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贿的概念及特征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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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索贿的概念及特征索贿, 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主动向他人索要 或勒索并收受 财物 . 索要,是指行为人在进行职务活动时, 向当事人 以 明示 或者暗示 的方式要 求贿赂,但未使用要挟胁迫的方法;勒索, 指使用要挟胁迫的方法, 明示或者暗示如 不送财物其事就不好办 或者 会有严重后果 ,迫使对方不得已给自己送财物。索贿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主动性 , 即行为人是主动地要求他人给予自己财物,而不是 被动地等待 他 人给予财物;二是索取性 ,即行为人总是以所 掌握的职权 为条件,乘人之危, 向他人施加 精神压力,迫使对方向其交付财物;三是交易性 , 即索贿者通过要挟迫使对方向自己给付

2、财物, 而以 本人职权为 某种行为或者 不为某种行为为交换 , 表现为权钱交易的造 意者、提起者 。索取贿赂和收受贿赂,虽然都是受贿罪的客观表现形式, 但两者 犯罪手段相 异,社会危害性也有所不同, 无论是主观罪过还是客观危 害, 索取贿赂都要比收 受贿赂严重, 所以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 定 索贿的从重处罚 。有一种观点认为,索取贿赂仅指要求、 索要与勒索贿赂, 而不包 括收取.这种 理解是不全面的, 顾名思义, 索取不仅指索, 还包含取, 取即收受的意思。 如果 认为索取不包括收受, 则难以区分这种犯罪形式的既遂与未遂。另外,还有一种观 点认为,索取不包括勒索, 因为这里的索与勒索是有所

3、区别的,仅仅指要求. 这种见解亦不足取。 首 先 , 国家 工作人员在他人有求于自己的职务行为之际勒索财物时, 这种财物就是与其职务 有关的、作为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的利益, 其 勒索行为同样侵犯了职务行为的 不可收买性, 符合受贿罪的本质; 其 次 , 索要与勒索, 都是国家工作人员 在他人有 求于自己的职务行为时 提出的非法要求, 它们之间只有程度上的区别, 没有本质 差异;再者 , 如果认为对勒索财物的行为定敲诈勒索,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 因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 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这表明,国家工作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勒

4、索财物 时,被勒索的人获得了不正当利益的, 被勒 索人构成行贿罪, 反过来说, 就是国 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勒 索财物的, 成立受贿罪; 此外, 勒索也是索取的题 中应有之义。 因此, 索取贿赂包括勒索贿赂。 从表面上看, 索贿与敲诈勒索比较 相似,特 别是国家工作人员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时, 在犯罪的定性问题上容易产 生 纠纷,区别两者的关键则是看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现实中,索贿作为受 贿的一种方式,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乘他人要求自己通过执行或不执行职务 行为为其谋取利益(正当的或 不正当的 ,主动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要求对方提 供财物;乘他人要求自己利用职权、 地位形成的

5、便利条件,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的 职务行为为其谋取利益, 主动向他人要求财物, 并且明示或暗示 , 不 送财物就 会不帮忙 ; 凭借本人的职权对他人利益直接制约关系, 主动 向他人索取财物, 并 且明示或者暗示,如果满足其要求, 可以利用职权为其谋取利益, 否则,将利用职权给他人制造麻烦或使其遭受某种 损失; 凭借本人的职权对他人利益的直接制约关系,主动向他人索取 财物, 但并未明示或 暗示将要利用职务为对方谋取利益, 也未明示或者暗示如遭拒绝将要利用职权给 对方造成损失.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 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

6、的, 是受 贿罪。从法条字面上 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 财物的行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两者之间是一种选择关系, 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两种表现方式, 二者均可构成受贿罪。 因此,司法实践中索贿 只 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成立受贿罪 , 而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是 符合立法 原意的。同时 进一步的理由还有如下四点 :一、 索贿的本质 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为本人谋取私利 , 索贿行为本身恰恰反映了这 一特点,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索取他人财物, 即使不为他人谋取 利益, 也是为本人谋取私利, 因而成立受贿罪。 何况主

7、动向对方索取 财物的行为与非法收受财物相比, 情节更加恶劣, 政治影响更 坏,主 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也更大, 因此对索贿的行为人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 益, 并且还要从重处罚,体现了立法上对这种行为从严处罚的精神。 二、 如前所述, 索 取包括勒索行为,因此即使索贿人主观上没有为他 人谋取利益的意图, 只要是凭 借职务上的便利, 勒索他人财物, 也没 有超出受贿罪的范围,仍成立受贿罪 , 而不 属于敲诈勒索的问题。 三、从索贿者一方来看, 现实中也存在着主动向他人索取财 物而没有以不为他人谋取利益相威胁、 当对方交付财物后索贿者不满足其谋利要求 的情 况, 这时索取财物就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 四、 即使把为 他人谋取利益 排除在索贿的构成要件之外,也不只成立一种纯粹的非 法占有关系和表明一种简单 的非法占有性质,因为这种非法占有行为 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还侵犯 了国家正常的管理活动和国家 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即侵犯了受贿罪的犯罪客体 . 所以, 索贿不 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构成要件。 我国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对此也予以 了肯定, 1999年 8月 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 理立案 侦查 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明确指出: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 “为他人谋取 利益 ,均可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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