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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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信息化工作的需要,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 局计算机管理,根据省厅、省局、市局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本局 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办公室和计算机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计算机管理 工作。办公室负责计算机设备固定资产的管理, 计算机管理人员 负责技术保障。第三条 我局各科室、 所属各事业单位必须设置计算机运行 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管理, 运行管理员应选派计算机应用 技术好、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第四条 计算机实行专人管理, 对每台计算机应根据岗位指 定管理单位和管理人。第二章 计算机设备管理第五条 计算机设备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现有计算机设备资产管理;二)新购设备的申

2、请、采购和领用;三)上级下发设备管理;四)设备的安装、维修和升级;五)耗材和配件的管理;(六) 设备的回收、调拨、报废等。第六条 计算机设备资产主要包括服务器、台式电脑 (微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扫描仪、刻录机、不间断电源 (UPS)、交换机、路由器、集线器(HUB、收发器等。(一)每台计算机设备应根据使用情况指定管理单位和管理 人员,填写设备标签,并将设备标签贴于醒目位置。设备明确管 理单位和管理人后, 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用途; 如确因人员调 整或工作需要变更用途,需送办公室备案并通知计算机管理人 员。办公室和计算机管理人员每年对计算机等相关设备组织一次 清查。( 二) 我局服务器由计

3、算机管理人员集中管理,服务器的管 理单位是办公室,以后如果系统扩展人员分工, 则应责任到人。所属各单位服务器的管理单位是各使用单位, 管理人由各单位的 运行管理员担任。( 三) 台式电脑(微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扫描仪、 刻录机的管理单位我局为各科室, 所属各事业单位为上级主管部 门或科室。 设备管理人根据设备使用情况指定专人负责, 专用设 备使用人为设备管理人;共用设备(共享的打印机、多人共用的 电脑)由单位领导指定一名使用人员担任。(四)不间断电源(UPS分用于微机的小型 UPS和用于服 务器与系统的UPS用于微机的UPS管理单位和管理人由 UPS连 接的台式电脑(微机)确定。用于服务

4、器与系统的 UPS的管理单 位为服务器与系统所在的单位, 我局为办公室, 所属各单位为部 门或科室;管理人由各单位运行管理员担任。(五)交换机、路由器、集线器(HUB、收发器等设备, 其管理单位我局为设备所在科室, 所属各单位为设备所在部门或 科室,管理人由各单位运行管理员担任。第七条新购设备的申请、采购和领用。(一)作为系统运行平台的交换机、路由器、集线器(HUB、 线调制解调器 (CABLE MODEM、 )收发器、大型服务器和用于服务 器与系统的UPS由办公室和计算机管理人员根据业务需要统一 安排。本章所指的新购设备主要包括小型服务器、台式电脑(微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用于微机的不间

5、断电源(UPS)、扫描仪、刻录机等。(二)需新购设备的单位必须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 报局长批准后进行采购。 各单位提出的新购设备申请中, 必须明 确所申请设备的使用岗位、 申请理由、 以及所属管理单位和管理 人。(三)各单位计算机设备领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送办 公室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备案。 设备领用单一式三份, 一份由设备 领用人带回作为设备领用依据, 一份由办公室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依据,一份由计算机管理人员留存。第八条 由上级部门直接下发或其它单位划拨到我局 的计算机设备, 在统一配置的基础上用于接收单位设备更新。 各 单位在接收设备后及时将调拨单和设备送办公室和计算机管理 人员,接收设

6、备按新购设备办理记帐和领用手续, 被更新设备办 理回收手续。第九条 设备的安装、维修和升级。(一)作为系统运行平台的交换机、路由器、集线器(HUB、 线调制解调器(CABLE MODEM)收发器、大型服务器和用于服务 器和系统的UPS的设备安装和维修由计算机管理员协同计算机 公司统一负责。 本章所指设备安装和维修主要为小型服务器、 台 式电脑(微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用于微机的不间断电源 (UPS)的安装和维修。(二)新购设备安装包括系统安装和现场安装两个部分。 系 统安装由计算机管理员负责设备随机资料由各部门管理。 现场安 装由各单位的运行管理员完成。 现场安装工作中确有困难的, 计 算

7、机管理员负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三)计算机设备的维修由办公室和计算机管理员总体负 责,各科室、所属单位的运行管理员协助。(四)各类设备的升级工作原则上由办公室和计算机管理 员统一进行, 对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升级的, 我局机关由设备所在 科室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所属各单位由该单位统一向办公室 提出书面申请。 各单位提出的设备升级申请, 必须明确升级设备 的使用岗位、管理单位、管理人、升级原因。第十条 耗材和配件的管理。(一)耗材主要是指打印机的色带、墨盒、硒鼓、软盘、 光盘等,办公室负责我局各科室计算机耗材的采购和领用工作, 所属单位的耗材管理由各单位自行负责。(二)配件主要指鼠标、键盘、内

