愿者,天水市博物馆授予其“天水市博物馆荣誉馆员”。第五条考核。博物馆志愿者服务活动开展情况,由接待服务部和 办公室共同考核,每年考核一次。第六条年度考评。根据博物馆志愿者年度累计服务时间、态度和 质量,按照考评办法规定对其评星,发放奖牌、证书。第七条专项奖励。根据志愿宣传服务活动,组织非常成功、表现 非常优秀、社会反响强烈的,可以申请

6、单项奖励。第八条惩处。凡发现在从事博物馆志愿服务活动时有违规行为的, 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九条本办法自 XX 年 6 月 XX 年六月二十日 篇三:展馆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革命纪念馆是为纪念近、现代革命史上重大事件或杰出人 物并依托于有关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而建立的纪念性博物馆,是有 关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和文物资料的保护收藏机构、宣传教育机构 和科学研究机构,是我国博物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条革命纪念馆的工作应以马列主义、毛泽东 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对人民群众 特别是青少年进行历史唯物主义、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

7、,提高人 民群众的共产主义觉悟和道德水平。第三条革命纪念馆的业务工作,应以有关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 和文物资料为基础,实事求是地反映重大事件和杰出人物在革命历史 中的地位和作用,正确表现领袖、政党、阶级、群众的关系。二、调查征集第四条调查征集是革命纪念馆各项业务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充实 馆藏文物、资料的主要途径,是提高宣传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第五条调查征集工作应根据本馆的性质和任务,结合陈列宣传工 作和对有关事件或人物系统研究的需要进行;制订长远规划和近期计 划,努力做到目的明确、重点突出、内容具体、先后有序。在当前, 应积极抢救易损毁、易散失的文物、资料。第六条调查征集工作应当紧密依靠各级党政

8、领导,充分发动群众, 注意工作方法。征集到的文物必须有科学详明的原始记录;征集到的 文字资料必须反复核实,鉴别真伪。在征集革命文物的同时,也应重 视对反面文物、资料的收集。第七条对捐献文物、资料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适当的精 神鼓励或物质奖励。三、保护收藏第八条革命遗址、纪念建筑和文物、资料是国家宝贵的物质文化 遗产,是革命纪念馆各项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革命纪念馆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做好有关革命遗址、纪念建 筑和文物、资料的保护工作。第九条革命纪念馆所属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应分别确定为各级 文物保护单位,做到有档案记录、标志说明、保护范围、专人管理。 各革命纪念馆在制

9、订建设规划时,应注意保护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的 环境风貌和历史气氛。第十条有关革命遗址和纪念建筑的修缮,应坚持“保持现状”或 “恢复原状”原则,严禁任意拆改。如原建筑已经全毁,一般不再恢 复,可就地立碑说明,以示纪念。如属意义重大,必须复建的,应由 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核。第十一条革命文物、反面实物资料、复制品、仿制品和代用品应 分别立帐,参照博物馆藏品保管试行办法进行管理。枪支弹药等 文物入藏前须经技术处理,并按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第十二条调拨、交换文物,须经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一级 文物须经文化部文物局批准。革命纪念馆收藏的文物、资料,除不宜公开使用和发表的外,均

10、 有向社会提供研究参考和使用的义务。第十三条革命遗址、纪念建筑和文物库房应采取防火、防盗、防 潮、防虫、防污染措施,附近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以确保安全。四、陈列展览第十四条陈列展览是革命纪念馆工作的中心环节,是宣传教育人 民群众的重要手段;必须遵循历史唯物主义的原则,以有关革命遗址、 纪念建筑的史实为内容,力求符合历史的真实。陈列中涉及党史、军史重大问题的内容,须请示上级党委审定。 第十五条原状陈列是对特定事件或人物活动历史场景的复原再 现,应尽可能多地使用原物。其中具有重要意义的珍贵文物,在使用 时应注明收藏时间、捐献者及其历史价值。原有物品已损毁散失的, 可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代用品,

