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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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 20 号现将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公布,自 2000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盛华仁二 OOO 年十一月六日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设有尾矿库的企业。第三条 尾矿库的建设与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 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预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工作必须 由具有相应资质条

2、件的单位和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第五条 企业职工对一切损害尾矿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和制 止;当发现事故隐患或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时,除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外,有 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尾矿库安 全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尾矿库安全生产;开展尾矿库安全 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作业技能。第七条 对尾矿库安全作出贡献,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尾矿库安全管理第一节 尾矿库管理第八条 企业经营管理者是尾矿库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在规定管辖的 范围内指定或设立相应的机构负

3、责实施本规定中对尾矿库安全所规定的各项要 求,组织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配备与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的 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实际工作能力的人员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必需 的安全生产资金。第九条 企业尾矿设施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尾矿库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技术规范;(二)编制尾矿库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并组织实施;(三)编制尾矿库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四)编制各种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五)负责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保存和整理工作;(六)按有关规定审批和报批尾矿库设计、建设施工和检测项目;(七)组织落实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八

4、)负责尾矿库抢险和工程救护,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要及时向有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 予协助;(九)组织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第十条 尾矿车间、工段或班组主要职责:(一)认真贯彻上级下达的各项指令和任务;(二)建立健全尾矿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三)编制年、季作业计划和详细运行图表,统筹安排和 实施尾矿输 送、分级、筑坝和排洪的管理工作;(四)日常巡检和观测,发现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 上级报告;(五)对尾矿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监测作出及时、全面的记录。第十一条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尾矿 浓缩分

5、级、放矿筑坝、回水排水、防汛度汛、抗震等安全检查和监测工作。第十二条 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随意变更下述涉及尾矿库安全的事宜:(一)筑坝方式;(二)坝型、坝外坡坡比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三)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四)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足寸;(五)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废水进库等。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经常巡视库周山体,发现滑坡及异常现象要及时处 理。第十四条 未经技术论证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采矿作 业。严禁在库区爆破、滥挖尾矿和炸鱼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第十五条 尾矿库使用到设计最终坝高的12 23高度时,应对尾矿堆 积坝进行

6、工程地质勘察和稳定性分析。第十六条 尾矿库使用到最终设计高程前2 3年,应进行闭库设计,当需 要扩建或新建尾矿库接续生产时,应根据建设周期提前制定扩建或新建尾矿库 的规划设计工作,确保新老库使用的衔接。第十七条 尾矿库闭库设计和施工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 规范,并须报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尾矿库闭库设计和闭库施工方案,未经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 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企业不得进行尾矿库闭库施工。第十八条 尾矿库闭库工程结束后,必须报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组织安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关闭尾矿库。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不得关闭尾矿库。

7、第十九条 闭库后的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由原企业负责,关闭破产企业闭 库后的尾矿库,由当地政府落实负责管理的单位或企业。闭库后的尾矿库重新 启用或改作他用时,必须经过可行性设计论证,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 查批准。第二十条 企业必须建立下列尾矿库管理档案:(一)建设文件及有关原始资料;(二)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四)防洪抢险组织和防洪物资的准备情况;(五)尾矿库抗洪抢险措施;(六)尾矿库各构筑物运行指标和实测数据;(七)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第二节 尾矿排放与筑坝第二十一条 尾矿坝滩顶高程必须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 的要求。第二十二

8、条 尾矿筑坝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超高、沉积干滩长度和下游坝面 坡度。第二十三条 每一期筑坝冲填作业之前,必须进行岸坡处理。岸坡处理应 做隐蔽工程记录,如遇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穴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 理,经主管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冲填筑坝。第二十四条 上游式尾矿筑坝法,应于坝前均匀分散放矿,修子坝或移动 放矿管时除外,不得任意从库后或库侧放矿。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粗颗粒尾矿沉积于坝前,细颗粒排至库内,在沉积滩范围内不允许有 大面积矿泥沉积;(二)沉积滩顶应均匀平整;(三)沉积滩坡度及长度等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四)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趾横向流动冲刷坝体;(五)放矿矿浆不得冲刷坝坡;(六)放矿应

9、有专人管理。第二十五条 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放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应 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颗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一端或一侧。第二十六条 放矿口的间距、位置、同时开放的数量、放矿时间以及水力 旋流器使用台数、移动周期与距离,应按设计要求或作业计划进行操作。分散 放矿支管、导流槽伸入库内的长度和距滩面的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第二十七条 为保护初期坝的反滤层免受尾矿水冲刷,应采用多管小流量 的放矿方式,以利尽快形成滩面,并采用导流槽或软管将矿浆引至远离坝顶处 排放。第二十八条 冰冻期、事故期或由某种原因确需长期集中放矿时,不得出现 影响后续堆积坝体稳定的不利因素。第二十九条 岩溶发育地

