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遗产保护【内容分享】

上传人:汽*** 文档编号:498210186 上传时间:2023-07-17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8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国遗产保护【内容分享】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法国遗产保护【内容分享】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法国遗产保护【内容分享】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法国遗产保护【内容分享】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法国遗产保护【内容分享】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法国遗产保护【内容分享】》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国遗产保护【内容分享】(1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建设 )法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发展的启示提 要 法国的历史文化遗产概念有一个不断扩充的发展过程,这些概念的确立又是以相应的法律的颁布为标志的,逐步形成了非常完善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一过程的剖析,归纳法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为中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提供参考。关键词 历史文化遗产 保护法律 法国 随着21世纪伊始,中国的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事业也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上个世纪末,有着几千年历史文化背景的中国人民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认识经历了/封建糟粕0、/落后0、/现代城市的疮疤0的全盘否定阶段和发展与保护的辩证认识阶段,终于非常

2、艰难地迎来了一个孕育着蓬勃生机的春天:价值观念逐渐统一、保护意识逐渐增强、保护类型渐趋多样、保护实践愈加具体。出现了不同的保护与利用的模式,如平遥和丽江古城、江南古镇、上海市新天地地段、宁波市月湖地段等。它是在中国社会经济的腾飞、与国际社会的接轨、政府对人民利益的重视、有识之士们的呼吁等等社会背景下出现的,是大势所趋。同时也是和历史文化遗产相关的各种利用目标、操作观念、管理策略、技术水平等参差不一、良莠不齐的时期,笔者以为现正处于/双赢0或/双输0的十字路口。其实除了非常显性的遗产保护和旅游发展之间的/输0和/赢0,历史文化遗产还承载着更为丰富的内涵,则很难用这些词来衡量了。 从国内外历史文化

3、遗产保护的经验中,人们可以看到这是一项社会性和专业性都非常强的事业,但是在中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基础和专业技术都非常薄弱。从发展现状分析,面对新的挑战,出现许多应对危机。 策略危机。主要表现在政府部门在如何协调保护和利用的关系的认识上不完善,在狭隘的地方、部门、小团体甚至个人利益的驱动下,在制订政府策略时本末倒置,导致出现了许多旅游发展过头、历史文化遗产原真性丧失、居民利益受损等结果。 管理危机。主要表现在历史文化遗产的管理职能部门不清。中央部门管理和地方政府管理权限重叠,规划局、建委、文管会、房地局之间互相责权不明,由此产生政出多门、矛盾百出等问题。 规划危机。主要表现在

4、传统的保护规划偏重宏观控制,缺乏操作性,缺乏和管理手段的衔接,缺乏进一步实施的具体技术指导。 技术危机。主要表现在缺乏对适合各种风格和类型的建筑的维护、修复、整治的技术的研究和实践,出现许多画蛇添足、修旧如新的案例,甚至出现大量假古董。 因此,在这个同时充满了生机和危机的时期,在不可能马上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的情况下,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在/依法治国0的国家大方针下,规范法律概念、明确职责范围、明晰法律程序无疑可以成为一个有效的滤纸,以避免泥沙俱下。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笔者通过对法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制体系完善过程的剖析,归纳其经验和教训,为中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事

5、业的发展提供参考。 众所周知,法国与中国一样拥有非常丰富多样的历史文化。从法国每年接待超过7000万的游客这一比法国总人口超过1000万的事实来看,历史文化遗产在法国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经济资源。今天,法国人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对作为国家象征或者历史见证的那些特殊的历史建筑遗产的修复,而是更加致力于对历史地段内的居民生活环境的改善以及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再利用,从而保持历史文化遗产的活力并使其价值在新的时代得到提升。 但是,法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建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甚至于对于保护观念的确立也是经过了长期的呼吁和论争,人们对于保护的对象、范围、方式等的完善经过了漫长的一个多世纪的努力。正是因为

