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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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评析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是中外刑法理论界普遍存在的基本立场之争,现在已经渗透到犯罪论、刑罚论与许多具体犯罪的各个方面,在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社会背景与犯罪论体系重构之争的背景下,研究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基本问题可以更好地推动刑法学各个具体理论的深入发展,促进社会的前进。在阅读了张明楷教授的刑法的基本立场和周光权教授的行为无价值论的法益观等一系列著作后,本文将从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基本概述、两者的对立点、各自的优势和劣势这三个方面来剖析,最后提出自己的观点。一 基本概述首先,在介绍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前,我认为应先

2、介绍另外两种学说:法益侵害说和规范违反说。李斯特对法益的研究中将违法性定义为两重含义:一是形式违法:违反国家的规范即法秩序的命令、禁止的行为;二是实质违法:具有社会危害性即反社会的或非社会的行为(所谓的社会危害性,就是指对法规范所保护的个人或者全体的生活利益的侵害或威胁)。由此,引出了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的争论。两个学说在很多方面存在分歧,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在违法性理解上:法益侵害说认为,违法性的实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规范违反说认为,违法性的实质是违反法规范或者违反法秩序。(二)在基本价值观、国家观与刑法观上:法益侵害说立足于个人主义及自由主义的观点,认为世界以人为基础而存在,

3、应尽可能少的限制个人的自由,尽可能多的限制国家权力。规范违反说虽没表明反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但因其偏重义务概念、社会伦理概念,故实质上有倾向于全体主义与社会连带思想之嫌。(三)在刑罚处罚的界限与实质标准上:法益侵害说将国民利益受侵害视为违法性的原点,只有行为侵害了法益才能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规范违反说的基础在于刑法是伦理道德的最低限度,即刑法处罚的只是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四)在刑法与伦理道德的关系上:法益侵害说认为刑法与伦理道德必须分离。规范违反说认为两者不可分离,可谓一体两面,透过刑法的执行可以维护世道人心。这两种学说与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有很大的联系,法益侵害说论者一般赞成结果无

4、价值论,即对于行为现实引起的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危险)所作的否定评价。在判断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时,最基本的是考虑行为是否侵害或者威胁了法益,结果恶才是违法性的根据。规范违反说论者一般赞成行为无价值论,即对于与结果切断的行为本身的样态所作的否定评价。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本身的反伦理性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本身恶是违法性的根据。二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对立点在浏览了周光权教授与张明楷教授的一系列著作后,我总结了一下,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在我看来,从概念上讲,行为无价值论实际站在规范违反说的立场,结果无价值论站在法益侵害说的立场,因而两者的对立点中必然

5、包含了两种学说的对立,因而必然包含以下两方面的不同:(一)违法性的本质不同。结果无价值论将刑法的目的首先理解成保护法益,所以违法性就是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现实产生的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就成为违法性的根据。行为无价值论则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社会伦理秩序,因此违法性就是对作为秩序基础的社会伦理秩序的违反。而最能体现两者差别的是在没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时,能否根据行为的反伦理性、义务违反性进行处罚问题的处理上,结果无价值论认为,如果行为没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时,不管行为如何具有反伦理性、义务违反性,也不能以犯罪处罚。行为无价值论认为,如果行为具有反伦理性、义务违反性,即使没有法益侵害的危险,也要以犯罪论

6、处。例如,得到被害人的承诺的行为,结果无价值论者认为它们没有侵害任何法益,缺乏违法性,所以不能作为犯罪处理,而行为无价值论认为这些行为违反了社会伦理,具有违法性,应当作为犯罪处理。(二)基本价值观、国家观与刑法观不同。结果无价值论立足于个人主义及自由主义的观点,而行为无价值论偏重义务概念、社会伦理概念,实质上有倾向于全体主义与社会连带思想之嫌。除此之外,两者在违法性判断的要素基准、时间基准、逻辑基准上等方面也存在不同之处。(一) 违法性判断的要素基准不同。一方面,违法判断的“静”的对象是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因素不同。结果无价值论认为,判断行为是否违法,只能以行为的客观因素为依据,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

