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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 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条明确了我国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 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需通知债务 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十条 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 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条明确了我国在债权让与对债务 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需通 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一、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债权转让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
2、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 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 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 力,而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无效力。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在债权 转让达成合意后,受让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 受让人因受让债权而具有原告资格。如果一味强求通知义务要在诉讼之前完成,并且在诉讼中人 民法院以此为由驳回受让人的诉讼请求,则违背了合同法设立债 权转让的立法本意一一及时解决经济纠纷,鼓励交易、促进经济 的正常流转;同时又曲解了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的立法本意,该 条规定通知义务意在一方面尊重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另一方 面维护经济秩序的相对稳定,以债务人得到债权转让的通知的时 间为分界点,确认债务人应当履行其偿债义务的对象.二、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 限定,笔者认为可以以口头方式(如果债务人不予认可,则需两 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三、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理解,“通知”的履行主体是债权人, 受让人并没有义务履行通知义务,但是,债权人是否履行通知义 务却直接关系到受让债权能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