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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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一、事故报告制度(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矿调度室或值班干部报告;值班干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向矿长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矿长报告。(二)、矿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1、出现死亡事故必须在_小时内上报县安监局及杉矿公司。2、出现工伤事故及重大财产损失必须在_小时内上报公司。3、一般事故在_小时内上报公司。(三)、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地点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

2、、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7、及时补报事故报告后出现的新情况。二、责任追究制度1、在重特大事故中对事故责任人或单位的处罚标准依据公司行政处罚条例进行。若与上级政府处罚规定相抵触,则按照上级政府标准执行。2、在一般事故中对事故责任人或单位的处罚标准依据“煤矿考核办法”执行。3、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处上_月工资总额的罚金:不立即_事故抢救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拒绝_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4、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处上_月工资总额的罚金,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3、责任: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二)一、事故分析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调度室,由调度室按照事故汇报程序通知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2、各部门接到通知后,业务主管部门、安全质量检查科、调度室必须派副科长以上领导到现场进行勘查及处理,若发生重伤或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系统领导要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同时对附近相关设备及巷道进行详细检查,防止事故扩大和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同时,地面救护站、责任区队支部书记、劳动社保科等相关单位和主管后勤、工会的系统领导参加做好伤员的救治工作。3、人身伤害事故、三级以上非

4、伤亡事故、重大侥幸事故和其它由矿指定安全质量检查科_分析的事故,由安全质量检查科_相关业务部门及事故单位和现场相关人员召开分析会。4、影响生产的事故由调度室_分析,瓦斯、放炮、停风、破坏通风、监测设施和煤层自燃事故由通风管理科_分析,无计划停电、电气设备和运输事故由机电运输科_分析,顶板事故由生产技术科或开拓掘进科_分析。5、召开分析会时,必须对现场相关人员进行详细询问,并作笔录和履行签章手续。6、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主动配合事故调查,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否则对单位罚_元,对个人罚_元。7、事故分析会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1程和损害程度,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提出

5、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8、事故分析必须遵照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原则,即。找不出原因不放过,责任划分不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否则,对_分析部门负责人罚_元,并重新_分析。9、事故分析提出的防范措施,业务部门必须纳入技术措施或操作规程中进行落实。10、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不配合调查,除按规定处罚外,对直接责任人加罚_元,对有关单位加罚_元。11、发生人身事故的单位对因迟报、瞒报造成的医疗费用和经济损失负全责。二、经济处罚与责任追究1、发生死亡事故对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处理办法(1)、对事故责任单位

6、罚_元;(2)、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矿籍,留矿使用一年处分,并各罚_元;(3)、对事故单位队长、支部书记免职处分,并各罚_元;对安全副队长、跟班队长、班长撤职处分,对事故重要责任者罚_元;(4)、对主管部门科长记大过处分、分管副科长免职处分,并各罚_元,写出书面检查;对安全检查员罚_元,写出检查。2(5)、对安全质量检查科科长记过处分、分管副科长记大过处分,并各罚_元。2、发生重伤事故、重大侥幸事故对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处理办法(1)、对事故责任单位罚_元;(2)、对跟班队长、班长给予撤职处分,并各罚_元;对队长、支部书记记大过处分,并各罚_元;对业务部门科长、分管副科长记

7、过处分,并各罚_元;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各罚_元。3、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对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处理办法(1)、对事故责任单位罚_元;(2)、对跟班队长、班长撤职处分,并各罚_元;对队长、支部书记记过处分,并各罚_元;对业务部门科长、分管副科长严重警告处分,并各罚_元;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各罚_元。4、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对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处理办法(1)、对事故单位罚_元;(2)、对跟班队长、班长各罚_元;对队长、支部书记严重警告处分,并各罚_元;对业务部门科长、分管副科长警告处分,并各罚_元;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各罚_元。5、发生侥幸事故及三级非伤亡事故对责任人及有关人员

8、的处理办法(1)按责任单位罚款_元;(2)对跟班队长、班长各罚_元,对队长、支部书记罚款_元;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各罚_元。6、发生轻伤事故对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处理办法(1)、对事故单位罚_元;(2)、对跟班队长、班长各罚_元,对队长、支部书记、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各罚_元。三、相关说明1、经分析对负全部责任单位按相应数额_进行罚款,对负主要事故责任单位按_进行罚款,对负次要事故责任单位按_进行罚款。如分析后找不到主要责任人,就视跟班队长为主要责任人,如果主要责任人、跟班队长均找不到,就视队长、支部书记为主要责任人。2、当月事故责任单位职工工资,如果采掘一线不低于_元,辅助单位不

9、低于_元,平地单位不低于_元,事故罚一次扣清。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可分月扣除,但最多不能超过三个月。3、上级部门检查时,除上级部门罚款外,矿以等额进行罚款,当上级的处理意见和本矿处理意见发生冲突时就重执行,但不重复执行。4、节日期间和安全活动月期间,凡发生责任事故的,处罚标准加倍。5、属特殊情况的,经矿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四、本制度由安全质量检查科、政工科、劳动社保科监督执行。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三)(_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全省石油系统各类事故的发生,按照“四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商品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

10、依据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_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集团公司事故管理制度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而制定。第三条事故责任的认定、调查和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四条发生二级以下事故,由各市分公司_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上报省公司安全质量处。发生一级事故,由省公司_;发生重、特大事故,由集团(销售)公司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第五条凡发生等级事故,分公司必须在_小时内报省公司安全质量处。第六条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外界因素造成的事故,不追究责任。第二章事故分类和分级第七条事故分类(一)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

11、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二)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三)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_、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四)生产事故。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业以及跑油、混油的事故。(五)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行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设备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物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六)人身事故。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除上述五类事故外,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

12、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七)诈骗事故。在经营活动中,由于责任心不强,违反财务和有关经营管理制度,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八)盗抢事故。没有严格执行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制度,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故。(九)承包(运)商事故:承包商在油库、加油站、长输管道及站场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承运商在油品运输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爆炸、油品泄漏事故。第八条事故分级(一)特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特大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_人及以上;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_万元及以上。(二)重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重大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_人;2、一次事故造成

13、重伤_人及以上;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_万元及以上,_万元以下。(三)一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一级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_人;2、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_人;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_万元及以上,_万元以下;4、一次跑、冒、漏油在_吨及以上;5、一次混油混入量_吨及以上。(四)二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二级事故:1、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_万元及以上,_万元以下;2、一次跑、冒、漏油在_吨及以上;3、一次混油混入量_吨及以上。(五)三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三级事故:1、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_元及以上,_万元以下;2、一次跑、冒、漏油在_吨及以上;3、一次混油混入量_

14、吨及以上。(六)四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四级事故:1、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_元及以上,_元以下;2、一次跑、冒、漏油在_吨及以上;3、一次混油混入量_吨及以上。第三章事故的调查认定和责任界定第九条在处理事故、追究事故责任时,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1、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2、在直接责任中,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应区分追究。3、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为领导责任者。第十条事故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1、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2、违反集团公司有关新建及改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3、违_、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4、领导不按期研究安全工作,不及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6、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教育,或职工未经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7、设备、车辆长期失修,带病运行,又不采取措施;8、忽视劳动条件,削弱劳动保护措施,致使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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