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29种情形及认定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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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认定29种情形及认定要点(2017版)本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最高法院行政庭答复、国 务院法制办相关复函以及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最新意见,归纳总结 了工伤认定的29种情形,并简明扼要提示了认定要点,供实务中参考。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 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 补强的作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 门没有证据

2、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 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 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 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认定要点】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 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 报复而对该

3、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 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 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 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四)患职业病的;【认定要点】职业病必须是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如果某人患有职业病 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 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环境周围有生产有毒物品的单位引 起的,那么,该人的这种疾病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

4、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 实,可直接认定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要点】因工外出期间包括:1、职工受用人单位唱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 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 或者开会期间;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 动受到伤害,不能认定工伤。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 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职

5、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 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 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 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 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 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 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 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

6、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 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 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 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二、视同工伤的三种法定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

7、之内经抢救无效死 亡的;【认定要点】 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48小时的起 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注意:职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过48小时抢救之后才死 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认定要点】本项仅列举了抢险救灾这种情形,但凡是与抢险救灾性质类似的行 为,都应当认定为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公 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无需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因素。(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 用人单位后

8、旧伤复发的。【认定要点】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职工在用人单位旧伤复发,一次性伤残补 助金不再享受,但其它工伤保险待遇均可享受。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 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 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9、四、国务院法制办有关答复中认为可认定工伤的三种情形(一)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 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 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 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 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认为:职工 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

10、害能否认 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 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关答复中认为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 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 行他 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 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 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

11、理。(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 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 行他字第9号)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 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 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7号)认 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 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 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李迎春注:依据最高 法院民一庭2013年的答复意见,

12、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 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 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 谈会纪要(法2008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 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 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 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进行处理。(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 法律请示的答

13、复(2009 行他字第2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 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 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 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 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认为,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 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 的答复(2010行

14、他字第236号)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 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 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六、人社部关于达退休年龄工伤认定最新规定2016年3月28日,人社部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中对达退休年龄人员工伤认定问题做了新规定,规定了两种情形可以认定工伤:(一)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 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

15、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 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七、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认定要点】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井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 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 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过失犯罪 不影响工伤认定,比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二)醉酒或者吸毒的;【认定要点】对于醉酒标准,可以参照车辆驾驶人员血砸、呼气洒精含量i 词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这一标准规定:驾驶人员血被中的 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 100毫升、小于80毫克/ 100毫升的行为 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 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 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认定要点】 、自残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伤害自己的身体,井造成伤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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