7、能力、意识内容如何,只要客观上违反法律就具有违法性。行为无价值论则认为,判断行为是否违法,不能仅以客观因素为根据,而应同时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能力与意识能力。另一方面,违法判断的“动”的对象以什么为中心不同。结果无价值论主张以结果为中心判断行为是否违法。行为无价值论主张以行为为中心判断行为是否违法。例如,误把他人的手表当成自己的手表拿走的行为,结果无价值论仅考虑客观因素就会认定为窃取,行为无价值论除了考虑客观因素还要考虑行为人当时的责任能力,最后得出的结论可能就是无罪,因而两者在要素基准上还是存在很大差别的。(二) 违法性判断的时间基准不同。行为无价值论违法性判断的时间基准是行为时,其重视揭示行为

8、时点的违法、适法的界限,同时规范地、积极地进行一般预防。结果无价值论违法性判断的时间基准是结果后,而非行为时,属于针对已然发生的犯罪所采取的对应措施,其不着眼于对将来的犯罪预防。(三) 违法性判断的逻辑基准不同。 行为无价值论的逻辑线索是从行为到结果,即由因及果,从对行为的考察出发,结合考虑行为的相关样态,沿着行为发生的轨迹进一步分析结果是否存在以及结果的大小。结果无价值论采用逆向思维方式,即由果推因,从已经发现的结果倒推,考察该结果是否存在以及结果的大小,同时分析引起结果的原因是否存在,但是至于原因是人还是物的行为在所不问。三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优劣势(一) 行为无价值论的优劣势

9、行为无价值论对当前中国带来的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刑法判断中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之间存在时分时合、极其复杂的纠缠关系,现有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不能充分展示刑法思考的逻辑进程,不能满足分层次评价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的需要,而行为无价值论强调既考虑主观要素又考虑客观要素的观点可以对现有封闭式犯罪成立理论进行阶层化改造。第二,对刑法的存在价值可能会形成新的思考,刑法不是单纯对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进行惩罚的工具,而应当是在公众面前树立起指引作用的指示牌,这才是对社会和个人更有意义的。第三,承认刑法作为行为规范的特征,公众就能通过刑法的指引遵守规范,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刑事秩序,而且能够包容法

10、益侵害说的内容,适应中国当下社会发展的阶段性需要。 关于行为无价值论的弊端,周光权教授也在行为无价值论之提倡一文中进行了自我剖析,一方面,可能使伦理和法相混淆。虽然行为无价值论试图将违法评价与道德谴责相区别,但是由于评价标准(社会相当性)的内容不清晰,道德谴责的内容仍然与违法性评价纠结在一起,非难感情混进客观化的违法性评价之中。另一方面,伦理规范、社会相当性等概念,内涵并不明确,因而处罚范围就难以确定,可能会导致刑法使用者恣意处罚的情况出现。而且,行为价值论认为有社会相当性就不具有违法性,但现实中存在这样的反例,如汽车超速行驶的现象人们都已经接受,但是其违法性还是存在的。(二)结果无价值论的优

11、劣势对于结果无价值论有其优势,首先,根据结果无价值论确定刑法的处罚范围,可以使处罚范围适当、处罚界限明确。一方面,因为行为无价值论重视行为本身的反伦理性,而社会伦理道德的范围总是宽泛于法律规范的范围,故行为无价值容易扩大处罚范围。另一方面,当出现严重法益侵害性的行为,但因其反伦理性不明显,行为无价值论又容易缩小处罚范围。其次,采用结果无价值论有利于同时发挥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与自有保障机能。一方面,行为无价值论将仅违反社会伦理秩序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或者将来没违反社会伦理秩序而客观上侵害了法益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都不利于保护法益。另一方面,法益是法所保护的利益,只要公民不侵犯法所保护的利益就可以在

