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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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司法认定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下统称会计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计档案既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各单位的重要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可以为国家或者单位提供比较详细、完整的经济、技术资料,对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具体经济部门的经济决策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正是基于会计档案的作用,我国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管理作了相应规定。1998年 8月 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

2、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1999年 10月 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刑事处罚源于附属刑法的规定。1993年会计法第二十六条就涉及了此类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1999年会计法加大了对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会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明

3、确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还特别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颁布之前, 79年刑法和修订后的97刑法对于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犯罪行为没有会计法可以参照的刑罚条款。对于这种故意销毁会计档案的行为,一般只是根据会计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即使情节严重应予刑事处罚,也只是在其已造成严重后果之后,作为犯罪情节、手段,分

4、别以偷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贷款诈骗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追究刑事责任。无法从源头上、根本上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鉴于隐匿、销销毁会计资料料等严重违法法犯罪行为的的危害性极大大,因而,对对于隐匿、故故意销毁会计计凭证、会计计账簿等严重重违法行为本本身,不论出出于什么目的的、动机,都都需要作为单单独犯罪而予予以刑事处罚罚。因此, 1999年年12月255日第九届全全国人大常委委会第十三次次会议颁布的的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刑法法修正案第第一条明确规规定:第一百百六十二条后后增加一条,作作为第一百六六十二条之一一:隐匿或者者故意销毁依依法应当保存存的会计凭证证、会计账簿

5、簿、财务会计计报告,情节节严重的,处处五年以下有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处或者单处二二万元以上二二十万元以下下罚金。单位位犯前款罪的的,对单位判判处罚金,并并对其直接负负责的主管人人员和其他直直接责任人员员,依照前款款的规定处罚罚。从而及时时弥补了刑法法典的疏漏,为为司法实践提提供了明确的的法律依据,并并为防范和惩惩处日益增多多的涉及会计计资料的严重重违法犯罪提提供了强有力力的法律武器器。鉴于本罪的的出台晚,不不仅难见司法法解释,即使使学理解释也也凤毛麟角。因因此,本文拟拟从本罪的犯犯罪构成、罪罪数认定及证证据标准等方方面作一初步步探讨,以期期抛砖引玉。一、隐匿、故故意销毁会计计资料罪的概概念

6、及其构成成隐匿、故意意销毁会计资资料罪,是指指隐匿或者故故意销毁依法法应当保存的的会计凭证、会会计账簿、财财务会计报告告,情节严重重的行为。(一)客体体要件本罪的客体体是会计档案案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罪对象是会计计档案。按照照会计档案案管理办法第第五条的规定定,会计档案案具体包括:( 1 )会计凭证类类,包括原始始凭证、记帐帐凭证、汇总总凭证以及其其他会计凭证证;( 2 )会计账簿簿类,包括总总帐、明细帐帐、日记帐、固固定资产卡片片、辅助账簿簿以及其他会会计账簿;( 3 )财财务报告类,包包括月度财务务报告、季度度财务报告、年年度财务报告告、会计报表表、附表、附附注及文字说说明以及其他他财务报

7、告。企企业会计准则则第 577 条的规定定,企业会计计报表主要包包括资产负债债表、损益表表、财务状况况变动表(或或者现金流量量表)以及其其他附表。( 4 )其其他类,包括括银行存款余余额调节表、银银行对帐单,其其他应当保存存的会计核算算专业资料,会会计档案移交交清册,会计计档案保管清清册,会计档档案销毁清册册等。(二)客观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观上表现为隐隐匿或者故意意销毁依法应应当保存的会会计凭证、会会计账簿、财财务会计报告告,情节严重重的行为。隐匿,是指指故意隐藏的的行为。在有有关行政主管管部门依法实实施会计监督督时,将应当当提供出来接接受检查的会会计凭证、会会计账簿、会会计财务报告告隐藏起来拒

