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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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统计信息报送管理 ,规范公司统计信息报送行为, 提高统计信息报送质量, 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服务和监督功 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险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及 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地市级分公司(以下简称“各级公司”)。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计信息是指公司对外依法履行 报送义务或内部经营管理所需

2、要的、反映公司经营情况(含 代理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业务)的有关报表、报告、文件和资料。它包括统计数据、 统计分析报告以及所需的其他资料。统计数据包括: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制度要求报送的统 计指标;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其他各级政府机构、中 国保险行业协会及其地方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 集团公司等要求报送的各类统计报表和资料;公司内部经营 管理所需报送的统计指标、统计报表和资料等。统计分析报告是指利用各类统计数据对宏观经济运行 情况、行业状况以及公司运营情况等进行各种定期或不定 期、常规或专项分析所形成的各类统计分析材料。本办法所称保险统计信息是指公司根据

3、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制度及相关文件要求向其报送的统计信息,主要包括:人事、财务、标准保费、资金运用、在售产品、业务 再保险、个险和政策性医疗经办业务等统计信息。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统计信息报送是指对统计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审核、上报的行为。第四条统计信息可以采用统计指标、调查表、调查问卷等形式,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传真等方式进行报送。保险统计信息主要通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 进行报送,实现保险统计信息采集、传输、汇总、报表生成 和功能管理的电子化。第五条 各级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其 他各级政府机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和公司等关于统计信 息报送内容、方式和时间的要求,真实、完整

4、、准确、及时 地完成各项统计信息报送工作,为中国保监会等政府部门、 行业协会和集团公司等提供信息资料,为公司经营决策及信 息披露工作提供决策支持。第六条 统计信息报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报送、 各负其责”的工作体制。统一管理是指各级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协调和监督 本级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分级报送是指由各级公司组织实施本级公司及所辖分 支机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各负其责是指各级公司对本级公司报送统计信息的真 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各级公司承担统计信 息报送任务的部门对本部门报送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 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第二章 统计信息报送机构第七条 各级公司

5、为统计信息的报送机构,根据统计信 息报送要求,确定具体履行统计信息报送职责的部门,组织 开展相关工作。各级公司财务部门为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主管部门(以 下简称“主管部门”);各级公司承担具体报送任务的部门 为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报送部门(以下简称“报送部门”); 各级公司信息技术部门为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支持部门(以 下简称“支持部门”)。第八条 总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基本职责是:贯彻 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制定 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制度,实施和管理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工 作。(一)总公司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包括:1组织制定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工作计划和公司统计信 息报送制度;口径及

6、实现逻辑,负责公司所报送的统计指标的解释;3管理和协调总公司报送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分公司及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省级分公司”) 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4对信息报送系统的需求分析及测试验收实施归口管 理;5组织实施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监督检查;6组织公司统计信息报送人员的业务培训;7总结和推广统计信息报送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组织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工作水平;8其他与统计信息报送相关的管理工作。(二)总公司报送部门的基本职责包括:1根据报送需要在公司系统内建立健全统计信息报送 队伍,规范本部门统计信息报送工作流程,组织和管理省级 分公司对口部门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

7、完成本部门统计信息 报送任务;2参与制定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制度;口径及实现逻辑;4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对本部门统计信息报送工作进行 监督检查;5配合主管部门完成其他与统计信息报送相关的工 作。(三)总公司支持部门、北京研发中心、上海数据中心 的基本职责包括:1组织实施信息报送系统的程序开发、运行和系统维 护工作;2负责信息报送系统和统计信息存储及备份工作,确 保信息报送系统的完整、安全;3协助报送部门进行统计信息数据差异核对工作;4负责其他与统计信息报送相关的信息化建设工作。第九条 省级分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基本职责是: 贯彻执行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制度,组织和协调本级公司及所 辖分支机构统计信息报送

8、工作。(一)省级分公司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包括:工作;2组织开展本级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统计信息报送工 作的监督检查;3组织本级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统计信息报送人员的 业务培训。(二)省级分公司报送部门的基本职责包括:1完成各项统计信息报送工作任务,按要求收集、汇 总、编制、管理本部门及分支机构对口部门的统计信息,定 期向总公司对口部门、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其他政府机构 以及行业协会等报送统计信息;2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对本部门统计信息工作进行监督 检查。(三)省级分公司支持部门的基本职责包括:1负责本级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信息报送系统的运维 工作以及有关统计信息数据提取工作;2协助报送部门进行统计信息数

