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方法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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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标方法的分类目前,国家有关部委下发的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所规定的评标方法不尽相 同。如:七部委2001年第 12 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二种 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建设部2001年第 89 号令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二种评标方法:“综 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商务部 2004 年第 13 号令机电产品国 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二种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价法”;财 政部2004 年第 18 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三种评标 方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2、;交通部 2006 年第 7 号令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四种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法”、“最低 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双信封评标法”。除商务部 2004 年第 13 号令和财 政部 2004 年第 18 号令外其他法规均规定还可以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 的其他评标方法”。认真分析比较这些评标方法,有的评标方法虽然提法不一致,但实质内容却 相同,作为国家法律或者部门法规,应将其统一归纳为一种评标方法;而有的评 标方法虽然提法完全相同,但含义却有着本质区别,也应该站在国家法律法规的 规范与统一的高度予以区分。以上这些法规规定的评标方法应该归纳为如下五种: 一是综合评估法(

3、也可以称作综合评价法、综合评分法)。商务部 2004 年第 13 号令叫做综合评价法,财政部 2004 年第 18 号令叫做综合评分法,其他规定 中叫做综合评估法。这些评标方法,虽提法有一字之差,但均是对价格、技术、商务等条款进行 综合评价和打分,以得分的高低,确定中标与否,其实质内容是相同的。应该归 纳为同一种评标方法。二是最低评标价法。商务部 2004年第 13 号令、财政部 2004 年第18 号令和 交通部2006年第7 号令都规定了“最低评标价法”,这三部委法规的提法虽然完 全相同,但含义却大不一样,评标价的概念和计算方法等实质性内容有着本质区 别。商务部2004年第 13号令和财政

4、部2004年第 18号令所规定的“最低评标价 法”含义相同,都是指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了强制标准条款,即规定了关键的商务 和技术条款,如果关键条款有一项偏离将导致废标;在关键条款均满足的情况下, 对非价格因素,如对一些非关键的技术、商务条款的偏离,按一定的比例折算成 投标报价,然后将投标报价和所有偏离所换算出的价格相加之和,称作评标价, 以评标价格的高低为依据,确定中标人。交通部2006年第7 号令所规定的“最低评标价法”是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复 核,如有计算错误,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也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进行修正,修 正后的报价减去暂定金等非合同因素价格,所得的差称作 “评标价”。按此“评标 价”的

5、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在很大程度上,此种评标价方法与其规定的“合理低价法”或其他部委法规规 定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有相同之处,均是对技术、商务等非价格因素进行 评审,如果技术、商务等条款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那么就近按投标价格由低到 高的顺序(低于成本的除外)对投标人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所以应该将 其归为第三种评标方法,即: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另外还有第四种“性价比法”和第五种“双信封评标法”,此二种方法完全不同 于上述三种评标方法,法律中都有具体定义。处理综合评分法运用中的三个难题难题一:价格分值难确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价格分值占货物项目总分 值的比重(即权重

6、)为30%-60%,服务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重) 为 10%-30%。也就是说,在货物招标采购项目中,价格分值在 1/3 至 2/3 之间浮 动,这对基层招标采购单位来说,确实是不容易确定。总结大多数招标采购单位的做法,是这样来确定的:(1)查阅政府采购档案等相关资料,凡政府采购中心留存的政府招标案例 中有相同或相近项目的,且实绩是成功的,采购人和供应商也都基本满意的,就 参照其价格分值确定,或进行适当微调。(2)不能查阅到相关数据,就通过分析其项目的性质来确定,凡其招标采 购项目的性质比较明朗、技术标准相对统一,越接近通用项目的,则其价格分值 也就越高,是货物项目的可定为 60%

7、,是服务项目的可定为 30%,以此类推, 项目性质越不明朗,通用性、标准性越差的就分别定为 30%(货物项目)、10% (服务项目)。(3)若通过分析其项目性质仍不能确定的,就结合两方面的意见确定。一 方的意见是采购人的意见,另一方的意见是专家的意见。若采购人不看重其价格, 认为价格分值可定为 60%,而专家认为不能将其价格看得过重,还要重视送货方 式和售后服务,认为其价格分值可定为 40%,则就取其两者的平均值 50%。难题二:技术指标优劣不能定怎么办 现实中有时也遇到这样一种情形,招标采购单位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后出 现了得分相同且投标报价也相同的几个单位。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 理

8、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按技术指标 优劣顺序排列。可是,有时有的招标采购项目技术标准不明确,投标单位技术指标优劣顺序 无法排定,也就是说,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几个单位,技术指标分数也都一样, 那怎么办?依笔者之见,确定的方法是按综合评分法中各主要因素权重值的先后 顺序,依次从中找出得分高低的先后顺序,然后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 应商。例如,某招标采购项目的各主要因素权重值的顺序是这样排列的:价格 0.32、 技术 0.31、售后服务0.14、财务状况0.11、信誉0.10、业绩0.0

9、9,对招标文件的 响应程度 0.05。则得分且招标报价、技术指标相同的,按售后服务得分由高到低 顺序排列,若售后服务得分再相同,再按财务状况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以此 类推,从中找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顺序,从而确定出中标候选供 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难题三:“倾向性问题”怎样避免 在招标采购实务中,许多同志有这样的感受:如果把技术指标写得十分详细, 或增加某些指标的分值,很利于专家评标,但遭到供应商的质疑,说招标带有“倾 向性”或被说成“量身定做”;如果指标太糊涂,专家有意见,认为不便于具体评 标,采购人也会说,这样容易采购到不合适的商品。那么,如何能避免“倾向性”,而又能保证买到合