12、成文法允许的范围内实施任何行为,这便保障了公民的自由。再次,采取结果无价值论有利于合理区分刑法与道德。结果无价值论将违法性的根据限定在法益侵害与威胁,从而将法律关注外在性与道德关注内在性予以区分,使犯罪的领域更加明确,更能使罪刑法定原则得以贯彻实现。最后,采取结果无价值论有利于正确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结果无价值论认为在客观方面应以法益受到侵害或者危险来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不能仅仅从行为方式、样态是否具有反伦理性来评价,因而与社会危害性的评价需要危害性(法益侵害性)具有一致性。同时,结果无价值论也存在许多问题,周光权教授在行为无价值论的法益观一文中有详细列举,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 不

13、全面。结果无价值论仅以结果或者危险是否发生作为违法性判断的对象基准,并不全面,只有同时以行为和结果为判断对象才能防止遗漏。第一,许多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客观主体要素或行为方式作为成立条件。如身份犯的身份难以划入结果无价值论的范畴。第二,以结果无价值论由果及因的逻辑方式进行司法判断易导致错误。如轻轻推搡被害人诱发被害人死亡的都有可能被错误地评价为故意伤害罪,这是明显不当的。(二) 不经济。结果无价值论重视客观结果要素,违法性的外延过大,原本可以在违法性阶段排除可罚性,但最后只能推迟到责任阶段来判断,浪费了司法资源。(三) 不清晰。结果无价值论以是否侵害法益来判断是否需要被惩罚,但是随着新型犯罪的出现

14、,法益的形态会发生变化,如何界定该种法益是不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没有统一的标准。(四) 不自洽。纯粹的法益侵害说不能贯彻彻底,尤其是在对象不能犯的情况下易得出不合理的无罪结论。例如,对刚死去一分钟但眼睛闭不上的人开枪,结果无价值论认为没有违法性时当然的结论。若是结果无价值论者主张以行为时的客观事实为基础进行修正又会与结果无价值论进行事后判断的观点相矛盾。(五) 不及时。结果无价值论用法益侵害说来惩罚犯罪,以损害性的危险和结果为时点,但有时等到造成了危害结果再出发已经为时已晚。例如,对环境犯罪,一旦造成后果就难以挽回。如果也按法益侵害说进行处理,就会不顾人类的生活及质量,与刑法惩罚当下的犯罪以保护

15、未来的法益不受侵害的初衷相违背。四 个人观点 从我个人观点来说,我更支持行为无价值论。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认为从行为和结果对于犯罪构成的重要性来说,无疑是行为更重要,如果不存在行为那也就不存在所谓的损害结果,更何谈处罚呢?而且行为无价值论并不是片面的谈行为,而是在以行为为标准的基础上兼顾结果,只不过侧重点不同罢了,因而相比之下也更加全面。其次,我觉得以行为无价值论来处罚犯罪更合理,并没有造成冤枉好人的情形。例如,甲出于杀人目的用枪射击乙,但刚好乙正要杀害丙,甲杀死了乙恰好也救到了丙,于是造成了偶然防卫的情形,但是行为无价值论认为甲的杀人行为本身就是恶的,应该以犯罪论处并没有冤枉甲,因为

16、甲本身也是要杀害乙的,只是碰巧救了丙一命而已,若是没有丙甲的行为不也是要定故意杀人罪的吗?再次,我认为行为无价值论以违反法规范来判断使得处罚范围更合理,也更符合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的要求。结果无价值论以违反伦理秩序为标准,而伦理秩序没有明确的概念定义,光是可以处罚的对象就很多,而以法律规范为标准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法律是明确制定出来,明确公之于众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的明确性相比伦理秩序要高太多倍了,因而处罚范围是有限定的,而且依照法律处罚也更能使民众信服。最后,从中国现实的国情来说,中国还处在社会转型期,在规范意识奇缺的时期,以行为无价值论为中心更符合国情。因为普通民众的道德素质还没达到很高的水平,试想如果按照结果无价值论仅以结果为标准来处罚,那很有可能造成很多人拿这个漏洞来逃脱犯罪惩罚的情况出现,这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也不利于对人权的保障,或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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