6、如此长期的执著,人们才得以仍然能够亲身体会到具有强烈的民族个性和历史情感的法国。 法国的历史文化遗产分为动产(艺术品等)和不动产(建筑的和自然的)两大类,笔者所涉及的范围为不动产类。这类历史文化遗产概念经历了不断扩充的过程,而这些概念的确立又是以相应的法律的颁布为标志的,逐步形成了非常完善的保护制度。可以说,国家立法是法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核心。1历史文化遗产概念的产生和有关/历史建筑0的1913年12月31日的法律 在法国,历史文化遗产的概念是在18世纪末的时候产生的。当时法国大革命使得整个法国的历史文化遗产遭到了空前的破坏。 18世纪末,历史文化遗产意识随着新事物对其威胁的产生而产生。

7、/破坏文物0(vandalisme)这个词就是在这个时期出现的。大量的文物建筑被砸、被转卖,甚至一块石头一块石城市规划汇刊 2002年第3期总第139期57 头地被转作别的用途。这个时候,许多有识之士纷纷意识到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性,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了呼吁。如在1825年,著名文学家维克多#雨果在5对破坏者的斗争6一文中疾呼:/法国虽然被那些毁灭性的革命者、惟利是图的商人所破坏,她还是拥有丰富的法国式文物古迹。我们应该禁止锤子继续破坏我们祖国的脸面。需要有一个法律来阻止这一切。这是我们需要做的,对于一个文物建筑而言,有两个方面值得注意:它的用途和它的美观。它的用途主要是对于拥有它的人而言,而它的

8、美观则是对所有的人而言。因此,所有人都没有破坏它的权利0。 随后,在1830年,国家成立了专门研究历史建筑的机构,设立了历史建筑总监的职位。第一份历史建筑的分类清单在1840年产生,同时,成立了直接受内政部领导的历史建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的职责是对已经清点过的历史建筑进行技术分析并且负责必要的修复工程。 1887年,法国颁布了第一部历史建筑保护法律。该法律确定/历史建筑0(Monument Historique)为一个法定的概念,并且明确了政府干预的范围。该法令在1913年12月31日经过修订和完善,形成了在法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史上非常著名的针对/历史建筑0的/1913年法0。该法律在后来经过

9、了多达27次的修订。在这个法律中明确规定:/历史建筑0作为公众利益受到保护。同时,根据历史建筑的历史、艺术价值,规定了两种不同程度的保护方式:一种是非常严格的,就是列级保护(Monument Historique Class列入正式名册的历史建筑),要求对历史建筑从历史学的角度或者从艺术的角度来进行保护,其登录和保护的程序都比较严格。一种是注册登记(Mon-ument Historique Inscrit登记在附属名册的历史建筑),原来是用来登记那些准备要列级的历史建筑的临时名册,后来专门登录价值稍逊或者较为普遍的历史建筑。保护要求也相对简单,主要是对历史建筑的变化进行监督和有效的管理,以保持

10、和体现其价值。 从此,/历史建筑0作为专门的一个历史文化遗产的概念被确定。至2000年,法国全国已经有列级保护和注册登记的历史建筑39000幢。 在1913年法律的基础上,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条例、政府决议,制订了一系列的强制性措施、鼓励性措施和惩罚性措施来保证对/历史建筑0的保护和管理,并且鼓励其向公众开放,以实现其社会效益(图1、2)。2从对/历史建筑0的保护到对/景观地0的保护)1930年5月2日法律 18世纪末,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卢梭发起的对自然的崇拜思想,强调从丰富多彩的大自然中汲取营养,主张将自然的无穷魅力与人类的崇高心灵交织在一起。 在19世纪末,产生了第一批自然景观地保护

11、组织来与工业社会造成的破坏和污染进行对抗。在1890年成立了法国旅游俱乐部,其主要的组成部分是景观地中央委员会,主要负责编制景观地普查清单并对其进行监督。 1906年投票通过第一个有关/景观地0的法律,1930年对这个法律进行了补充完善,形成了有关自然性建筑和具有艺术、历史、科学、传奇和画境特色的自然景观地法律。这个法律包括两种等级的保护方式(与1913年的有关历史建筑的法律同样):列级保护与注册登记。 可以看到,/自然景观地0的概念是在1930年5月2日的法律中确定的,首先主要是限定在一些自然物上,如瀑布、泉水、岩石、岩洞、树林等,后来逐步扩大到人们创造的田园景观以及城市中的特色景观,如巴黎

