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代理词

上传人:壹****1 文档编号:498173662 上传时间:2023-08-11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完整word版)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代理词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完整word版)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代理词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完整word版)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代理词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完整word版)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代理词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完整word版)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代理词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完整word版)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代理词》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完整word版)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代理词(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原告 XX 诉被告 XX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 XX 一审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 XX 的委托,指派律师 XX 担任本案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代理人庭审前做了必要的工作,出庭参与了本案的审理。现根据本案客观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代理人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一、本案事实清楚,被告 XX 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 XX 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被告 XX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四十七条第二款、四十八条的规定,驾驶具有安全隐患(转向、制动、电路照明、轮胎不符合 GB7258-2

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的机动车,超载行驶(核载 1T,实载 7.92T ),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采取避让措施,其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XX 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的认定,客观公正、适用法律正确。二、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且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 98 条、 106 条、119 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 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 XX 应当赔偿原告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

3、、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 XX 元,具体项目及数额如下:(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的医疗费为人民币 XX 元。同时,原告 XX 出院后,因创伤部位疼痛多次寻医治疗(如民间中医、临时在诊所输液等) ,所支出的医疗费均无票据,但是其出院后治疗并产生医疗费系客观事实,综合考虑后该部分医疗费计人民币 XX 元人民币。所以,医疗费合计人民币 XX. (二)误工费根据 XX 提交的劳动合同及 XX 司鉴中心(法临)鉴字 第 XX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 XX 从事 XX 的工作,月

4、工资标准为¥ 1,500.001元(折合日工资标准¥ 50.00 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012 年 8 月 15 日(事故发生日 2012 年 3 月 31 日)共计误工137 天,误工费合计为人民币XX 元。(三)护理费参照 2011 年 XX 省国民经济统计数据护理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费按 60 元/天计算。原告 XX 住院共 XX 天.因此,护理费为人民币XX 元。(四)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 2011 年 XX 省国民经济统计数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按 30 元

5、/天计算,原告住院 XX 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人民币 XX 元。(五)营养费营养费按 30 元/天计算,原告住院 XX 天,营养费为人民币 XX 元。(六)交通费交通费人民币 XX 元。根据原告提供的现有乘车票据,金额仅为人民币XX 元,这与实际发生的交通费显有差距。原因是原告部分乘车票据丢失,且时有乘车时无票的情况, 综合考虑原告多次前往 XX 就诊的客观情况, 原告提出 XX 元的交通费符合客观事实,且合情合理。(七)司法鉴定费根据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 2 款、第 119 条的精神,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司法鉴定费人民币 700.00 元。(八)残疾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

6、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 民他字第 25 号)关于“ 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的规定,原告在事故发生时经常居住地及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赔偿标准应当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庭审中二被告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且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本案中,原告提供了 XX 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证实出租人 XX 的房屋情况,提供了出租人 XX 与原告爱人 XX 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证实租赁事实, 提供了案外人 XX 与 XX 签订的劳动合同以证实原告的劳动事实及情况, 三份证

7、据证明的事实 (原告 XX 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市)均系客观事实。虽然被告质疑证据的真实性,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在此,也恳请人民法院查清案件2客观事实后依法予以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及XX 省 2011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规定,依法确定的残疾赔偿金为人民币XX 元。(九)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本案中,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致残及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其女儿XX 死亡,其精神遭受极大的创伤, 因此,综

8、合考虑之下提出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人民币XX 元。三、本案中,被告XX 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 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 21 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肇事车系在 XX 公司投保,因此该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的损失。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原告代理人: XX二XX年X月XX 日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演讲稿/致辞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