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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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规定DLGJ102 91( 试行 )主编部门批准部门施行日期能源西南电力设计院 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1991年6月1日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DLGJ102 91(试行 )的通知电规技 (1991)13 号各电管局,省 ( 市、自治区 )电力局,直属电力设计院,省(自治区 )电力勘测设计院,华能集团各有关公司,新力公司: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经与能源部安环司共同商定,我局委托西南电力 设计院负责编制了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及其条文说明,经组织审 查,现批准颁发 DLGJ102 91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规定(试行 )(包括条

2、文说明 ),自发行之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或需要补充修改之处,请随时函告我局及负责 日常管理工作的西南电力设计院。有关征订事项,请与北京市二里沟水利电力出版社发行部联系。邮政编码: 100044。1991年3月4日编制说明本规定是根据能源部安环司和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 1989 年下达的任务要求,由 能源部西南电力设计院编制的。本规定是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制定本规定的主要目 的,是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和环委联合以(87)国环字第 002号文颁发的建设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编制过程中,对现行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国家技术 经济政策及电力行业环

3、保工作的实际情况等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本规定明确 了环境保护设计中应该遵守的原则,对各个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和深度、设计管 理等也提出了统一的要求。本规定的执行,将有助于电力环保设计工作的规范 化。由于环境保护要求的不断提高,势必对电力环保设计工作提出更多的要求,因 此在本规定试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若发现需要修改 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能源部西南电力设计院,并抄送能源部电力 规划设计管理局,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第一章总则第 1.0.1条 为了在火力发电厂工程 ( 以下简称火电厂 )建设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 中,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环境保

4、护管理办 法、建设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标准、规 范,特制定本规定。第 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厂。小型火电厂工 程及涉外工程工程可参照执行。第 1.0.3条 火电厂扩建、改建工程,要体现新老厂统一考虑的原则,使整个电厂 达到环保要求。老厂治理改造措施所需投资应在基建与生产之间合理分摊。第 1.0.4 条 凡本规定未作规定者,尚应执行现行的国家、部有关标准。第二章各设计阶段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 2.1.1条 火电厂的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进行,应执行环境 影响报告书 (表 )的编审制度,并执行防治污染的设施与

5、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的制度。第 2.1.2条 电力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火电厂建设工程的各个设计阶段的 工作,并应按环境保护要求对有关设计、文件进行会签。第 2.1.3条 火电厂建设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应贯彻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分期收 益的设计原则。第 2.1.4条 火电厂建设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在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同时必须确保 安全经济发电。第二节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第 2.2.1条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编写环境影响简要说明,作为初步可行性研究 设计文件中的一章,其主要内容如下:1. 所在地区的环境现状;2. 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3. 对厂址和规划容量的推荐意

6、见;4. 当地环保部门的意见和要求;5. 存在问题。第 2.2.2条 环境影响简要说明主要依据收资调查、类比描述等定性分析法进行编 写。第2.2.3条 本设计阶段应取得省级环保部门同意建厂的意向性文件。 第三节可行性研究阶段第2.3.1条 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按规定编报火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第 2.3.2 条 火电厂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必须由持有“环境影响评价证 书”的单位承担,该单位应熟悉火电厂生产和防治污染技术,具备工程分析能 力。第 2.3.3条 当需要编写火电厂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先编写环境影响 评价大纲,并征得负责工程审批的环保部门同意后才能开展环境评价工作。第

7、2.3.4条 进行评价工作时,应尽量收集厂址周围地区的现有资料(包括环境现状、大气测试、水体和污染源调查等),作为评价依据。若资料不足,可根据“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测试;实验和监测工作所需测试手段的选用原则是“因 地制宜,重在实用”。第 2.3.5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要突出火电厂的特点,应从火电厂“三废”对环 境的影响出发,结合技术经济比较和社会效益分析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厂址 方案及建厂规模。报告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经济政策,力 求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使治理设施真正发挥防治污染的作用。第 2.3.6条 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原则上按规划容量进行,并应按此提出可行性

8、的结 论意见和相应的治理措施。在扩建时,若条件发生变化,应本着“缺什么补什 么”的原则进行补充修改工作,并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的审批程序办理扩建工程的报批手续。第 2.3.7条 火电厂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专门论述环境保护的篇 (章),其主要内容如下:1. 建厂地区的环境现状;2. 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3. 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4. 对厂址与规划容量提出推荐意见;5. 防治污染的措施;6. 环境影响分析;7. 环境投资估算;8. 结论及建议。篇 (章 )的结论应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结论相协调。第 2.3.8条 凡有综合利用条件的火电厂建设工程,在报批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设 计

