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餐饮股份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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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餐饮股份合作协议书_。第三条 合伙期限合伙期限为_年,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1.合伙人_(姓名)以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元。2.合伙人_(姓名)以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元。3.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年_月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4.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1.盈余分配:以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

2、以各合伙人的_为据,按比例承担。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1.入伙:(1)需承认本合同;(2)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3)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2.退伙:(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2)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3)退伙需提前_个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4)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5)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对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其它合伙人的权利1._为合伙负责人。其

3、权限是:(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4)支付合伙债务。2.其它合伙人的权利:(1)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2)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3)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4)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第八条 禁止行为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合伙。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第九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1.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

4、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2.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第十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1.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5)被依法撤销;(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2.合伙的清算:(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_日内指定_合伙人

5、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_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 第一款 的办法进行分配。(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 第二款 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

6、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4.合伙人违反第八条 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应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 其他1.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

7、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2.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3.本合同一式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4.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签章):_ 合伙人(签章):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2022年餐饮股份合作协议书(二)甲方:_ 身份证号码:_乙方:_ 身份证号码:_丙方:_ 身份证号码:_丁方:_身份证号码:甲、乙、丙、丁四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店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第一条 合作宗旨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独特风味,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第二条 合作名称、主要经营地、法人:合作经营的饭店名

8、为:经营场所位于:法定代表人: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经营项目为,范围包括等。第四条 合作期限本次合作由合作人四方均同意终止合作,视为终止。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1.甲方_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圆整),占总股份的四分之一;乙方_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圆整),占总股份的四分之一;丙方_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圆整),占总股份的四分之一.丁方_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圆整),占总股份的四分之一.2.各合作人的出资,于_年_月_日以前交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甲、乙、丙、丁四方认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股份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

9、时在场。其他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3.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整)。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第六条 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第七条 合作人签单事项合作人到店签单事项由合作人四方决定后另行约定。第八条 入资、

10、退资、出资的转让(一)入资1.新合作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2.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3.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退资1.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资: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资;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2.当然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

11、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3.除名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_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

12、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第九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作人的权利:1.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丙、丁四方共同决定;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4.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二)合作人的义务: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 禁止行为(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13、,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二)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十一条合作营业的继续(一)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

14、继续经营。第十二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作期限届满;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3.已不具备法定合作人数;4.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5.被依法撤销;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作的清算: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企业解散后_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_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 第一款 的办法进行分配。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 第三款 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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