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规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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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细心整理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规那么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标准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工作,依据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平安监察规定,制定本规那么。第二条 本规那么适用于特种设备书目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制造许可分为制造单位资质许可(以下简称资质许可)和型式试验备案(以下简称型式备案)两种方式。其中,汽车起重机、随车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高空作业车,以及境外制造在境内运用的起重机械和平安爱惜装置(以下简称进口起重机械)实施型式备案;输变电施工用抱杆和起重机械平安爱惜装置不实施资质许可和型式备案;其他起重机械实施资质许可。第三条 资质许可遵照设备类别和参数,划分为A1、A2、B、C四个许可级

2、别。同类别许可级别从高向低覆盖,覆盖关系见附件A。型式备案以同一型号,遵照规格(指主参数,下同)从高向低覆盖。注1:型号,是指主要构造(特指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形式一样,起升机构形式一样的一种机型的代号,代号由产品品种名称、构造形式、机构形式组成,并以字母、数字或者其组合表示。注2: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流淌式起重机、升降机、铁路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旋臂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规格,以额定起重量(t)表示;塔式起重机规格,以额定起重力矩(tm)表示(具体含义见附件B);机械式停车设备规格,以层数表示;其中,装卸桥规格,以生产率(t/h)表示。案机械注3:

3、进口起重机械平安爱惜装置的起重量限制器规格,以额定起重量(t)表示;起重力矩限制器规格,以额定起重力矩(tm)表示;起提升度限制器(限传动式)规格,以传动比表示;防坠平安器规格,以额定制动载荷表示;制动器(鼓式)规格,以直径(mm)表示;制动器(钳盘式)规格,以夹持力(kN)表示;制动器(制动电机)规格,以功率(kW)表示。第四条 资质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发证和公告;型式备案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审查备案和公告。第五条 A1、A2级资质许可由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查发证和公告;B、C级资质许可由申请资质许可的起重机械制造单位(

4、以下简称资质申请单位)注册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发证和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关”)。型式备案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查备案和公告。第六条 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应当具备必需的条件,遵照本规那么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格式见附件C)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起重机械制造活动。首次申请取证、申请增项(指提高许可级别、增加设备类别、增加制造地址)、或者将原许可的制造地址搬迁到新制造地址申请许可证变更(以下统称首次取证)的,经受理后,可以试制造一台用于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样机。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在取得制造许可证后,其

5、制造的起重机械产品应当遵照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那么的要求进展型式试验,否那么不得销售、运用。申请型式备案的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备案申请单位),遵照本规那么要求经受理后,可以制造一台用于型式备案的样机。制造两台及以上样机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在取得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备案证(以下简称型式备案证,格式见附件D) 后,方可在备案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起重机械制造活动。第七条 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第八条 从事资质许可中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型式备案中型式试验工作的型式试验机构和人员由国家质检总局考核确定并公布。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

6、械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监视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工作的监视管理。其次章 资质许可根本条件和要求第十条 资质许可根本条件和要求,包括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和制造单位资源条件要求两局部。第十一条 制造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的实际状况,遵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质量保证体系根本要求(TSG Z0004)的规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持有效运行。第十二条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并且具备及申请许可级别和设备类别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场地、厂房、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

7、器、试验装置、人员等资源条件,具体要求见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资质许可条件(附件E)。制造单位不得及其他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共用同一资源条件。第十三条 制造单位的生产场地和厂房(包括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允许承租。承租方应当及出租方签订自评审之日起先有效期至少5年的租赁合同。出租方的土地运用证明、房产证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其它有效证明应当作为租赁合同的附件。许可条件要求的生产设备(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除外)、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不允许承租,本规那么另有规定的除外。同一制造许可证有多处制造地址的,每一处制造地址所用的日常生产所必需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各质量限制系统责任人员、作业

8、人员、技术工人不允许及其他制造地址内的相应资源共用,其制造单位的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保证工程师、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可以共有,但其人员数量应当满足生产要求。同一制造许可证的同一制造地址中制造不同类别的起重机械,其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人员允许共享。第十四条 制造单位应当及附件E中要求的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聘用期的劳动合同(所聘人员在聘用期内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并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所聘人员缴纳工伤等相关保险。第十五条 A1、A2级制造单位的无损检测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不得外委。B、C级制造单位的无损检测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以由本制造单位担当,也可以及具备相应资质和实力的

