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风险提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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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劳动仲裁风险提示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风险提示 .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人事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为60天。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必须是实际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劳动者(工作人员)和用人单位,或承担其权利义务依法参加仲裁活动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其他组织或个人。 .本院严格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受理案件,在翠屏区行政区划、临港开发区范围内且属于市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本地和异地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人事关系在翠屏区行政区划内的区级及其下属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属于本院管辖。

2、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 4申请人申请仲裁,所提出的请求事项应当明确具体,有经济内容的,必须载明具体金额及计算方式。同时有多项请求的,应当逐一列明。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请求事项,本院在受理审查时当场告知其补充修改;拒绝修改的部分,本院不予处理。 5.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或者不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6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提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的证人出庭申请书。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 7.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8.本院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作出决定的;本院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对不予受理通知书、仲裁裁决书不服的,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可能的风险详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的规定。 宜宾市翠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第 1 页 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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