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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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个:1. 管理他人事务所谓管理他人事务即为他人进行管理或服务,这是构成无因管理的首要 条件。管理事务是一种积极的作为,包括保存、利用、管领、改良、帮助、服务等各形式, 凡能避免他人利益受损或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均属于管理他人事务。这里的事务一词,范 围较广,但下列几项事务除外:(1)不作为;(2)违法行为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3)依 照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4)不能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纯道德或宗教上 的一般生活事务。同时,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例如为他人修缮房屋, 进行买卖等,而不能是管理自己的事务。至于是否为他人的事务,应从客观角度分析

2、,而不 能仅依*主观臆断。2. 须具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当事人管理他人事务,主观上应有为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我国 民法通则规定,即“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这里避免利益受损失,既有现实利益的 损失以及期待利益的损失。因此,管理人在管理他人事务时,无论是为防止其现实利益的损 失还是将来利益的损失,均是具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例如,某甲为某商人乙保存货物 A,六月份货物价格暴涨,即呈跌势,而此时乙正住院,甲将货物卖掉,将价款交乙。实 际,某甲的行为即是为乙的利益而为其进行管理的情形。3.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是无因管理的必要条件。否则,即使是管理他 人事务的行为,亦非无因管理。例如,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行为,警察的救助行为等等。管理 人有无法律上的原因,应以其管理事务时的客观事实来确定。管理人原先有法律或约定的义 务而后来消灭的,则自义务消灭时起的管理行为属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可分两种类型:一是管理人有管理的意思,而且管理的方法符合本人的管理要求和 社会常识,所产生的效果也有利于本人。二是管理人虽有管理的意思,但管理的方法违反本人的管理要求和 社会常识,产生的效果不利于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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