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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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13-56-2011 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0352-2012 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Document of Fujian Province 2011-12-08发布 2012-03-01实施 1 3 基本规定 3.0.1 施工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将工程施工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3.0.2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按本规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积极协助施工单位完成工程

2、施工文件的归档整理工作。3.0.3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施工文件收集、整理、立卷应按照福建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13-112的规定执行。3.0.4 电梯工程的施工文件收集、整理、立卷可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但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由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电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3.0.5 住宅工程施工文件的收集、整理、立卷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按现行标准福建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DBJ/T13-119的规定进行分户验收,并将分户验收的资料纳入施工文件中。 3.0.6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施工

3、文件,各分包单位应按本规程的规定,将本单位分包项目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承包单位。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发包给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应负责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立卷,并应及时向监理(建设)单位移交。3.0.7 工程开工前,施工和监理单位应按本规程附录A表要求,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施工单位填写后,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进行检查,现场填写检查结论,并归档施工准备文件。3.0.8 工程完工后,应按国家相关规范及本规程规定,由施工单位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填入本规程附录B表B.0.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中验收

4、记录栏,验收结论由监理(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后填写;综合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进行,对验收结果进行商定后,建设单位根据参加验收各方所提意见填写综合验收结论。3.0.9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必须先由施工单位按本规程附录B表B.0.2的规定核查、填写,然后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逐项对照核查,提出核查意见交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填写核查结论。3.0.10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必须先由施工单位按本规程附录B表B.0.3的规定进行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填写,然后由监理(建设)单位的专

5、业监理工程师逐一对照核查,提出核查意见交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后填写核查结论;主要功能抽查应由项目验收组成员商定抽查项目后进行资料抽查,有疑义时可对实物局部(或全部)进行现场实测,并由验收组填写抽查结论。3.0.11 建筑工程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国家现行规范使用相应专业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附有相关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2 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附有相关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3.0.12 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一般可划分为室外设施、室外附属

6、建筑及建筑环境和室外安3个单位工程,室外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照相应的验收项目使用本规程建筑工程验收记录表格。3.0.13 各类核查资料出现“不符合要求”项目时,如该项目关系到结构安全、人身健康和重要使用功能或影响环保和公众利益时,则该单位工程不具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条件,必须进行技术鉴定处理,达到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后,方可重新验收。3.0.13 建筑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抽查,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按本规程附录B表B.0.4的要求填写检查结论。工程观感抽查项目、数量及质量评价应按表3.0.14的规

7、定执行。表3.0.14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抽查数量及评价表3 3.0.15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各类证据、数据必须及时、真实、可靠、齐全,并应统一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3.0.15 各类检(试)验报告中的数据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采集、检(试)验而得,检(试)验结果所代表的批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基桩检测报告应包含各受检桩的原始检测数据和曲线,并附有相关的计算分析数据和曲线。3.0.17 原材料、构配件进场检(试)验报告及施工试验报告应由企业实验室负责出具,当本企业试验室无法检(试)验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见证检测报告必须由有相应资质检测单位出具。

8、出具的检(试)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1 必须按本规程附录C规定的相应表格填写;2 应字迹清晰、数据真实、结论明确,不得涂改或错填、漏填;3 应予以流水编号,具有可追溯性;4 复印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提供原件的单位章。3.0.18 检(试)验、测试所用的检(试)验测试设备、仪器等必须定期由相应的计量检测单位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3.0.19 出厂合格证应随产品供货提供,重要设备应提供质量保证书及安装技术和使用说明书。进口材料或设备应提供商检证和有关中文技术说明书。3.0.20 隐蔽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1 隐蔽工程项目检查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的,应明确验收意见,参加检查验收人员

9、应及时签字;2 隐蔽工程在检查验收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进行返修,返修后应再进行验收;经验收仍不合格者,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3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隐蔽工程验收申请,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4 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建设单位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施工员等相关人员参加。3.0.21 施工记录应反映从开工到最终验收的各个施工阶段的操作过程、检查结果以及执行各项施工工艺规程和操作程序的全过程真是情况。3.0.22 工程施工文件的纸面尺寸应统一采用A4幅面(297mm210mm),书写应采用不易褪色的书写材料。3.0.23 单

