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供用电合同

上传人:鲁** 文档编号:498216603 上传时间:2024-01-08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3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高压供用电合同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高压供用电合同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高压供用电合同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高压供用电合同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高压供用电合同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高压供用电合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高压供用电合同(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高 压 供用电合 同 顾客名称: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 顾客编号: 合同编号: 客户资料:略 为明确供电公司(如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单位(如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第一条 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 用电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东庞煤矿(平安)5KV变电站 2 用电性质 (1)行业类别:烟煤和无烟煤的开采洗选 () 用电分类:大工业用电 (3)负荷性质:一类 3. 用电容量 根据

2、用电方的申请,双方拟定用电方受电设备的总运营容量为:2500千伏安。保安容量为:千伏安。自备发电容量为:0千伏安。 用电方受电变压器、高压电动机共台,合计1500千伏安。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受电点受电变压器1台,合计00千伏安。运营方式为主用。 第二条 供电方式 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电源,采用单电源、回路向用电人供电。 1 供电电源 第(1)路电源:供电方由赵宋站以交流35kV电压,经赵宋343赵平线其他线路,向用电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受电点供电,作为用电方主供电源,供电容量为1250千伏安(千瓦)。 2. 保安电源 用电方采用下列保安措施避免电网意外断电对安全产

3、生的影响: .自备发电机千瓦,安装在。 b.不间断电源(PS)伏安,安装在。 c.非电保安措施为。 3. 用电方正常运营方式为:主用 4. 用电方用电范畴为,用电方不得超过商定的范畴用电。未经供电方批准,用电方不得向第三方引入或供出电源。 . 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第三条 供电质量 1.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原则向用电方供电。 2 用电方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应符合国标,否则供电人无义务保证规定的电能质量。 3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营的状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持续供电。但为了保障

4、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供电方按规定事先告知的停电,用电方当予以配合。 第四条 电能计量 . 供电方按国家规定,在用电方每个受电点安装用电计量装置。 以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根据。 2 计量点及计量方式 受电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受电点共设立1处计量点。 (1) 受电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受电点相应的计量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计量点(编号):计量装置装设在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东庞煤矿(平安)KV变电站处,作为用电人大工业非优待5-110千伏如下用电量的计量根据,计量方式为高供高计 用电计量装置重要参数:计量点计量设备名称型号规格精度计量设备倍

5、率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计量点多功能表2100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计量点电压互感器LDCSJ9-40.3500/0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计量点电压互感器DCSJ99-4.5000/10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计量点电压互感器LDCGJ99-4035000/00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计量点电流互感器0.S300/5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计量点电流互感器S300/5 3. 未分别计量的电量认定 以上方式及核定值各方每年至少可以提出重新核定一次,对方不得回绝。 4.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当安装在产权分界点处,当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处不相应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由产权所有者承当。 第

6、五条 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用电方装设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千乏。 其中:电容器千乏,调相机千乏。 . 用电方功率因数在供电方电网用电高峰时应达到。 3 供电方在用电方主计量点装设正、反向无功电能表(或双向无功表)。 用电方应按无功补偿就地平衡原则,合理装设和投切无功补偿装置,正、反向无功电量均视为吸取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4.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规定的新客户,供电公司可回绝接电。对已送电的客户,供电公司将督促和协助客户采用措施,提高功率因数。 对在规定期限内仍未采用措施达到上述规定的客户,供电公司将中断或限制供电。功率因数调节电费措施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计价

7、根据方式 (1) 供电人按照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人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她收费项目调节时,按调价文献规定执行; (2) 用电方的电费结算执行两部制电价。 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算,计算基本电费的容量为1500千伏安。 按国家规定,供电方对用电方应执行分时电价。 按国家规定,供电方对用电方应执行功率因数调节电费电价,功率因数调节电费考核原则为原则考核。当用电方功率因数超过考核原则.9,供电方应按国家规定的原则对用电方减收功率因数调节电费。当用电方功率因数低于考核原则.9,供电方应按国家规定的原则对用电方加收功率因数

8、调节电费。 2 电费计算方式 () 供电方应在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 用电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 3.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祈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节。调解不成时,可向供电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无论用电方和付款方与否一致,当电费没按电费结算合同(条款)结清时,用电方都应无条件的立即结清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第七条 调度通讯 1. 供电方、用电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双方商定,用电方设备由供电方调度,具体调度事宜由供电方

9、、用电方另行签订并网调度合同。 2. 双方商定如下列方式保持互相之间通讯联系: 供电方采用; 用电方采用。 第八条 供电设备维护管理责任 1. 经供电方、 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营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 主供电源产权分界点设在专用线路接引的公用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营维护管理 ;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营维护。具体产权分界示意图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当文字与示意图描述不相符时,以文字为准。 2 用电方受电总开关继电保护装置应按照供电方提供的整定值,经有资质单位整定、加封后才干投运,用电方不得擅自更动。 .在用电方

10、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营。 如因供电公司责任或不可抗力致使计费电能表浮现或发生故障的,供电公司应负责换表,不收费用 ;其她因素引起的,顾客应承当补偿费或修理费。用电方应保持电力负荷管理装置有关的跳闸回路及开关机构完好,可靠运营。如有异常应及时告知供电方。 4. 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商定者外,未经对方批准,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状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也许导致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的操作时,事后应在4小时内告知对方。 5. 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营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

11、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当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商定事项 1.用电方用电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特别严禁如下行为:窃电;擅自变化用电类别;擅自超过合同商定的容量用电;擅自超过筹划分派的用电指标用电;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公司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公司查封的电力设备; 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公司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 供电设施以及商定由供电公司调度的顾客受电设备;未经供电公司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按国家规定,供电方需在用电方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时,用电方应当予

12、以配合. 3.供电方抄表收费、 计量等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用电方现场工作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用电方应当提供以便。 4. 为保证供电、 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状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5. 用电方应按期进行电气设备避免性实验和季节性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方用电检查部门报告。供电方应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电方制定防备措施。 . 用电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用电方对受电装置一

13、次设备和保护控制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时,应到供电方办理手续,并经供电方审核批准后方可实行。 8用电方的自备发电机组应报供电方备案,需要并网运营的,必须经供电方、用电方签订合同后,方可并网运营。 9 对因停电也许导致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重要客户应自行装设自备电源或向供电方申请双电源供电,否则供电方不承当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违约责任 . 供电方违约责任 (1)因电力运营事故,给用电方导致损害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承当补偿责任: 但对下列状况之一的,供电方不承当补偿责任: a 因电力运营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叠闸装置重叠成功的。 b .用电方有自备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的; c 多电源供电只停其中一路电源,而其她电源仍可满足保安需要的; d不可抗力; e 顾客或第三者的过错。 (2) 供电方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过原则规定,给用电方导致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有关规定承当补偿责任。 2.用电方违约责任 (1) 由于用电方的责任导致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当责任。 (2)由于用电方的责任导致电能质量不符合原则时,对自身导致的损害,由用电方自行承当责任;对供电方和其她顾客导致损害的,用电方应承当相应的损害补偿责任。 (3)用电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