10、适的商品呢?其避免的做法 是:(1)技术指标应尽量选用标准指标,不少产品(商品)有国际通用标准, 国家级(部级)标准、省级标准等,则在招标文件中应百分之百地选用这些标准 指标值,既不可违背,也不可模糊,更不可标新立异,另立招标采购单位自行制 定的技术指标值。(2)实质性技术指标应详细但不能独选其一,非实质性技术指标则不能详 细。但不能不好操作。如某单位招标采购一批木质办公家具,材质属于实质性指 标,应具体明确楠木、檀木、水曲柳等一类硬质木材种类,而不能单独明确水曲 柳木材家具为本次招标的必选项木质家具,除此以外的硬质木材不属于招标采购 范围,同样,家具的产地属于非实质性指标,就不能详细规定限购

11、范围为本省、 本市等。3)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地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 价、打分,相互间保密,不得串通或做任何记号,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 因素的得分。实践证明,只要做好上述这三条,就能避免“倾向性”。另外,据有关媒体报 道,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为防止出现倾向性问题,提出了“密闭式评标法”,即专 家在投标文件被部分密封的情况下评标。他们认为这种办法对去除倾向性有一定 的助益。评标方法的比较、选择和适用范围各部门法规规定了不同的评标方法,也原则规定了其适用范围。就各种评标 方法而言,都有各自的侧重点和适用性,换句话说,都有各自的优点和适用范围, 很难比较出哪一种方法更科学、合

12、理,同时,也无法制定出一种适合所有招标项 目的评标方法。例如,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叫做合理低价法,主要是适用于通用技术、 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方法相对简单,但什 么样的低价合理,多少的报价算是低于成本,国家没有统一的评判标准,而且有 些项目也很难计算其成本,评委在评标时很难予以把握。在实际工作中,很多招标机构都会遇到过这种情况: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 标价法评标时,有一些投标人故意把投标价报的很低,甚至低于成本,以谋取中 标。如果评定他们中标,那么他们的利润就会很少,甚至亏损,但是,他们明知 如此,为什么还会采取此种“策略”呢?是因为他们一旦中标,就会寻找各种

13、理由 和借口拖延合同的履行,迫使招标人提高合同价格,或者,再以次充好、降低成 本,以达到盈利之目的。一旦评委评定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不予中标,他们会不承认报价低于成本, 有时会提出质疑和投诉,严重影响和干扰评标工作。而所有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 对投标人无理投诉行为给予必要的处罚,所以采用这种评标方法有时也会给招标 工作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再如,最低评标价法是国际招标普遍使用的评标方法。商务部 13号令规定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综合评分法 进行评标的项目,其招标文件必须详细规定各项商务要求和技术参数的评分标 准,并通过招标网向商务部备案。所有评分方法和标准应

14、当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 割的一部分并对投标人公开”。所以,这项规定限制了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使 用“综合评估法”,其目的是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尽最大可能地实现“三 公”原则和保护投标人利益。“最低评标价法”需要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计算评标价,评委评标的灵活 性和自主性得以限制;而“综合评估法”却给评委成员更大的自主打分的空间或灵 活性,打分时受评委的主观影响相比较大。所以“最低评标价法”本身而言,在某 种程度上体现了“三公”原则,是一种很好的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的局限之处一是需要在招标文件中详尽地列出的技术参数、商务要求,这对招标人提出 了更高的要求,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和董得货物的

15、性能和技术要求;如果编 制技术文件时遗漏了重要条款,也会给评标、招标工作带来麻烦,甚至造成招标 工作的失败。二是评标时对交货期的偏离、付款方式的偏离、在中国境内的备件供应和售 后服务设施、投标设备的预计运营费和维护费、投标设备的性能和生产率等因素, 进行投标价格的调整。考试大招标师如果在中国境内无备件供应和售后服务设施,那么建立新的备件库和提供售 后服务设施需要多少资金;考&试大&投标设备的预计运营费和维护费、投标设 备的性能和生产率如何计算等,都需要折算成报价,加入到评标价中,而这些计 算都是相当复杂的事情,投标价格的调整比例定为何值更科学、合理,都是很难 说得清楚的唱标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唱

16、标,作为开标仪式中的重要环节,很多人认为只不过是唱标员按照投标人 的“唱标一览表”念念而已。但作为一名长期从事招标工作的人员,我认为唱标的 水平将直接关系到整个开标仪式的成败与否,从中完全可以折射出整个招标机构 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几年的实际工作经验,我认为唱标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唱标前准备工作 接到唱标任务后,应当立即与了解项目情况的负责人进行沟通,认真审阅招标文 件和评标文件,了解本次招标项目唱标的内容有哪些。1 、了解本次招标产品的名称及数量。因很多投标人往往按照自己的习惯进行 报价,没有合计总报价,有的干脆提供很多张分项“唱标一览表”需要我们进行相 加,这就要求唱标人必须熟悉所招标产品情况,以辨别投标人在开标一览表中的 内容是否齐全,数量是否正确,及时合计总报价。2 、了解本次招标的商务条款。为加快唱标的速度,同时也方便评委记录,我 们一般要求投标企业在“唱标一览表”中注明对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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