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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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 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 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 例等,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 动,必须遵守本规程。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 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 范。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 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2、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 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 维修,并做好记录。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第五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 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 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

3、防护措施等, 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 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 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离至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 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 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 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 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

4、关规定培训合 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 矿事故的能力。第十条 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 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 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 全标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 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 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

5、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 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 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二条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 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 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 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 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第十四条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一)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

6、。(二)井上、下对照图。(三)巷道布置图。(四)采掘工程平面图。(五)通风系统图。(六)井下运输系统图。(七)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八)压风、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九)井下通信系统图。(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第十五条露天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一)地形地质图。(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三)综合水文地质图。(四)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五)供配电系统图。(六)通信系统图。(七)防排水系统图。(八)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九)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第十六条井

7、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 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 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 制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 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 统应当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第十九条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 上报。第二十条国家实行资

8、质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 定资质的机构为其提供鉴定、检测、检验等服务,鉴定、检测、检验 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第二十一条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报省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矿井闭坑报告必须有完善的各种地质资料,在相应图件上标注采 空区、煤柱、井筒、巷道、火区、地面沉陷区等,情况不清的应当予 以说明。第二编地质保障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 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 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第二十三条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 矿设计。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

9、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 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查工作。第二十四条当露天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及生产需要时, 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查工作。第二十五条井筒设计前,必须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且不得布置在井 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30m。地质条件复杂 时,应当增加检查孔数量。(二)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5m,且不得布置 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30m。检查孔 的数量和布置应当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三)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必须分含水层(组) 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 采测钻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构造和岩(土)层特征; 详细编录钻孔完整地质剖面。第二十六条新建矿井开工前必须复查井筒检查孔资料;调查核实 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采空区情况,调查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 料等,将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主要井巷揭煤、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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