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讲义(江平、方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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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学新编公司法教程江平、方流芳第一章 公司法概述第一节公司概述一、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1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依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2公司的特征:(1)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2)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3)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设立的股权式企业(4)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3公司与其他企业法律形态的联系与区别(1)公司与合伙企业的联系与区别(2)公司与合作社的联系与区别(3)一人公司与独资企业的联系与区别:1919年道齐诉福特汽车公司案1919作为福特汽车公司董事会决议分发部分股利,

2、以有更多投入扩大再生产,并计划降低汽车价格,提高汽车质量。事后,作为小股东的道齐提起诉讼。亨利福特辩称,公司需要资金扩大规模,而且是为了社会及利他原因而降车价。法院认为他要追逐的慈善政策,应用自己的钱,而不是别人的钱。判决指出:“不能把福特先生认识到的他和股东们对社会公共利益所负的义务,和他及其同僚董事在法律上对异议的小股东们所负的义务混淆起来。商事公司主要是为了股东的赢利目的而组织和运营的。董事会的权力应当为达此目的而运用。董事会的自由裁量权应当被用于选择达此目的的手段,而不应及于目的本身之变更、赢利之削减、或为了将赢利用于其他目的而不在股东间分配股利”;“仅为了股东们的一丁点利益、却为了使

3、他人受益的主要目的而影响和执行公司的事务不属于董事会的法律权限。” 因此,法院判决福特继续分发股利。联系与区别:“想开办商业的人所面临的一个根本问题是哪一种商业组织对于商业利益是最适应的。有几个因素要加以考虑,这些因素包括建立的难度、出资者的责任、税收考虑和资本需要。”(1)企业的法律形态又称企业的法律形式,是企业依法律规定的标准和条件所形成的组织形式。应与企业的经济形态相区别. 以现代西方发达国家有关企业的立法来看,确定企业法律形态主要依据企业的资本构成和投资者的责任形式。根据企业的资本构成和投资者的责任形式的不同,各国确立的企业基本法律形态主要有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三种。 由于市场经济

4、对市场主体的基本要求是地位平等,而市场主体地位平等要求规范主体的法律是统一的、无歧视性的,所以应当废弃所有制标准,改采以企业资本构成和投资者责任形式来划分企业法律形态。依此标准,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企业法律形态应包括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国有国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其中,公司作为最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形式,是最典型的现代企业法律形态。(2)与合伙之区别一般重在有无法人资格上,但法国1978年修订的民法典却承认了隐名合伙之外的合伙,享有法人资格.(3)与合作社之区别同属于社团法人,但有诸多不同:A.经营性质不同B.社员资格不同C.注册资本不同D.分配形式不同E.行权原则不同-“一人一

5、票”与“按股表决”(4)一人公司与独资企业A.适用法律依据不同B.出资主体类别不同C.经营组织机构不同D.承担责任形式不同二、公司的种类:1、按照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形式不同来分有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公司法第2条也采用这种方式,即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根据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以及人合兼资合公司。(1)、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人合公司的对外信用主要取决于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故人合公司的股东之间通常存在特殊的人身信任或人身依附关系。人合公司的对

6、外信用不在于公司资本的多少,而在于股东个人的信用如何。无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2)、资合公司,是指以其资本额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资合公司的对外信用和债务清偿保障主要取决于公司的资本总额和现有资产状况。正因为如此,为防止公司资本缺乏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均对资合公司的设立条件予以严格限制,即公司只有具备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才可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典型。(3)、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同时依赖于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规模的公司。 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属此类。3、根据公司股东对象不同和股票能否转让,可以将公司区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

7、司两种。这是英美法系国家对公司的基本分类。(1)封闭式公司,又称少数人公司、不上市公司或私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东人数有限制(通常在50人以下),不能对外发行股份,禁止吸引公众购买其任何股份或任何债务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此类。(2)开放式公司,又称多数人公司、上市公司,是指可以按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无法定限制,股份可以在证券市场公开自由转让的公司。 4、根据一个公司对另一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可以把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1)、母公司又称控股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达到实际控股程度并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母公司对另一公司的控股程度,并不一定要拥有另一公司半数以上的股

8、份,对于股份分散的公司而言,只要拥有百分之十几甚至百分之几便可实际控制该公司。母公司可以分为控制性公司和控股公司公司。控制性公司是母公司拥有子公司的股份达到控制程度,并直接参与其经营活动的公司;控股公司是母公司拥有子公司的股份达到控股的程度,但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活动的公司。(2)、子公司,是指半数以上股份受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全部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的的子公司,又称全资子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子公司的股东仅有一人,子公司实际上是“一人公司”。 5、根据公司的内部管辖系统,可以把公司分为本公司和分公司。本公司与分公司划分的法律意义:第一,总公司在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在法律上和经济上不独立,

