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版铁路监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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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TBl04022007J2692007主编单位:西南交通大学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施行日期:2007年7月1日中国铁道出版社2007年北京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通知铁建设2007136号 现发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TB 10402一2007),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TB10402一2003)同时废止。本规范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由中国铁道出版社组织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00七年七月十七日前 言本规范是根据铁道部关于编制2006年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计划的通知(铁建设函20051026号)和铁

2、道部建设管理司关于修订的函(建技函200515号)要求,在原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TB 104022003)基础上修订而成。2003年颁布的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填补了铁路监理行业的空白,明确了监理单位和各级监理人员在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工程施工阶段、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工程质量保修期阶段的监理工作内容、监理工作程序、监理工作范围以及相应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对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推动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事业健康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近年来大规模、高标准铁路建设的深人开展,铁路建设工程监理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迫切要求准确把握监理工作地位和作用,合理调整监理工

3、作内容,不断改进和加强监理工作。同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的颁布实施,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监理工作等提出了新要求。因此,必须对原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时进行修订,使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更具先进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全面适应铁路建设的需要。本次修订增加了“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监理工作”两章内容,删除了“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一章,合并了“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与“竣工验收监理工作”两章,同时对原有章节内容做了适当修改。修订后的规范共分13章,另有2个附录,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工程开工前监理工作、工程质量控制、

4、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工程进度控制、工程投资控制、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与竣工验收监理工作、工地会议、监理资料管理。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希望各单位通过监理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补充和修改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西南交通大学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编写组(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111号153号信箱,邮政编码:610031),供以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本规范主编单位:西南交通大学。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郭荣清、陈强、陈硕、胡和昌、寇忠厚。目 次1 总 则62 术语73基本规定93.1监理工作依据93.2项目监理机构93

5、.3监理人员职责103.4监理规划93.5监理实施细则104工程开工前监理工作115工程质量控制135.1核查承包单位质量管理体系135.2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控制135.3施工过程质量控制135.4工程施工质量验收145.5工程质量缺陷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146安全生产监理工作166.1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内容166.2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程序167工程进度控制177.L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核177.2施工进度控制方案的编制和实施178工程投资控制189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监理工作1910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20L0.1工程暂停及复工2010.2变更设计20L0.3费用索赔处理2010.4工程延期及

6、工期延误的处理2111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与竣工验收监理工作2211.1工程质量缺陷贵任期2211.2竣工验收2212工地会议2312.1第一次工地例会2312.2工地例会2313监理资料管理2413.1监理日记2413.2监理日志2413.3监理月报2413.4监理工作总结2413.5监理资料分类2413.6监理资料日常管理25附录A监理工作的基本表式26TA1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27TA2 工程开工/复工申请表28TA3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28TA4 进场施工机械、设备报验单29TA5 主要进场人员报审表30TA6 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单32TA7 施工测量放样报验单33TA8

7、 工程报验申请表34TA9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35TA10 年 季度已完工程数量报审表36TA11 年 季度验工计价表37TA12 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38TA13 工程延期报审表39TA14 工程竣工初验报审表40TB1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41TB2 旁站监理记录表42TB3 工程暂停令42TB4 工程复工令44TB5 索赔审批表45TC1 工作联系单46TC2 变更设计提议单47TC3 索赔申请表47TC4 会议签到表49附录B铁路工程旁站监理部位49本规范用词说明51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条文说明521 总 则l.0.1 为提高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8、、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章、规定,编制本规范。1.0.2 监理工作是建设管理工作的延伸,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行使所委托的安全、质量、工期、投资、环保控制等相关权力,并将工程质量作为工作重点。1.0.3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铁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服务期、酬金,合同双方的职责和权利等。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监理合同的相关授权书面通知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在委托监理合同范围内的联系活动应当通过监理单位进行。1.0.4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赍制。l.0.5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1.

9、0.6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1.0.7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制度以及强制性标准及规范的规定。2 术语2.0.1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单位派出并代表其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机构。2.0.2监理工程师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2.0.3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委托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2.0.4副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监理工程师。2.0.5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项目监理机构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

10、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2.0.6监理员具有同类工程专业知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2.0.7监理规划由总监理1程师主持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2.0.8监理实施细则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2.0.9工地例会由项目监理机构定期主持召开,有关单位参加,研究落实委托监理合同中相关事宜的会议。2.0.10变更设计对审核合格的施工图进行变更的活动

11、。2.0.11工程计量根据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及承包合同中工程量计算规定,对承包单位申报的已完合格工程的数量进行的核验。2.0.12旁站监理人员在现场对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进行的全过程监督活动。2.0.l3巡视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巡回检查活动。2.0.l4见证检验监理人员对施工人员材料取样、送检、检验或某项工程的测试、试验过程进行的监督活动。2.0.15平行检验项目监理机构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利用必要的试验检测手段,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测或试验的活动。2.0.16监理日志项目监理机构记录每天监理工作实施情况的文件。2.0.17监理月报项目监理机构分析、总结每月项目实施及

12、监理工作情况的文件。3基本规定3.1监理工作依据3.1.1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铁道部有关规章、制度;2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标准、规范、规程;3国家和铁道部对本项目的批复文件;4审核合格的施工图;5本工程项目的委托监理合同、承包合同和材料设备供应合同。3.2项目监理机构3.2.1监理单位必须在工程施工现场设置组织机构健全、人员职责明确、岗位设置合理的项目监理机构。3.2.2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纳入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应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7天内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名单书面通知建设单位。3.2.3现场监理人员按总监理工程师(如监理工作需要,

13、可配副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三个层次配备,并符合以下要求:1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监理员应经培训合格;2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专业和数量应与监理工作匹配,监理人员数量应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不少于合同约定监理人员总数的60%;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合同约定监理人员总数的20%;4现场监理人员年龄不得大于65岁;年龄60至65岁人员数量不得大于现场监理人员总数的20%,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工作。3.2.4监理人员配备:新建普通单线铁路每公里0.3人0.5人,根据监理工作内容确定,双线增加20%。客运专线按普通双线增加20%。增建二线

14、工程、电气化改造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等参照上述标准,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监理人员。独立工程以及工程简单的项目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监理人员。3.2.5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一般不得更换。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时,应在更换21天前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取得建设单位同意。3.2.6监理单位应根据现场工作需要,及时对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进行调整。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提前7天通知建设单位并取得建设单位同意。3.2.7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为项目监理机构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生活设施、检验检测设备及交通工具。3.2.8建设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供办公、生活设施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并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建设单位。3.2.9项目监理机构应实施计算机辅助管理,监理工作纳入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项目监理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提供资料。3.3监理人员职责3.3.1监理人员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铁道部规章、制度,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及规程,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实施工程监理。3.3.2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1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委托监理合同;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3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分工和岗位职责,并以书面形式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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