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检修班个人工器具管理办法常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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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实用优质文档,欢迎下载)电气检修班个人工器具管理办法部门:日期:年 月日文件编号:DY-07BF9编写人:类型:审核人:编制单位: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无锡能达热电电仪分场电气检修班所有职工。2、管理职责体现 以人为本 的宗旨,建立起让每位员工都有机会施展才能的激 励机制,努力营造愉快、和谐、进取的环境氛围,激发员工的工作热 情、主人翁责任感及团结协作精神,使管理更加多元化、人性化。3、管理内容及要求3.1个人工器具配备发放原则3.1.1个人工器具按生产实际需要配备,主要配备发放对象是从事 生产现场生产工作的工人,技术人员和部分管理人员。3.1.2所配备的个工器具,属公家

2、财产,由个人负责保管使用,以 有利于生产便于管理。3.1.3为适应新体制的要求又考虑到现有实际情况,个人工器具配 备暂时按现有人数和现在工种配备。3.1.4公用工器具内已有的品种、规格的工器具,个人工器具不再 配备。3.1.5个人工器具发放限本班组职工(外班组人员、雇用人员不包括 在内)。3.1.6 随着生产工作变化的需要由厂有关部门决定更改个人工器具 配备数量和种类及使用年限。3.1.7 个人工器具发放应遵守使用年限。3.2 个人工器具的发放收缴管理3.2.1 个人工器具发放领用按年限由单位统一领发。3.2.2 使用期内如有中途丢失,损坏不能继续使用影响生产工作时应及时补领并需要交纳成本费的

3、10%80%,而使用年限仍按原来 不变。3.2.3 对于锉刀、螺丝刀、刮刀、电笔等易损件,不是个人原因造 成不能继续使用时,使用期没到可以以旧换新发放。3.2.4 个人工器具发放应有帐卡记录、发放、收缴、补发应记录准 确。3.3 属于国家规定定期检验的个人工器具应定期送检。如不按规定 定期检验,每次考核责任人 10 50 元。3.4 班组没有个人工器具管理制度的考核班长 20 元;班组没有个人 工器具发放台帐的考核班组保管员 20元。4 、检查与考核4.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仪分场负责检查与考核。4.2 依据本标准和考核管理标准进行考核关于检修验收管理办法部门:日期:年 月日文件编号:DY-

4、3DEB8编写人:类型:审核人:编制单位:为了保证我厂工程检修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1、工程检修完毕后,施工方根据计划表上验收负责人,对自己施工 的项目,必须进行检修自查,经其确认后要求签字。2、 验收负责人在确定检修完毕后要进行空运转试验,须检查的内容 和应达到的技术要逐一落实。例如各种运动机械的平稳性,振动,噪 声,轴承的温升;电气,液压(气压),润,冷却系统的工作状况; 操作机构动作的准确性和灵敏性;制动限位连锁装置的灵敏性扩准确 性;安全防护装置的可靠性;以及各种信号指示灯和仪表的正确显示 等。3、负荷试验时,应按试验程序和规范操作,对试验中应检测的数据 做好记录。4、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5、验收员方可签字, 未经签字的项目按施工质量 不合格处理,预期未完工对施工方进行20100元罚款,后果严重的 通过责任分析后裁定。5、 验收签字后在短时间内再次发生事故的按事故性质及责任, 首先 对验收负责人进行20100元罚款,对其它责任人处于1050元罚 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另行裁定执行。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办法部门:日期:年 月日文件编号:DY-7563G编写人:类型:审核人:编制单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规范各班组电力安 全工器具的配置、检查、试验、使用和保管,确保电力安全工器具在 施工作业中真正发挥保障人身、设备安全的作用,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

6、力安全工器具”系指为防止触电、灼伤、 坠落、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 (详 见附录一)。第三条各单位有关部门及专业人员均应熟悉本办法,并在购置、 验收、试验、使用、保管等工作中贯彻执行。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电力(以下简称省公司)所属发、供 电企业、施工企业和系统内的多经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修造企 业,农电系统可参照执行。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 省公司安全监察部是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 责省公司系统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是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 部门,对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配置、使用及日常管理,实施全过

7、程管理监督。第七条 各单位每年要列专项资金,用于购置和配足电力安全工器 具,由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专款专用。第八条 各单位安监部门应设电力安全工器具专 (兼)职管理人员 , 负责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 各单位的管理职责(一)负责制定本企业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二)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参照附表四、附表五制订安全工器具 配置标准。(三)负责编制电力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并付诸实施。(四)负责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的选型、选厂(在省公司公布的 名单内选择)。(五)负责监督检查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用、 保管和报废工作。(六)每半年对各二级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进行抽查, 所有