9、单位签订外委协议,所托付的工作由被托付单位出具相应报告。所托付工作的质量限制应当由托付的制造单位负责,并且纳入制造单位起重机械质量保证体系的限制范围。无损检测和理化性能检验由制造单位自己担当的,其相应的无损检测和理化性能检验设备应当及申请许可级别和设备类别相适应。无损检测和理化性能检验由制造单位外委的,其相应的无损检测和理化性能检验设备不作要求。第十六条 钢材预处理可以由本制造单位担当,也可以及具备相应实力的单位签订外委协议,所托付的工作由被托付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所托付工作的质量限制应当由制造单位负责,并且纳入制造单位起重机械质量保证体系的限制范围。钢材预处理由制造单位自己担当的,其相应

10、的钢材预处理设备应当及申请许可级别和设备类别相适应。钢材预处理由制造单位外委的,其相应的钢材预处理设备不作要求。第十七条 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应当取得相应的整机制造许可证,并且其制造地址应当纳入制造许可证范围内。第三章 资质许可程序第一节 申请及受理第十八条 资质许可申请接受网上申报方式。因未开通网上申报系统而无法实施网上申请的,可以接受纸质文件申报方式进展申请。第十九条 接受网上申报方式申请的,资质申请单位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填写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

11、书中的申请许可类别表(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二)工商营业执照;(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四)质量保证体系文件书目;(五)其他须要说明的事项。第二十条 接受纸质文件申报方式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四)质量保证体系文件书目(一式三份);(五)其他须要说明的事项。注4 申请资料中应当标注如下信息:(1)生产场地、厂房(包括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是自有的还是承租的;(2)无损检测、理化性能检验和钢材预处理是否外委;(3)声明生产设备(厂房附属

12、的起重设备除外)、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人员等资源条件是自有的;(4)涉及多个制造地址的,除了应当注明每一处制造地的地址、占地面积、厂房面积外,还应当将每一处制造地址的上述状况(指自有、承租、外委状况)分别注明。第二十一条 申请A1或者A2级资质许可,同时又申请B或者C级资质许可的制造单位,应当遵照本规那么第五条的规定分别向国家质检总局和所在的地省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但可以同时约请同一家评审机构进展鉴定评审,并分别出具鉴定评审报告,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审查发证和公告。第二十二条 申请A1或者A2级资质许可并涉及多个制造地址的,可以申请取得一个制造许可证。申请B或者C级资质许可并

13、且涉及多个制造地址的,对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多个制造地址,可以申请取得一个制造许可证;对于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制造地址,应当在各自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分别申请取证。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可以分别申请制造许可证。当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分别申请制造许可证时,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许可资源条件不得共享。总公司和其分公司可以分别申请制造许可证。当总公司和其分公司分别申请制造许可证时,总公司和其分公司的许可资源条件不得共享。当分公司单独申请制造许可证时,除应当提交本节要求的申请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其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总公司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原件或者电子扫

14、描件)。第二十四条 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且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确定书(以下简称受理确定书)。申请资料不全的,发证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须要补正的资料,并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补正资料齐全后,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确定书。第二十五条 凡属于以下状况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向资质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确定书:(一)申请工程不属于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范围的;(二)申请资料不能到达,或者补正后照旧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三)隐瞒有关状况或者供应虚假申请资料被发觉的;(四)处于对办理制造许可证有影响的

15、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的,或者正在承受有关司法处理的;(五)确定申请单位出现较大以上(含较大)事故并处于事故调查处理之中的;(六)涉及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承受调查处理的。第二十六条 首次取证的制造单位,其受理确定书有效期为6个月;申请换证的制造单位,其受理确定书有效期为2个月。第二十七条 已经取得了受理确定书的,在鉴定评审之前,资质申请单位假设要变更“单位名称”、“制造地址”、“许可级别”或者“设备类别”,应当重新提出申请,或者经发证机关同意办理变更手续。其次节 鉴定评审第二十八条 评审机构应当依据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鉴定评审细那么(TSG Z0005)编制评审记录并正式公布,遵照其中规定的内容、要求和程序,组织对资质申请单位进展鉴定评审。第二十九条 资质申请单位在取得受理确定书后,约请进展鉴定评审前,应当在受理的相应许可级别和设备类别中,相应试制造一台产品,其试制造产品应当满足附件E相应“试制产品类别和参数范围”的要求,并且到达产品的出厂状态,但在未取得制造许可证前不得出厂。对于有制造监视检验(以下简称制造监检)要求的,资质申请单位还应当约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试制造的产品进展制造监检。第三十条 资质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确定书有效期内约请评审机构进展鉴定评审,约请时应当填写特种设备鉴定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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