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业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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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专业名词解释1危险(Risk)又称风险,指某种随机事件发生后,给人们的利益造成损失的不确定性。危险的特征有:(1)客观性。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是由于客观原因所产生,人们可以借助科学的手段认识它、预测它,但不能从根本上消灭它。(2)偶然性。危险必须是偶然的和意外的,即对每一个单位的标的来讲,事先无法知道它是否会发生、什么时候发生以及造成何种程度的损失。(3)灾害性。危险的发生须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或形成特殊的经济需要。特殊的经济需要是指人们因疾病、伤残、失业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后所需的善后费用和遗属的赡养费等。2危险事故(Peril)指造成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的原因。如火灾、爆炸、机动

2、车辆倾覆、飞机失事等。危险事故意味着危险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即危险通过事故的发生才导致损失。3危险因素(Hazard)指足以引起或增加危险事故发生可能的条件,也包括危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扩大的条件。例如汽车的刹车系统失灵是足以引起或增加车祸事故的危险因素。此外,道路结冰、车速过快、驾驶员不合格等,均为车祸的危险因素。危险因素通常可分为三种类型:(1)实质危险因素(PhysicalHazard)。指足以引起或增加损失发生机会或严重程度的物质性条件。如房屋的建筑材料、所在地点、使用目的以及消防设施等,都可视作导致或增加火灾损失的实质危险因素。(2)道德危险因素(MoralHazard)。指被保险

3、人或者受益人出于谋取保险金赔款或给付的不良企图,故意制造危险事故,以至形成保险标的受损结果,或在保险标的受损时不采取减轻损失的有效措施,故意扩大保险标的的受损程度。如纵火焚烧房屋、凿沉船只、毁损车辆、受益人为谋取保险金蓄意谋害被保险人。(3)心理危险因素(MoraleHazard)。是指由于人们思想上的麻痹大意,以至增加危险事故发生的机会和损失的严重性。凡是被保险人因有保险而怠于保护被保险财产的事实,均可纳入心理危险这一概念中。4危险单位(RiskUnit)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不同的保险有不同的危险单位,保险人在确定其本身可以承担的最高保险责任时,用危险单位来作为计算的基础。危

4、险单位的划分较为复杂,应根据各种不同的险别来决定。例如,船舶险以每一艘船为一个危险单位;关于火险,通常以一栋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危险单位,但如果数栋建筑物毗连在一起或一个高层建筑中承保了若干楼层,如何划分一个危险单位,就要考虑建筑物的等级、使用性质、有无防火墙隔开、周围环境和消防设备等各种因素才能决定。危险单位的划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如两座建筑物之间本来没有通道,后来修建了天桥,将两者连接在一起,这样就把互相分割的两个危险单位变成了一个危险单位。5危险管理(RiskManagement)指社会经济单位、个人通过对各种危险的认识、损害后果的衡量、危险处置方法的选择和执行,以最小的代价,达到最佳安全

5、效果的经济管理手段。危险管理来源于保险,但高于保险,范围也大于保险。保险是危险管理的方法之一。危险管理有社会危险管理、企业危险管理和家庭危险管理。社会危险管理,一般属于政府的、团体的管理范围。例如,由政府法令实施的社会保险、环卫保护等。企业危险管理,属于微观经济单位的危险管理,企业设立危险管理经理专司其职。家庭(个人)的危险管理,以购买保单转嫁风险的方法为最多。6纯粹风险(PureRisk)“投机风险”的对称,是指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如房屋遭受火灾、工厂发生爆炸、汽车发生碰撞事故、人的未老身故等。这些危险的发生,其结果是使人们蒙受损失,而不会得到任何利益。只有纯粹风险有可保性,但也

6、并非所有的纯粹风险都具有可保性。可保的纯粹风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风险必须大量同质。据此,保险人能比较精确地预测损失的平均频率和程度。(2)风险导致的损失必须是意外的。如果故意制造的损失能得到赔偿,则道德危险会明显增加,保险费就会相应提高,大数法则也会失灵。(3)风险导致的损失是可以测定的。具体地说,风险损失的原因、时间、地点和金额具有确定性。这种确定性是通过大数法则而测定的。(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如果风险只是一个标的或几个标的所具有,那么保险人承保这一风险等于是下赌注。(5) 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如果导致损失的可能性,只是限于轻微损失的范围,就不需要通过

7、保险来获取保障,因为这在经济上不合算。7 保险(Insurance)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或对个人因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从经济的角度上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少数不幸成员的损失由包括受损者在内的所有成员分担;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的合同安排,保险人同意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给被保险人或收益人,投保人通过购买保险单位把风险转移给保险人。8 保险合同(InsuranceContract)指投保人支付规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承保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8、,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9 投保单(Application)又称“投保书”、“要保书”,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顶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书是由保险人事先准备、具有统一格式的书据。投保人必须依其所列项目一一如实填写,以供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种条件、何种费率承保。投保单本身并非正式合同的文本,但一经保险人接受后,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在保险实物中,投保人提出保险要约时,均需填具投保单。如投保单填写的内容不实或故意隐瞒、欺诈,都将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10保险单(Policy)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顶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保险单必须完整地记

