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DOC 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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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 共1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主体法定行政机关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一款“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项“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

2、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

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6、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

4、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7、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条例第五条“市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安全生产的监察和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是依职权分工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的监察和综合管理。”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三定规定”文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5、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编字2004171号)。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11/1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3/15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5/1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1996/10/305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6/1/216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11/17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1991/5/18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3/1/19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条例广州市人大常委会2000/5/

6、110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广州市人大常委会1992/6/11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03/7/11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11/151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05/2/11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005/9/11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006/1/17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行为(共114项)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共99项)一、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

7、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末取得资格认定而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中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

8、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资格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

9、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检测检验机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二、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未取得资格认定而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中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末取得资格认定而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中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资格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

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未经市以上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可,从事安全生产状况评价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由市以上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认可资格证,对弄虚作假的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依法或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追究由其造成损害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11、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

12、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

13、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尚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4、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

15、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七、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八、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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