10、位(子单位)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将所有施工文件整理立卷后随工程竣工报告一并报建设(监理)单位。5 4 建筑与结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4.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4.1.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图纸会审1)图纸会审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勘察单位交底,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含分包单位)。2)图纸会审前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做好图纸自审,形成自审记录,报建设(监理)单位并由其转交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准备。3)图纸会审记录(见附表C表C.0.1)由建设(监理)单位整理、汇总,参加会审各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会签并加盖公章形成正式文件。4)不得在图纸会审纪要上涂

11、改或变更。5)在图纸会审中提出的问题,凡涉及设计变更的,均应由设计单位按规定程序发出设计变更单(图),重要设计变更应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后方可实施。6)图纸会审的主要设计变更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不合理,或因施工条件、材料规格、品种、质量不能够完全符合设计要求需进行施工图修改时,应由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并由建设(监理)单位签认。2)建设(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提出的修改意见,应经设计单位同意并由其修改设计后方可实施。3)设计变更应及时办理,內容必须明确具体,变更应注明原图号,必要时应附图。4)设计变

12、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签证制度,重要设计变更应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后方可实施。5)分包工程的设计变更应通过工程总包单位确认后,方可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6)设计变更汇总应按本规程附录C表C.0.2的规定执行。3 工程洽商记录1)工程洽商的内容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建设(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各方签认并应满足设计变更的有关规定。不涉及设计变更的,可由洽商涉及各方签认。2)工程洽商记录应按日期先后顺序编号及本规程附录C表C.0.3的规定填写。6 3)工程洽商经签认后不得随意涂改或删除。4)工程洽商记录原件应存档于提出单位,其他单位可复印存档,复印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4.1.2 图纸会审、设计

13、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核查:1 核查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程序是否正确,各方人员是否按规定要求到位,相关的主要负责人签字是否完整。2 核查重要设计变更是否有经过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3 核查是否在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上涂改。4.1.3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 文件签章不完整或由不具备相应资格人员签字。2 重要设计变更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3 文件有涂改和删除且未按程序要求重新核定。4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中应变更的未有变更通知单或变更程序不符合规定。 4.2 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4.2.1 工程

14、定位测量、放线记录的基本测量前应熟悉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测量应根据设计图纸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测量。当建筑区域范围较大、工程平面较复杂时,应制定测量技术方案。2 当建筑区域范围较大、单位工程较多时,可根据设计总平面布置图和现场实际情况,在施工场地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场地控制点、水准点、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建筑红线桩等和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进行工程定位测量放线,测定建筑物平面位置、主控轴线及建筑物0.000标高的绝对高程。桩基施工前应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桩基定位测量。4 测量工具和测量人员应固定,测量前应校验仪器。测量所使用的仪器应定期进行检定,并在检定有效期建筑物定位测量,可根据施工现场实

15、际情况,分段进行验收。桩基定位测量宜采用分段(轴线)进行定位;当采用逐根定位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进行复核。6 建筑物定位测量、桩基定位测量、轴线及标高放线测量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原始资料,并按附录C表C.0.4、C.0.5的规定进行验收和填写验收记录。7 桩基定位测量,其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规定。8 建筑物定位测量、桩基定位测量复核情况应以简图形式记录在验收表中,简图中应标明轴线控制桩的位置及标高、桩位偏差、轴线位置及偏差等。9 施工单位应在结构楼层上进行建筑物轴线及标高放线,轴线及标高放线测量每一楼(层)段均应进行验收。测量复核情况应以简图形式记录在验收表中,简图中应标明轴线位置及偏差、轴线投测7 点、标高投测点的位置。4.2.2 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1 根据现场的具体条件,核查施工场地控制点、水准点、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建筑红线桩、平面控制网(点)和高程控制点的布设是否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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