9、据差异核对工作。第十条 地市级分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基本职责 是:贯彻执行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制度,组织和协调本级公司 及所辖分支机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一)地市级分公司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是:管理和协 调本级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二)地市级分公司报送部门的基本职责是:根据上级 公司对口部门、有关政府机构及行业协会等的要求完成统计 信息报送任务。第三章 统计信息报送人员第十一条 统计信息报送工作实行统计责任人制度。(一)各级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级公司及所辖分支机 构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对本 级公司所报送的统计信息负有审核责任。(二)各级公司的统计负责人负责

10、领导并督促统计信息 报送人员遵守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制度,保证统计信息报送人 员的工作条件,支持统计信息报送人员正确履行职责,组织 和协调本级公司完成统计信息报送任务。(三)各级公司的统计工作直接责任人是本级公 司及所辖分支机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直接组织者,负责就有关统计信息报送的事宜与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其他 各级政府机构、行业协会、上级公司、本级公司相关部门及 所辖分支机构等沟通协调,落实各项报送事宜。(四)各级公司报送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所报送的 统计信息负有审核责任。第十二条 各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可以授权本级公司统 计负责人代其履行审核职责。统计负责人如因特殊情况在当 期报送截止时间前

11、不能履行审核职责时,应进行授权,由统 计工作直接责任人代其履行当期的审核职责。第十三条 报送部门主要负责人如因特殊情况在当期 报送截止时间前不能履行审核职责时,应进行授权,由报送部门其他负责人代其履行当期的审核职责。第十四条统计信息报送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统计信息报送人员应具备完成统计工作必需的专 业知识,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认真履行职责, 确保统计信息质量。(二)统计信息报送人员数量应当与统计信息报送工作 需要保持适度性。(三)统计信息报送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公司 调整统计信息报送工作人员,应征求本公司统计负

12、责人的意 见。(四)各级公司中承担统计局经常性统计任务的统计信 息报送人员按照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要求,应当具 备统计从业资格。第十五条 统计信息报送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 报送统计信息,不得伪造、篡改统计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 要求任何部门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信息,不得有其他违 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四章 统计信息报送要求第十六条 各级公司应加强对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组 织和领导,配备符合要求的专(兼)职统计信息报送人员, 为统计信息报送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立严密的统计数据审核机制,保持统计口径相同的统计数据 的一致性,保证统计信息报送工作质量。第十八条 各级公司应针对统计信息报送工作

13、需要,建 立健全有关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并妥善保管;根据公司 有关档案管理的制度和规定对统计信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 和存档。第十九条 各级公司应加强统计分析工作,整合分析资 源,完善分析工作流程,充分利用统计信息容量大、范围广 和快速及时的优势,对公司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分 析研究,按照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级公司等要求完 成各类统计分析报告报送任务,不断提高统计分析报告质 量。第二十条 统计信息属公司商业秘密。各级公司从事统 计信息报送、审核的人员对公司统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一条 各级公司对统计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 报,更不得伪造和篡改。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阻挠统计信息 的

14、上报,不得授意篡改统计信息,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 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违规行为的统计信息报送人员打击报复。第五章 保险统计信息报送要求第二十二条 保险统计信息的统计年度为公历年度, 即从每年的1 月1 日零时起至当年12 月31 日24 时止。第二十三条 保险统计信息报送的机构层级按中国保 监会保险统计制度规定的“总省地”三级机构执行。在 设立保险监管分局的省份,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保险统 计信息报送的机构层级延伸至地级市下属各县、县级市,但 不包括地级市城区内各区(以下简称“延伸统计”)。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保险统计信息 分为人民币保险统计信息和外币保险统计信息。公司在向中

15、国保监会报送保险统计信息时 ,应将三级机构及延伸统计县 级机构的人民币保险统计信息、总公司一级的外币保险统计 信息一并报送。第二十五条 保险统计信息应按照股权控制原则进行 合并编报。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保险统计信息包括代理 集团公司业务(以下简称“代理集团”)保险统计信息、公 司自营业务(以下简称“股份自营”)保险统计信息、合并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等控股子公司后的公司保险统计信息。第二十六条 保险统计信息的报送频度按如下规定执 行:(一)保险统计信息报送频度分为月度快报、月报、季 报、半年报、年报、年度报和中国保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不 定期报告。(二)月度快报单独报送。(三)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合并报送一套统计指 标,即每逢3月和 9 月只需报送季报统计指标;6月只需报 送半年报统计指标,12 月只需报送年报统计指标。季报、半 年报和年报是包含月报指标的完整统计指标。(四)年度报为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按年度报统计指标 报送。第二十七条 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投资管理部、 产品开发部、业务管理部、个险销售部和健康保险部等部门 是公司保险统计信息报送部门。省级分公司负责人力资源管 理、财务管理、产品管理、业务管理(含再保险)、个险销 售管理、政策性医疗经办业务管理等的部门是本级公司及所 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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