11、并加以注明。第十六条辅助陈列是原状陈列的补充。以事件历史为内容的辅助 陈列,应围绕所纪念的事件划定时间上下限;以人物历史为内容的辅 助陈列,应以所纪念人物的生平为表现内容;纪念同一事件或同一人 物的革命纪念馆,各自应以事件或人物在当地的革命活动及影响为主 要表现内容。辅助陈列的设计要不断探索新的艺术形式,力求生动活泼,丰富 多彩。第十七条在搞好原状陈列和辅助陈列的同时,有条件的馆还可举 办临时展览和流动展览,最大限度地发挥馆藏文物、资料的作用。第十八条辅助陈列应尽可能利用革命遗址、纪念建筑中不需要进 行原状陈列的房舍,一般不新建辅助陈列室,以免破坏革命旧址、纪 念建筑的环境气氛。五、宣传教育第

12、十九条宣传教育工作是革命纪念馆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是充 分发挥陈列展览宣传教育作用的重要环节。革命纪念馆应加强宣传教 育工作,主动地有计划地组织集体观众参观。第二十条导引讲解,是 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活动,要努力做到因人而异。在各种讲解场合, 既要注意内容的科学性、完整性,又要力求活泼生动。特别要注意结 合陈列讲解具有现实意义的内容。第二十一条结合本馆的性质和任务,编辑出版说明书、文物图片、 资料汇编和通俗宣传材料,举办革命故事会、报告会、座谈会,开展 小分队活动,恢复和建立“纪念馆之友”的群众性组织,密切和扩大 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六、科学研究第二十二条科学研究是革命纪念馆各项业务活动的基础性工

13、作。 要重视和加强科学研究,不断提高业务和管理水平。第二十三条革命纪念馆的科研工作主要是:对革命遗址、纪念建 筑、馆藏文物资料及其保护技术和管理、陈列结构和表现手法、讲解 艺术和心理效果等问题的研究;对于有关具体人物、事件、地方革命 史的研究,以及纪念馆管理工作的研究。第二十四条科研工作必须从事业和工作需要出发,科学地制订和 选择研究课题,定人、定时作出专题报告,及时将研究成果汇编出版, 并反映到各项业务活动中去。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和交流机构,为本馆和社会科研工 作服务。加强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或有关部门的协作,善于利用社会的 科研成果,补充本馆研究力量之不足。七、工作人员第二十六条革

14、命纪念馆的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领导,有强烈的 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领导干部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 平,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有一定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年富 力强,作风正派。第二十七条业务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有关的基础 知识和专业知识,好学上进,钻研业务,忠于职守,热心为群众服务。第二十八条有计划地改善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他们的业务 能力和知识水平,积极为工作人员评定职称、参加学术活动、进修、 培训创造条件,鼓励他们自学成才。第二十九条根据我国现行行政区划,革命纪念馆分别由国家、省 (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实行业务领导。第三十条实行馆长责任制。馆

15、长按规定的范围有人事任免权,经 费使用权和业务指挥权。第三十一条革命纪念馆应精兵简政,建立岗位责任制和相应的考 核、晋升、奖惩制度。必要时可采取招聘制、合同制,以补充德才兼 备的工作人员。第三十二条革命纪念馆可根据需要组织咨询性的学术委员会,讨 论和研究本馆的重要业务工作。学术委员会可由老干部、专家、学者、 社会人士和馆内业务人员组成。八、经费第三十三条革命纪念馆的经费除由所属各级政府拨给外,还可承 包科研合同、编印书刊资料、接受捐款、组织基金会筹集资金。第三十四条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确保革命遗址、纪念建 筑、文物安全及其周围环境风貌的前提下,可因地制宜,开办各种形 式的服务项目,为观众服务,为社会服务,同时增加收入。第三十五条革命纪念馆要加强经济核算和经营管理。各种经济收 益要用以发展事业和改善全体工作人员的生活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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