10、区的尾矿库,应加强周边放矿,以加速形成防渗 层,减少渗漏和落水洞事故。第三十条 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进行质量检查,检查记录需经主管技术 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主要检查内容:(一)子坝剖面尺寸、长度、轴线位置及边坡坡比;(二)新筑子坝的坝顶及内坡趾滩面高程、库内水面高程;(三)尾矿筑坝质量。第三十一条 尾矿滩面及下游坝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第三十二条 坝外坡面维护工作可视具体情况选用以下措施:(一)坝面修筑人字沟或网状排水沟;(二)坡面植草或灌木类植物;(三)采用碎石、废石或山坡土覆盖坝坡。第三节 尾矿库水位控制与防汛第三十三条 控制尾矿库水位应遵循的原则:(一)在满足回水水质和水量要求前提下,尽量

11、降低库水位;(二)当回水与坝体安全对滩长和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时,应确保坝体安全;(三)水边线应与坝轴线基本保持平行。尾矿库实际情况与设计要求不符时,应在汛期前进行调洪演算。第三十四条 汛期前应采取下列措施做好防汛工作:(一)明确防汛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值班、巡查和下游居民撤离方案等各 项制度,组建防洪抢险队伍;(二)疏浚库内截洪沟、坝面排水沟及下游排洪河(渠)道;详细检查排洪系 统及坝体的安全情况,要根据实际条件确定排洪口底坎高程,将排洪口底坎以 上15倍调洪高度内的堵板全部打开,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确保排洪设 施畅通;库内设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三)备足抗洪

12、抢险所需物资,落实应急救援措施;(四)及时了解和掌握汛期水情和气象预报情况,确保上坝道路、通讯、供 电及照明线路可靠和畅通。第三十五条 排除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水位时,应注意控制流量,非 紧急情况不宜骤降。第三十六条 岩溶或裂隙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应控制库内水深,防止落水 洞漏水事故。第三十七条 未经技术论证,不得用常规子坝拦洪。第三十八条 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 理。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暴雨后发生 垮坝事故。第三十九条 不得在尾矿滩面或坝肩设置泄洪口。有地形条件的尾矿库, 可设置非常排洪通道。第四十条 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停用后的封堵

13、,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 并确保施工质量。一般情况下,必须在井内井座顶部封堵或在隧洞支洞处封 堵,严禁在排水井井筒上部封堵。第四节 排渗设施管理与渗流控制第四十一条 尾矿坝的排渗设施包括排渗棱体、排渗褥垫、排渗盲沟和各 种排渗井等。在尾矿坝运行过程中如需增设或更新排渗设施,应经技术论证, 并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的批准。第四十二条 排渗设施属隐蔽工程,必须按设计要求精心选料、精心施 工,详细填写隐蔽工程施工验收记录,并绘制竣工图。排渗设施的施工可参照 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执行。第四十三条 坝肩、盲沟等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防止发生集中渗流。第四十四条 尾矿库运行期间应加强观测,注意坝体浸润线

14、出逸点的变化 情况和分布状态,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第四十五条 当发现坝面局部隆起、塌陷、流土、管涌、渗水量增大或渗 水变浑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加强观察,同时报告企业安 全管理部门,情况严重的,应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第五节 尾矿库防震与抗震第四十六条 处于地震区的尾矿库,应制订相应的防震和抗震的应急计 划,内容包括:(一)抢险组织与职责;(二)尾矿库防震和抗震措施;(三)防震和抗震的物资保障;(四)尾矿坝下游居民的防震应急避险预案;(五)震前值班、巡坝制度等。第四十七条 尾矿库原设计抗震标准低于现行标准时,必须进行加固处 理。第四十八条 严格控制库水位,确保抗震设计要求的安

15、全滩长满足地震条 件下坝体稳定的要求。第四十九条 上游建有尾矿库、排土场、水库等工程设施的,应了解上游 所建设施的稳定情况,必要时应采取防范措施。第五十条 地震后,必须对尾矿库进行巡查和检测,及时修复和加固破坏 部分,确保尾矿库运行安全。第三章 尾矿库安全检查第一节 尾矿库防洪安全检查第五十一 条尾矿库防洪安全检查内容包括:设计防洪标准、尾矿沉积滩 的干滩长度和尾矿坝的安全超高等。第五十二条 检查设计采用的防洪标准是否符合现行尾矿设施设计规范的 要求。当设计采用的防洪标准高于或等于现行设计规范的要求时,可按原设计 的洪水参数进行检查;当设计采用的防洪标准低于现行设计规范的要求时,应 重新进行洪水计算及调洪演算。第五十三条 尾矿库水位标高的检测,其测量误差应小于20毫米。第五十四条 尾矿库滩顶标高的检测,应沿坝(滩)顶方向布置测点进行实 测,其测量误差应小于20毫米。当滩顶一端高一端低时,应在低标高段选较低处检测 1-3个点;当滩顶 高低相间时,应选较低处不少于3个点;其他情况,每100米坝长选较低处检 测1-2个点, 但总数不少于3个点。各测点中的最低点作为尾矿库滩顶标高。第五十五条 尾矿库干滩长度的测定,视坝长及水边线弯曲情况,选干滩 长度较短处布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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