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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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为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特制定本标准。有关辐射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标准另行制定。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本标准规定了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标准及机构、监测经费、监测用房、基本仪器配置、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和专项监测仪器配置。本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有能力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本标准实行分级设置,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标准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环境监测站、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各专业环境监测站;二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直辖市所辖区(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三级标准为各地

2、级市(自治州)所辖区、县(自治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每个级别(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东部、中部、西部区域划分方法)划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三档,处于不同区域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不同的标准。直辖市及其所辖区(县)环境监测站分别执行东部地区一级、二级标准。一、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及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详见表1。表1 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监测站级 别适用范围人员编制(人)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比例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一级东部地区不少于120 人不低于85%高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25,中级不低于45中部地区不少于1

3、00 人西部地区不少于90 人二级东部地区不少于150 人不低于85%高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20,中级不低于50中部地区不少于100 人西部地区不少于70 人三级东部地区不少于20 人不低于75%中级以上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50中部地区不少于18 人西部地区不少于10 人二、监测经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应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经费支出。环境监测运行费是维持各项环境监测业务正常、稳定运行的基本保障,应予重点保证,仪器设备购置费及系统运行维护费是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基础条件,应予以支持。环境监测经费标准详见表2。表2 监

4、测 经 费监测站级 别适用范围业务费(万元/人年)自动监测、信息系统运行费(万元/年)仪器设备购置费(万元/年)仪器设备维护费(万元/年)一级东部地区不低于7.0每个大气自动监测子站运行费用10.0 万元/年,每个水质自动监测子站运行费用20.0 万元/年。不低于200.0按上一年仪器设备总值的10计。中部地区不低于5.0不低于150.0西部地区不低于4.0不低于80.0二级东部地区不低于7.0不低于200.0中部地区不低于5.0不低于150.0西部地区不低于4.0不低于80.0三级东部地区不低于3.0不低于10.0中部地区西部地区注:业务费包括常规监测、质量保证、报告编写、信息统计等费用。三

5、、监测用房监测用房是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必备的基础之一,特别是实验室用房、大气、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用房是环境监测机构的基础条件,应予以重点保证。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用房面积及要求,详见表3。表3 监 测 用 房监测站级别适用范围实验室用房(平方米)行政办公用房(平方米)用房要求一级东部地区不低于3500不低于人均151、监测业务用房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要求,做好水、电、通风、防腐蚀、紧急救援、恒温等设施。2、行政办公用房配备桌、椅、柜等办公设施,配备传真机、复印机、互联网登陆设备等。中部地区不低于3000西部地区不低于2500二级东部地区不低于3500中部地区不低于3000西部地区不

6、低于2500三级东部地区不低于1000中部地区西部地区注:上表中所列实验室用房面积不包括水和空气自动监测站的站房面积。四、基本仪器配置基本仪器是保障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加强有机污染物监测和前处理仪器的基础条件。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必须配置的仪器设备的最低配备标准,详见表4。五、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应急环境监测仪器是开展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监测,为实施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和政府决策提供决策依据的基础条件。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必须配置的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标准,详见表5。六、专项监测仪器配置专项监测仪器是为开展生态、海洋、沙尘暴等环境监测所必须配备的。本标准规定了

7、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各专业环境监测站(如沙尘暴、生态监测站)为开展专项监测工作所需仪器配置,详见表6。表4 基本仪器配置序号设 备 名 称数 量(台)一 级二 级三 级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1.万分之一分析天平2222221112.十万分之一分析天平111111自定自定自定3.PH 计(实验室用)2223222114.PH 计(现场用)111211自定自定自定5.电导仪2213212116.离子计2212211117.可见光分光光度计4424322118.冷原子吸收测汞仪111111自定自定自定9.等离子发射光谱11自定11自定自定自定自定10.

8、离子色谱仪221221自定自定自定11.BOD 培养箱43343211112.氮吹仪11111自定自定自定自定13.有机样品浓缩仪11111自定自定自定自定14.热脱附仪11111自定自定自定自定15.自动顶空进样器11111自定自定自定自定16.溶解氧测定仪11111111117.超净工作台11111111118.细菌检定分类系统111111自定自定自定19.生物发光测量仪111111自定自定自定20.生物显微镜22222211121.高压灭菌锅11121111122.煤质工业自动分析仪自定自定自定自定自定自定自定自定自定23.土壤样品研磨机111111自定自定自定24.土壤采样器11121

9、1自定自定自定25.水样自动采样器43343311126.大气采样器86486444227.颗粒物采样器86486444228.汽车尾气监测仪自定自定自定自定自定自定自定自定自定29.柴油机排烟黑度监测仪自定自定自定自定自定自定自定自定自定30.声级计43364422231.振动测定仪211211自定自定自定32.内外网络系统111111自定自定自定33.监测数据处理平台11111111134.多媒体计算机1 台/1 人1 台/1 人1 台/1 人1 台/1 人1 台/1 人1 台/1 人510343435.笔记本计算机1台/10人1台/10人1台/15人1台/10人1台/15人1台/20人1

10、21136.移动通讯设备1 部/3 人1 部/3 人1 部/3 人1 部/5 人1 部/5 人1 部/5 人242237.全球定位系统(GPS)1部/10人1部/10人1部/15人1部/10人1部/15人1部/20人11138.小型采样艇或采样船自定自定自定自定自定自定自定自定自定39.环境监测车1辆/10人1部/10人1部/15人1辆/10人1部/15人1部/20人21140.降水采样器以监测点位为基数,另有备用。41.大气自动监测系统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均应配备大气自动监测系统,数量以监测点位为基数;所有县至少配备一套大气自动监测系统。自动监测系统要配备备用设备,地级以上城市每两套自动监测系统

11、配备一套备用设备,县配备一套备用设备。42.水质自动监测系统所有省界断面均应配备水质自动监测系统,数量以处于省界的地表水国控断面为基数。43.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用于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等,根据工作任务量确定配置数量。44.紫外分光光度计45.红外测油仪46.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47.气相色谱仪48.气质谱联用仪49.液相色谱仪50.流动注射分析仪(最低4 通道)51.苏码罐(含清洗、配气系统及预浓缩仪)52.自动吹扫捕集53.智能烟尘采样仪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专用仪器设备,根据工作任务量确定配置数量。54.烟气采样器55.便携式流速测量仪56.烟气黑度仪57.COD 快速测定仪58.煤含硫量分析仪59.等比例废水自动采样器60.恒温恒流大气采样器61.水质手式采样泵62.加长烟尘采样枪63.个人防护装备64.对讲机65.冷藏箱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专用仪器设备,根据工作任务量确定配置数量。66.便携式多功能烟气测试仪67.便携式多参数废水测试仪68.傅立叶红外气体测试仪69.便携式余氯测试仪70.测距仪71.石油产品硫份测定仪72.GPC 净化仪73.COD 自动消解回流仪74.ICPMS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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