8、存条、硬盘、显卡、网 卡、网线、 RJ45 头等。计算机管理员根据使用情况提出配件的 采购申请,由办公室统一采购, 计算机管理员负责办理领用手续。 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配件的领用工作, 并送办公室和计算机管理 员备案。(三)鼠标、键盘、内存条、硬盘、网卡等用于计算机维 修和升级的设备,原则上以旧换新,并记录相关设备名称、设备 管理人、管理单位、更换日期和领用人。第十一条 设备的回收、调拨和报废等。(一) 设备的回收可由各单位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也 可由办公室和计算机管理员根据设备情况统一安排。(二)各单位提出的回收设备申请中, 必须明确申请回收设 备的使用岗位、设备所属的管理单位和管理人、申请

9、回收理由。 由办公室和计算机管理员进行的设备回收, 办公室和计算机管理 员负责提供明确设备名称、 管理单位和管理人的回收清单, 报局 领导审批后统一办理。(三)设备的调拨包括单位内部调拨和单位之间调拨。单 位内部的设备调拨必须送办公室和计算机管理员备案, 单位之间 的设备不允许直接调拨。 如确需跨单位调拨的, 应先由办公室从 调出单位回收设备, 经计算机管理员检验后再下发到新的使用单 位。调出设备的单位按回收程序办理, 新的使用单位按设备领用 手续办理。(四)计算机设备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报废设备。拟报废的 计算机设备由办公室和计算机管理员统一回收, 报局长同意后统 一办理设备报废手续。(五)计算

10、机设备的遗失等意外情况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 定处理。第三章 计算机软件管理第十二条 本章所指的计算机软件包括专用的业务软件以 及操作系统、反病毒等各种系统和应用软件。第十三条 计算机管理员在获得培训的前提下 , 负责本部门 软件的提供、使用和管理工作 , 负责建立全局的软件仓库。各单 位需要在软件仓库中新增软件的, 必须将软件及相关资料送计算 机管理员,并报局长审批。第十四条 软件仓库是本部门软件的唯一合法来源, 除计算 机随机预装的软件外, 各单位严禁通过其它方式获得并安装各种 软件(包括游戏软件)。第十五条 计算机管理员和各单位运行管理员负责制定各 单位计算机软件的安装规范, 建立具体到岗位

11、的软件安装指导意 见。第十六条 为了保证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 计算机使用人 员必须严格按岗位要求安装并使用相关软件, 严禁在计算机上安 装和本岗位工作无关的软件。第十七条 省厅、省局和市局等上级部门直接下发到各单 位、部门的软件,各单位、部门应及时送计算机管理员备案。第十八条 软件属知识产权, 受法律保护, 不得擅自翻录或 拷贝。第四章 计算机使用管理第十九条 计算机的使用落实到人, 做到定人定机, 与工作 无关人员不得使用计算机。第二十条 计算机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相关 设备,做好设备的日常清洁, 并协助本单位运行管理员做好计算 机的日常维护工作。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证全局计算机系

12、统的正常运行, 各单位 和计算机使用人员严禁擅自分配和使用统一规划的 IP 地址、计 算机名称等系统和技术参数, 严禁对全局的计算机系统进行攻击 和测试。第二十二条 计算机使用人员和各单位运行管理员负责做 好计算机反病毒软件的安装和升级工作,发现病毒应及时清除, 并做好相关的记录工作。 严格控制外来盘片的使用, 确需使用的, 必须先进行病毒检测。第二十三条 各计算机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将本单位的计算 机网络与外单位计算机网络相连。 严禁擅自将本单位计算机与国 际互联网络(INTERNET相连接。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本单位计算机上安装、传播游戏软件。 禁止使用、传播含有反动、黄色淫秽内容的信息。禁止利

13、用本单 位计算机上网进行聊天、炒股、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事。第二十五条 未经本单位领导审批同意, 任何人不得将本单 位的程序、文件和数据拷贝或传输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第二十六条 使用人员在计算机操作中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 时记录并上报。第五章 计算机数据的维护第二十七条 个人电脑上的专业软件数据库由电脑使用者 本人负责备份 ( 计算机数据库在服务器上的除外 ); 财政局大型数 据库由计算机管理员负责备份 ; 各事业单位在服务器上的数据库 备份由各单位运行管理员负责。第六章 处 罚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列入岗位责任制考核, 对违反本办 法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并按有关规定扣发奖金; 对违反本办法 的当事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扣发奖金直至政纪处分。第二十九条 操作员违反规定玩游戏、炒股、上网聊天、擅 自安装软件或使用外来盘片感染计算机病毒的, 追究当事人的责 任,并扣发当月奖金。造成系统损坏或数据丢失的,视损坏或丢 失程度进行赔偿、处罚。第三十条 使用人员玩忽职守, 造成计算机硬件损坏, 应视 损坏程度照价赔偿。 对故意破坏系统,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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