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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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渭经开发20106号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区内各办、局,各企业: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六月九日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改善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经济投资环境,规范土地管理秩序,保障经开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办法、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渭南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国土经开分局)在渭南市国土资源局和经开区管委会的双重领导下,对经开

2、区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第三条 在经开区规划范围内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符合渭南市城市建设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通过用地预审,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第四条 需要使用经开区规划范围内土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实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建设单位应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图向国土经开分局提出项目用地预审申请。第五条 土地预审通过的项目,由国土经开分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配合按照批次用地报批。土地预审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办理用地报批手续,不得进行建

3、设项目征地。第六条 建设用地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由有征地权的政府组织统一征收(用),征收回的土地纳入经开区建设用地储备库择机进行供地。第七条 对纳入储备库的土地按照供地计划,由国土经开分局统一按照相应的供地目录,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等方式逐项目向建设单位供地。依据供地程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方为合法用地。未经供地程序私自占用的土地属非法用地。第八条 经批准占用经开区范围内耕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应当依法组织开垦耕地或者依据陕国土资发200014号文件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第九条 以出让方式获得用地的建设单位,必须和国土经开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用地时间,用地

4、条件使用土地。由于自身原因逾期六个月不能开发建设的,依照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由管委会通知建设单位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土地闲置超过一年的,依照陕西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或出租需签订转让、抵押或出租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或出租合同不得违反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原出让合同和有关登记文件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出租或抵押期间,原出让合同和有关文件中所规定的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由出租人或抵押人负责履行。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或出租合同存续期间,土地使用权不得再次抵押和出租。第十三条 土地

5、使用者需改变土地使用用途,须征得出让方同意,经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建设部门批准,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用地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须经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同意后,向国土经开分局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占用耕地的应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并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临时用地期限为两年,到期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申请办理土地使用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十六条 经开区内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当地乡(镇)

6、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与单位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国土经开分局代为调处,需要确权的由管委会起草确权决定提交市人民政府确权。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合同期满,土地使用者需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应在出让期满六个月前向管委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批准后,到国土经开分局办理续签土地出让合同并重新支付土地出让金。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严禁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或挖塘养鱼等。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在出让期限内转让、出租或者抵押土地使用权需缴清全部出让金,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固定资产占总投资(不包括地价)20%以上的建设资金方可进行。第二十条 严禁未经批准

7、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第二十一条 项目用地单位要严格按出让合同约定条件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出让条件。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用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禁止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第二十三条 项目用地单位用地要本着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利用土地,严格禁止未批先占、批少占多或批而不用撂荒、闲置或浪费土地等行为的发生。第二十四条 禁止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或非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筑永久性建筑物或其它构筑物。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

8、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和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照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理。第三十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既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也不缴纳复垦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和实施条例第四十

9、一条及土地复垦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二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 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阻碍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理。第三十五条 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按国务院55号令第十七条第二款处理。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之规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依照陕西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处理。第三十七条 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不履行登记手续的,依照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三十五条处理。第三十八条 对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经济管理土地 办法 通知抄送: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国土资源局,辛市、龙背、田市镇人民政府。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办公室2010年6月21日印(共印80份)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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