12、城区内的三月广场(champ-de-Mars),及艾菲尔铁塔所在的区域被认为是巴黎市非常重要的城市景观而被列级保护,巴黎环线以内大约有80%的面积被注册登记在景观地的补充名单上。 根据1930年法律第12条的规定,被列级保护的景观地/除非有特别的准许,禁止任何破坏、改变其面貌状况0。因此,所有的可能引起景观地的性状及其完整性改变的项目,如立面维修、树木裁减、插建建筑物、构筑物等都受到严格的控制。而对注册登记的景观地控制则要相对灵活很多。到1998年,有2700个被列级保护的景观地,占1.5%的国土面积。还有5100个注册登记的景观地。每年,有将近20个新的景观地被列入保护名单。3/历史建筑周边

13、环境0的概念和1943年2月23日法律 20世纪初开始的技术革命、城市化等从根本上改变了城市的风貌景观,人们开始考虑不能仅仅保护那些杰出的但是孤立的文物建筑,而要关注与该历史建筑息息相关的城市的肌理、城市的景观。虽然在1913年的有关/历史建筑0的法律中已经提到了有必要对历史建筑的周围建筑进行特别处理以突出、协调以法律名义受到保护的历史建筑。但是,由于没有提出具体的范围和措施,保护的意义受到了限制。因为,一方面,该法律仅仅关注到与历史建筑有直接关系的环境,另一方面,它主要回答的是物质方面的安全与卫生。事实上,某些已经被破坏的周围环境已经影响到了处于其中的历史建筑的美学价值和历史价值。 人们逐渐

14、地意识到历史建筑与围绕它的空间是不可分离的。所有的邻近环境的改变,不管是自然的还是人工的,都会影响到人们的感觉。因此,在1943年通过了一个/历史建筑周边环境0的法律,建立了一个以历史建筑为中心的500m为半径的圆周保护范围。 与/历史建筑0和/景观地0的复杂的登录程序不同的是,/历史建筑周边环境0的概念和范围以及保护措施是自动生效的,即一旦某个/历史建筑0被确定,在其周边便自动形成500m为半径、约78.5hm2的面积的保护范围,在其中的建设活动都受到严格控制。包括:在其中不能有任何没有得到特殊准许的建设,保护和历史建筑息息相关的自然元素(独立的树木、树篱、成行的植株、树林等),保护围绕历史

15、建筑的建筑物,保护基地上或街道上的特征(城市家具、铺地材料、公众照明等),这些周边环境都具有/珍藏首饰的首饰箱0(l.crin quimet le bijou)这样的作用。 与此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可视范围(le champ devisibilit),这个概念包含了两层意思:从历史建筑的可视性以及在历史建筑和所研究建筑之间的互视性。这个更多地从美学角度上考虑的概念要求国家所委派的工作人员在现场进行非常细致的个案研究。由于在法国几乎每个市镇都至少有一个被列级保护或注册登记的历史建筑,因而其覆盖的范围是非常大的。4/保护区0的概念和1962年法律 1950年代的法国,对于今天的人们来说是很难想象的:城市被战争毁坏,街区残破和肮脏,有大量的城市中心区尤其是历史地区被定为/不卫生地区0。人们纷纷拆除或者重建城市。但是很快发现:城市的特色风貌景观快速地消失。人们也很快意识到:巴黎之所以是巴黎,里昂之所以是里昂,并不是因为其郊区的景观有所差别,而在于其历史悠久的城市中心,在于其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所形成的历史街区。 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保护区0的概念和1962年的法律(又称马尔罗法令)。同时明确了保护所要达到的是一个双重目标。 /保护一个历史街区需要同时保护其外立面和更新其室内。修复的具体实施方法包括保护街区特有的性格,并且对建筑物进行整治,使得建筑物居住起来更加现代更加舒适。修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