9、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保险单记载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履行的依据。保险单是保险合同订立的证明。但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并不取决于保险单的签发,只要投保人和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协商一致,保险合同就成立,即使尚未签发保险单,保险人也应负赔偿责任。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出立保险单为合同生效条件的除外。11暂保单(Binder,BindingSlip)又称“临时保险书”,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签发之前,保险人发出的临时单证。暂保单的内容较为简单,仅表明投保人已经办理了保险手续,并等待保险人出立正式保险单。暂保单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使用暂保单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1)保

10、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时,还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手续之前,给被保险人的一种证明;(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后,还未获得总公司的批准之前,先出立的保障证明;(3)在签订或续订保险合同时,订约双方还有一些条件需商讨,在没有完全谈妥之前,先由保险人出具给被保险人的一种保障证明。暂保单具有和正式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一般暂保单的有效期不长,通常不超过30天。当正式保险单出立后,暂保单就自动失效。如果保险人最后考虑不出立保险单时,也可以终止暂保单的效力,但必须提前通知投保人。12保险凭证(InsuranceCertificate)又称小保单,实际上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

11、力,凡是保险凭证上没有列明的,均以同类的保险单为准。为了便于双方履行合同,这种在保险单以外单独签发的保险凭证主要在以下几种情况时使用:(1) 在一张团体保险单项下,需要给每一个参加保险的人签发一张单独的凭证;(2) 在货物运输保险订有预约合同的条件下,需要对每一笔货运签发单独的凭证;(3)对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一般实行强制保险。为了便于被保险人随身携带以供有关部门检查,保险人通常出具保险凭证。此外,我国还有一种联合保险凭证,主要用于保险公司同外贸公司合作时附印在外贸公司的发票上,仅注明承保险别和保险金额,其他项目均以发票所列为准。当外贸公司在缮制发票时,保险凭证也随即办妥。13批单(End

12、orsement)指改变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证明。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合同双方均可通过协议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于变更合同的任何协议,保险方都应在原保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以资证明。14保险条款(InsuranceClauses)保险单上印有的规定的有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保险事项的条文。15保险标的(InsuranceSubject)保险标的是保险保障的目标和实体,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保险标的可以是财产、与财产有关的利益或责任,也可以是人的生命或身体。许多险种就是按保险标的的不同划分而设计的。16保险金额(InsuredAmount)简称“保额”,

13、指保险合同双发当事人确定并在合同中载明的金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负责赔款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财产保险的金额可以按照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重置、重建价格或估计等方法来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和缴付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的,因为人的生命价值很难有客观的度量标准。17保险金是指保险人赔偿或给付的金额。18保险价值(InsuredValue)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保险价值可由三种方法确定:(1)依市价变动,(2)依双方当事人约定,(3)依法律规定。在有些保险中

14、,可由法律明文规定保险价值的计算标准。19保险费率(PremiumRate)指每一保险金额所应支付的对价比率,通常用百分率或千分率来表示,人寿保险则按每个人的年龄及保险期限的平均比率计算。保险费率一般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纯费率也称净费率,构成保险费率的基本部分,在财产保险中主要根据保险标的的损失率(保险金额与损失赔偿金额的比例)来确定;在人寿保险中,则是根据人的死亡率或生存率和利率等因素来确定的。附加费率,是指一定时间内保险人业务经营费用和预定利润的总额和保险金额的比率。20被保险人(Insured)又称“保户”,保险合同的重要关系人,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法人或自然人。

15、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应当是对保险标的依法享有特定的权利或相关利益的人。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应是以其身体机能或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财产保险,或以自己的身体机能或寿命为标的投保人身保险时,投保人在合同生效后就转化为被保险人。21定值保险(ValuedInsurance)“不定值保险”的对称,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保险金最高限额的财产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如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财产全部损失时,无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是多少,保险人都应当以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计算赔偿金额的依据,而不必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如果是部分损失,只需要确定损

16、失的比例,该比例与双方确定的保险价值的乘积,即为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在实际操作中,定值保险合同较多适用于海上保险、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国内船舶保险及一些以不易确定价值的艺术品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22不定值保险(UnvaluedInsurance)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只列明保险金额,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须至危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这种采用不定值合同的保险即为不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损失额,以保险事故发生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计算依据,通常的方法是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价格来确定保险标的价值。但无论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发生多大的变化,保险人对于标的所遭受的损失的赔偿,均不得超过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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