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调试期间设备代保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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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启动调试期间设备代保管管理制度为了做好电力基本建设火电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使基建项目合理过渡到验收和正式移交生产,保证运行维护人员提前熟悉设备和系统、掌握实际操作和维修技能,及时有效地发现设备缺陷和隐患,特制定本制度。一、总则本制度所规定的各项要求适用于已安装在厂区内经过调试而尚未投产的设备或没有经过正式验收需要委托运行、维护保管的设备或系统。二、代保管条件 1、经1发电有限公司同意,并会同土建、安装、调试单位进行相应的阶段验收后,1发电有限公司可对部分设备或系统进行代保管。 2、代保管设备或系统的环境照明、卫生、防火、防盗等设施应齐全可用。 3、委托代保管方应及时组织代保管方对需要代保管的设

2、备或系统进行阶段性验收,确认未完成工作内容和消缺清单,并按规定办理设备或系统代保管签证审批表(附件23)后方可实施代保管。 4、代保管方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保卫人员或专职管理人员,建立警卫制度,并严格执行。 5、代保管期间严格按照已运行的发电厂日常标准管理,减少临时措施,防止隐患发生。 6、不能因为对设备进行代保管而省略设备最终验收移交的正式程序。 7、对设备不完善、系统不健全、缺陷较多、回路不完整等设备或系统不进行代保管。三、代保管的分类 1、临时代保管,即对单体调试已经完成尚未进入分系统调试的设备或系统的保管。 2、短期代保管,即对分系统调试已经完成尚未进入整套启动调试阶段的系统或设备的保管。

3、 3、长期代保管,即全部调试工作已经完成,但达不到机组性能保证值或特殊原因不具备移交生产的系统或设备的保管。四、代保管单位或部门的责任 1、对代保管设备或系统的完好性负责。 2、发现问题时,应先请委托保管单位或部门检查、分清责任并做好纪录。 3、指派合格的运行维护人员定期巡视检查,做好检查纪录。 4、负责代保管设备或系统日常卫生、防火、防潮、防盗等工作的管理。 5、负责设备的运行操作、简单维护和化验工作(不包括材料、备件等的更换费用)。 6、如实汇报现场设备状况,不弄虚作假、不扯皮推诿。7、负责设备定期试验、给油脂等工作。 8、对代保管设备或系统进行改造时,必须经委托代保管单位同意。 9、负责

4、统计整理设备缺陷、及时发现设备异常和组织事故处理工作。 10、定期会同委托代保管单位对设备及系统进行设备评级和必要检查工作。五、委托代保管单位的责任 1、负责代保管期间日常缺陷处理、备品配件的更换、事故抢修等工作。 2、负责临时系统安装调试及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 3、负责代保管方提出的设备或系统的完善工作。 4、负责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等编制工作。 5、负责提供代保管设备或系统安全工作环境,对临时代保管的设备应增设必要的安全措施。 6、负责向代保管方详细介绍有关注意事项,并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岗位培训工作。 7、承担代保管服务费、管理费和代保管期间发生的备件、设备、材料等费用(按相关合同办理)。

5、8、指导、监督到位,制定必要的组织和安全技术措施。六、设备代保管申请及审批程序程序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电公司工程部发电公司安监部发电公司生技部发电公司运行部门发电公司基建副总经理审核发电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执行。七、其他 1、代保管期间发生设备异常或事故时,双方共同组织调查原因,如属代保管方操作维护不当,由代保管方承担直接责任;如设备质量问题、系统设计不合理、安装调试等原因责任由委托代保管方承担。 2、委托代保管方应定期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同代保管方协商。 3、代保管方应严格执行电业生产安全工作规程、三票三制、运行规程、检修工作标准等,加强运行分析防止误操作。 4、委托方和代保管方应制定详细的设备分工原则和考核管理办法,共同搞好设备运行和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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