8、检查均 要做好记录。(七)通过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系统定期对二级单位安全工器具的 试验、检查和管理进行检查,按规定进行考核。第十条 各单位所属二级单位的管理职责:(一)二级单位安全员是管理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兼职负责人 , 负责 制定、申报安全工器具的订购、配置、报废计划;组织、监督检查安 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保管、使用等工作 ; 督促指导班组开展安全工 器具使用的培训工作。(二)二级单位应制定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职责、 分工和工作标准。(三)二级单位必须建立电力安全工器具台帐,并抄报安监部门。(四)二级单位每季对所辖班组电力安全工器具检查一次, 所有检 查均要做好记录。,(五)二级单位对班组电力安全

9、工器具系统使用情况每月检查一 次,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第十一条 班组(站、所、队)的管理职责:(一)各班组(站、所、队)应建立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做 到帐、卡、物相符,试验报告、检查记录齐全。(二)公用电力安全工器具设专人保管, 保管人应定期进行日常检 查、维护、保养。发现不合格或超试验周期的应另外存放,做出不准 使用的标志识,停止使用。 个人电力安全工器具自行保管。电力安全 工器具严禁它用。(三)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定 , 正确使用电 力安全工器具。不熟悉使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使用电力安全工器 具。(四)班组(站、所、队)每月对电力安全工器具全面检查一次, 并对班组、

10、二级单位、公司等上级检查做好记录。五)定期维护电力安全工器具系统,及时录入各种基础数据,信息准确,及时上传第三章购置及验收第十二条 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电力安全工器 具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第十三条 省公司对电力安全工器具实行准入制度。(一)省公司每年在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公布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生产厂家检验合格的产品名单中,采取招标或评估方式,确定省公司系统内可以采购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准入产品,并予以公布。对于没有使用经验的新型安全工器具,在小范围试 用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评价后,方可参与招标。(二)申请准入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生产厂

11、家,须先提出书面申请。 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人员的法人委托书(经公证后), 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申请入围产品出具的鉴定 报告(复印件),生产能力、规模和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省公司 所属单位使用情况等书面材料。(三)准入产品管理。各单位若发现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应及 时向省公司安监部反映,查实后,将取消该产品在省公司的准入资格。 并由省公司安监部向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通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将暂停厂家准入资格并通知各基层单位:1 、国家电网公司明令禁止使用的;2 、其他网省公司通报或反馈该产品存在质量、 售后服务等问题的;3 、使用、检验中

12、发现制造缺陷的。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在省公司公布的准入产品名单中(同一厂家 相同型号不同规格的不能相互替代),选择业绩优秀、质量优良、服 务优质且在本公司系统内具有一定使用经验、使用情况良好的产品, 购置所需电力安全工器具。 对金额较大的电力安全工器具采购, 应严 格执行省公司物资采购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采购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签定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明 确生产厂家的责任:(一)必须对制造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二)负责对用户做好其产品使用、维护的培训工作。(三)负责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无偿更换或退货。(四)根据用户需要,向用户提供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备品、配件。(五)因产

13、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不良后果, 由产品生产厂家承担相应 的责任,并取消其产品的准入资格。(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厂家应承担的责任。第十六条 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严格履行验收手续,由采购部门或 试验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安监部门派人参加, 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合格者方可入库或交使用单位,不合格者坚决予以退货。新购置的安全工器具应及时录入基础数据: 使用手持机进行数据录 入,扫描电子标签直接添加基础数据 (厂家、电压等级、 工器具名称、 工器具分类、工器具编号、附加编码、管理人等),并上传到电力安 全工器具系统。第四章 试验及检验第十七条 各类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通过国家规定的型式试验、出 厂试验

14、和使用中的周期性试验,并做好记录。第十八条 各类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由具有资质的电力安全工器具 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预防性试验由各单位在本企业的电力安全工器具 管理制度中明确。第十九条 应进行试验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如下:(一)规程要求进行试验的电力安全工器具;(二)新购置和自制的电力安全工器具;(三)检修后或关键零部件经过更换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四)对其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或发现缺陷的电力安全工器具;(五)出了质量问题的相同厂家、相同型号电力安全工器具。第二十条 周期性试验及检验周期、标准及要求应符合:(一) 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 试行)(国电发 2002777 号);(二)国家电网公

15、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变电部分)国家电网 安监 2021664 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线路部分) 国家电网安监 2021664 号;(三)1994 年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四)DL5009.2-200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 2部分:架 空电力线路)(五)国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安监 2005516 号;(六)GB2891-1995 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性能试验方法;(七)GB2892-1995 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性能试验方法;(八)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124-1996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九)电力行业标准 DL/T846.6-2004 高电压测试设备通用技术条 件 第六部分:六氟化硫气体检漏仪。第二十一条 试验人员通过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系统下载电力安全 工器具的基础数据到手持机, 经预防性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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