8、拒不提供,或或者对应当提提供社会监督督的会计凭证证、会计帖薄薄、会计财务务报告隐藏起起来拒不提供供,都构成隐隐匿。故意销销毁,是指将将明知按照会会计档案管理理的有关规定定或者国家统统一会计制度度的规定应当当存档或者保保存的会计凭凭证、会计账账簿、会计财财务报告予以以销毁的行为为。对于何为为情节严重,目目前,刑法和和会计法均均未有明确的的规定。参照照最高人民检检察院、公安安部在经济济犯罪案件追追诉标准的规规定第七条条规定的隐匿匿、销毁会计计资料案的立立案追诉标准准,结合我国国查处会计犯犯罪的司法实实践,笔者认认为,涉嫌下下列情形者可可视为情节严严重:1、隐隐匿、销毁依依法应当保存存的上述会计计资

9、料涉及的的金额或者损损害投资者、债债权人和国家家利益数额在在五十万元以以上的;2、逃逃避依法查处处而隐匿、故故意销毁依法法应当保存的的会计凭证、会会计账簿、财财务会计报告告或者拒不交交出会计资料料的;3、隐隐匿、故意销销毁行为导致致上述会计资资料丧失使用用价值,致使使无法查阅或或者查而不明明,虚实难辨辨的;4、采采取纵火焚毁毁、诬陷嫁祸祸等恶劣手段段实施隐匿、销销毁上述会计计资料行为的的;5、虽经经行政处罚但但仍屡教不改改、屡罚屡犯犯的,等等。对于尚不构构成犯罪的,根根据会计法法的规定由由县级以上人人民政府财政政部门予以通通报,可以对对单位可以并并处五千元以以上十万元以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负

10、责的主管人人员和其他直直接责任人员员,可以处三三千元以上五五万元以下的的罚款;属于于国家工作人人员的,还应应当由其所在在单位或者有有关单位依法法给予撤职直直至开除的行行政处分;对对其中的会计计人员,并由由县级以上人人民政府财政政部门吊销会会计从业资格格证书。(三)主观观要件本罪在主观观方面表现为为故意,实施施这种犯罪的的行为人一般般是为了掩盖盖其违法犯罪罪行为,故意意销毁证据和和线索。过失失不构成本罪罪。(四)主体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体为一般主体体。单位亦可可构成本罪。需特别说明明的是,不能能因为该罪列列在“妨碍公公司、企业管管理秩序罪”一一节,就理解解为限于公司司、企业人员员。根据全国国人大常委

11、会会法工委答国国家审计署的的复字200023号号的答复意见见,国家机关关、事业单位位直接负责的的主管人员和和其他直接责责任人员也可可以成为本罪罪的主体。由由此该罪的主主体应为所有有依会计法法的规定办办理会计事务务的国家机关关、社会团体体、公司、企企业、事业单单位等组织和和个人。二、隐匿、销销毁会计资料料罪罪数的认认定在查处此类类犯罪的司法法实践中,行行为人实施隐隐匿、销毁会会计资料的行行为往往与其其他犯罪活动动关系密切,牵牵连交错。因因此,就很有有必要对其罪罪数加以认定定,以便在刑刑法定罪和刑刑罚适用上,科科学地把握一一罪与数罪的的区别与处断断原则。(一)从立立法宗旨来看看,尽管799刑法和修

12、订订后的97刑刑法均未对本本罪作出规定定,但93年年的会计法法第二十六六条、修订后后的99年会会计法第四四十四条、第第四十五条均均有“构成犯犯罪的,依法法追究刑事责责任”的规定定。新颁布的的刑法修正正案亦明确确地将隐匿、故故意销毁依法法应当保存的的会计凭证、会会计账簿、财财务会计报告告的行为规定定为单独犯罪罪。同时,世世界上不少国国家和地区在在司法实践中中对此类严重重违法犯罪行行为也多是单单独定罪处罚罚的。据此,笔笔者认为,如如果将隐匿或或者故意销毁毁会计资料的的行为与其他他犯罪行为以以牵连犯或者者吸收犯来定定为一罪,实实行从一重罪罪处罚,则与与立法要旨不不符。(二)一般般来说,行为为人实施隐