9、不具有法人资格。第二,分公司可以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业务活动和诉讼,其行为和诉讼的效力及于本公司,本公司承担分公司的责任。我国公司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6、据其国籍可以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对于公司国籍的认定,不同的标准(1)住所地说:即公司的住所地在哪一个国家,便属于该国公司。其中的住所地系公司的管理地,主要包括公司的法定机构所在地;(2)登记国说,(3)设立人国籍说,(4)实际控制说,(5)复合标准说,住所地和登记地结合起来确定。我国采用复合标准说,凡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登记成立的公司,即为本国公司。并受中国

10、公司法调整。三资企业均属于中国公司。7、一人公司问题所谓一人公司,是指仅有一个股东却仍享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其为公司的一种特殊形态,有两突出特征:(1)一人公司仅有一个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依各国立法而定。(2)一人公司的全部出资或全部股份为该公司惟一股东所有。附:公司法(修改草案)第四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八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运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 1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 第八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名称中标

11、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字样。第八十五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八十六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三、公司的沿革和作用(一)沿革(二)作用1公司是最佳的集资工具2公司有利于企业的现代化管理3公司有利于企业法人制度的建立、健全4公司有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5公司是投资主体控制企业的有效形式不过,应值注意的是,公司的独立的法人格性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等公司特有的制度安排为鼓励商人投资、促成现代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贡献匪浅,但亦出现了被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 ”这个工具,来虚设公司、逃避债务、诈欺债权人、破坏交易安全的消极情形。A.“公司法人格否认”为此,各国公司法上又发展出了“公司法

12、人格否认”制度来予防范、规制。所谓公司法人格否认又称“揭开公司面纱”,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格之滥用、保护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于具体法律事实中,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直接追索并责令公司的股东径直对债权人或公共利益承担责任,以实现商法的公平、正义、安全的价值目标。这种“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在国外司法实践中已得到充分运用,我国公司法上尚付阙如,它在法理上仍是以承认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其并未抹杀公司的法人资格这一基本特征。 B.一人公司对公司社团性的挑战公司之所以实现股东多元化、以人的集合为基础,其产生的最初动因无非是在资金饥荒年代,人多力量大、资

13、本好募集、风险易分散的投资心理需求而矣。但由此而来不少学者将“多数人集合”视为传统法人理论的基础,将公司的法人性与团体性捆绑一起也由此扎根。如在十二世纪注释法学家提出的法人概念里,即为“法人为有团体名义之多数人集合”。 传统的公司法人人格理论就是一套以团体性为核心概念的范式体系,一人公司的出现宣告了这一范式体系的危机,并预示公司理论面临变革。 其实,在古罗马是这样来理解“团体性”的,乌尔比安努斯明确提出,在一个团体中,成员的变化并不影响团体的存在,因为团体的债务并不是团体各个成员的债务,团体的权利也不等于团体各个成员的权利,还有学者干脆简化为两个特征,即营利性与法人性。C.对股权自由转让的限制

14、资本交易安全的外在制约人格化的内在限制第二节 公司法概述一、公司法的概念特征及作用1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内部、外部关系(股东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公司法以下列特征区别于其他企业法律规范(1) 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2) 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3) 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4) 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3.作用(1).推动现代企业制度之确立,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2).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3).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利益二、公司法的编纂公司法的编纂因各国传统有别反映出不同模式1。商法典模式,如民商分立

15、的西班牙,作为其中一编或一章2。商法典与单行法结合模式,如德国商法典第二编有商事公司之规定,兼有1892有限公司法和1937年股份法。日、法同3。单行法模式,一如英国公司法;二是部分民商合一的国家,如瑞典和我国,立改废独立进行4。民法模式,如彻底民商合一国家瑞士编入债法;意大利、荷兰编入民法典中三、公司法与邻法的关系1。民法 民法是基础,法人制度、法定代表人制度法律行为制度(设立公司、招股、认股)民法委任代理、合伙、侵权赔偿制度仍然适用。2。外商投资企业法3。证券法4。破产法。四、公司法沿革和发展趋势(一).概述 英国公司法权威高维尔教授在现代公司法原理中指出:“历史背景知识的匮乏,将导致不能够理会有关公司法的精髓。” 西方国家的公司立法已有300多年的历史,公司立法和公司实践在互动中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形成了大陆法、英美法系、大陆与英美法系融合的三大模式。其中大陆法又分为法国法系、德国法系和英美法系。 德国法系以其条文严谨、论理缜密见长,而英美法系则以判例切合实际为特点,法国法系则立于两者之间。(二).各国公司立法特点:法国公司法以严格著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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