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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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 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 全,确保安全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注 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 (安监总人事 2017 118 号) 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 格考试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从事安 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提供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 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国家设置注册安全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 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第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级别设

2、置为:高级、中级、初 级(助理)。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评价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各级别注册安全工程师中英文名称分别为: 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Senior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中 级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Intermediate Certified SafetyEngineer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Assistant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第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煤矿安全、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 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共同

3、制定注 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注册安全 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 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第二章 考 试第七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 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一般应按照专业 类别考试。第八条应急管理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组织拟定中级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建筑施 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除外)的考试大纲,组织相应科目命 审题工

4、作;负责拟定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试 科目,会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试大纲。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分别负责 组织拟定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 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相应科目命审 题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负 责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会同应急 管理部确定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 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初级注册安全工程

5、师职 业资格考试。第九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 申请参加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 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5 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 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7 年。(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 全 生产相关业务满 3 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 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5 年。(三)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 全 生产相关业务满 2 年;或具有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 安 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3 年。(四)具有安全工程及

6、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 产相关业务满 1 年;或具有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 产相关业务满 2 年。(五)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或具有其他 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1 年。(六)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安全 生产相关业务满 3 年。第十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 申请参加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 产相关业务满 4 年;或具有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 产相关业务满 5 年。(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

7、 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2 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 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3 年。(三)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从 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 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1 年。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参考目录、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内容另行规定。第十一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 由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 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中级) 。该证书由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 部共同用印,在全国范围有效。第十二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 由各省、自治区

8、、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中华人 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初级)。该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 部门共同用印,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各地可根据实 际情况制定跨区域认可办法。第十三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 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 理规定进行处理。第三章注册第十四条 国家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按照专业类别进行注册。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按 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9、相应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 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初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和经 应急管理部授权的注册初审机构,负责其他中级注册安全工 程师 的注册初审工作。应急管理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终审机构负责中级注册安 全工 程师的注册终审工作。终审通过的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安全 类 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分别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 运输部。第十六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三)受聘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 术类岗位或者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 务;(

10、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七条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中级注册安全 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 5 年内由本人提出。本规定实施之日前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5 年内由本人 提出。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应急管理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终审 机构核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中级) 。第十八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 5 年。有 效期满前 3 个月,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延续 注册申请。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可根据需要重新注册。第十九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 注册 单位或专业类别的,须及时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变更注册

11、申 请。第二十条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 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具体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发证机 构撤销其注册证书, 5 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关情况应当由注册 证书发证机构向社会公布,促进信息共享。第二十三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由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 门依法制定。第四章执业第二十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 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 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第二十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得同时

12、受聘于两个或两 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 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 书,不再予以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一)安全生产管理;(二)安全生产技术;(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四)安全评估评价、咨询、论证、检测、检验、教育、 培训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原则上不得在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各专业类别注册

13、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业见附表。第二十七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能力要求:(一)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掌握事故 预防原理、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以及安全生产基础和专业领域 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二)能够在相应行业领域独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三)了解国内外安全生产形势和发展趋势,具有较深 入的事故、事件调查、评估和分析能力,能够解决安全生产 中相关疑难问题;(四)具有较丰富的安全生产工作经验,能够熟练运用 相关专业知识独立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咨询及相关服 务,编写有关报告;(五)能够指导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能力要求:(一)了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掌握事故 预防原理、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以及安全生产基础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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