13、匿匿、销毁会计计资料的行为为不论是在实实施其他犯罪罪之前还是之之后,都只是是为了防止罪罪行败露、逃逃避惩处,是是行为人掩盖盖其他犯罪行行为的辅助手手段,而不是是实施其他犯犯罪的方法行行为或者结果果行为,与其其他犯罪之间间不具备手段段和目的的牵牵连关系;此此外,隐匿、销销毁会计资料料行为虽与其其他犯罪行为为关系密切,甚甚至有可能处处于同一犯罪罪过程,但并并不是其他犯犯罪的必经阶阶段,而其他他犯罪行为也也不是隐匿、销销毁会计资料料行为发展的的当然结果,故故也不存在吸吸收关系。因因而,此类犯犯罪活动亦不不宜作为牵连连犯或者吸收收犯来处罚,而而应实行数罪罪并罚。(三)在罪罪数认定的问问题上,还有有两种

14、特殊情情况值得引起起注意:其一一是法条竞合合的问题,即即对于刑法已已明文将隐匿匿或者故意销销毁会计资料料认定为实施施其他犯罪的的手段,且前前者的确与后后者之间存在在着手段和目目的的牵连关关系,应依照照刑法特别法法条规定定罪罪处罚。例如如,在查处偷偷税犯罪时,由由于刑法第二二O一条第一一款已明确将将“隐匿、擅擅自销毁会计计账簿、记账账凭证”认定定为偷税犯罪罪的手段,如如隐匿、销毁毁会计资料行行为与偷税犯犯罪之间实际际上具备刑法法所规定的这这种手段和目目的的牵连关关系,则应按按法条竞合原原则,依照刑刑法第二O一一条第一款特特别法条规定定,以偷税罪罪予以定处。其其二是行为人人为了实施隐隐匿、销毁会会

15、计资料的行行为,采用的的手段又触犯犯了刑法规定定的其他罪名名时,则有可可能涉及到按按牵连犯来从从一重罪处罚罚的问题。例例如,行为人人在采用纵火火的手段来销销毁会计资料料的同时又对对公共安全构构成了危害,由由于纵火行为为与销毁会计计资料行为之之间具备了手手段与目的的的关系,故应应按照牵连犯犯来予以定罪罪处罚。三、隐匿、销销毁会计资料料犯罪的证据据标准隐匿、销毁毁会计资料犯犯罪由于犯罪罪嫌疑人、被被告人将会计计资料隐匿或或者销毁,往往往仅有被告告人供述,而而没有其他证证据,共同犯犯罪可以有同同案人供述予予以佐证,单单一犯罪则无无其他证据予予以佐证。从从理论上讲,共共犯同案被告告人供述,无无论是关于

16、自自己的犯罪供供述,还是关关于同案被告告人的犯罪供供述,均为被被告人供述,而而非证人证言言,依据刑刑诉法第四四十六条“只只有被告人口口供,没有其其他证据的,不不能认定被告告人有罪。”之之规定,要想想使证据达到到确实充分,只只有做到证据据补强,即有有其他的证据据予以佐证。而而要想取得其其他证据,以以现在的财务务管理水平,和和目前的经侦侦手段,除非非犯罪嫌疑人人留下蛛丝马马迹,否则应应当说是项难难度十分大的的工作。因此此,如果片面面追求此罪名名“精确性”,无无疑会增加举举证难度,使使犯罪分子得得不到惩罚。既然隐匿、销销毁会计资料料犯罪,取证证如此之难,那那么,是否可可以从“不作作为”之理论论上来讨论这这一问题呢?“不作为说说”即违反义义务说,笔者者认为,“隐隐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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