9、文件时,应包括粉煤灰综合利用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准建设的综合利 用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四节初步设计阶段第 2.4.1条 初步设计阶段,若火电厂建设工程的规模、厂址等发生较大改变时, 应适时地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第 2.4.2条 初步设计阶段应编写初步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篇(卷),其主要内容如下:1. 环境保护设计依据;2. 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名称、数量、浓度及排放方式;3. 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4. 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主要设计参数、工艺流程和预期效果;5. 绿化设计;6. 环境管理、监测机构及定员;7. 环境

10、保护投资概算;8. 必要的附图;9. 存在问题及建议。第 2.4.3条 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 (卷 )应经环保部门审查。 第五节施工图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第 2.5.1条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除按分工完成所承担的设 计文件外,尚应通过对有关设计文件及图纸的会签,以确保初步设计中确定的各 项防治污染措施及必要的排放计量监测系统的落实。第 2.5.2条 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及时处理与治理措施有关的设计问题,确 保防治污染设施能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投运。第 2.5.3条 在火电厂试生产结束前,应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环保设计单位 应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并进行设计回访。第三章厂址

11、选择第 3.0.1条 厂址选择应根据当地的总体规划,结合环境、水源、交通、地质、灰 渣处理等条件全面考虑。厂址严禁选择在重点保护的风景游览区、文教区、水源 保护区、疗养区、自然保护区、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区,以及名胜古迹、温泉 所在地。第 3.0.2条 厂址应选择在大气扩散稀释能力较强的地区。在城市附近选址时,厂 址宜位于其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电厂职工居住区,宜布置在火电厂厂区 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并不受贮灰场的影响。在大气背景浓度 (同类污染物 )超过标准限值的地区建厂时,应有削减背景值的措 施。第 3.0.3条 选择火电厂的厂址时,必须选定具有适当容量的贮灰场。灰场场址的 选择应考虑灰

12、水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影响。第 3.0.4条 火电厂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要按照“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 用,讲究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的原则,节约使用地表水和地下水,考 虑污水资源化,合理地利用水资源。第 3.0.5条 电厂取水和排水口选址,应选择水文、水力、地质及稀释扩散条件好 的水域,并宜远离城镇集中式取水水源地。不得在特殊保护水域新建排水口。第 3.0.6条 厂址选择应注意火电厂与其他工业企业排出废气、废水和废渣的相互 影响。第四章污染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 4.1.1条 火电厂的各类污染物,无论是直接排放或经处理后排放的,都必须符 合国家或地方颁布的排放标准。第 4.1.2条 污

13、染防治设施设计应因地制宜地采用成熟、先进、经济而且治理效果 好的技术;选用的设备和工艺的各个环节必须可靠,以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 排放物长期稳定地达到设计指标。第 4.1.3 条 应设置废气、废水排放计量装置,并配备相应的采样和分析仪器设 备。第 4.1.4条 在污染防治或综合利用过程中,如有二次污染物产生,应对二次污染 物一并进行治理。第二节大气污染防治第 4.2.1 条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应尽量利用大气自净能力,采用高烟囱排 放,使其达到国家或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第4.2.2条 燃煤电厂必须安装除尘器:1. 单机容量达 200MW 及以上时,应采用静电除尘器;2. 对 32

14、个重点城市,单机容量达 100MW 及以上时,应采用静电除尘器。第 4.2.3 条 火电厂含硫烟气若必须进行脱硫时,则需经过专门技术经济论证确 定。第 4.2.4条 火电厂烟囱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不得低于锅炉或锅炉房高度的22.5倍。第 4.2.5条 当烟囱高度受条件限制且环境保护又有较高要求时,在技术经济条件 合理的情况下,可选用多管集束型烟囱。第 4.2.6 条 火电厂宜通过改善燃烧方式降低氮氧化物的排放。第三节废水污染防治第4.3.1条 设计中必须执行节约用水、综合治理的原则,积极采取一水多用和废 水重复利用措施,建立给排水平衡的水务管理系统。第 4.3.2 条 火电厂的各类废水

15、均应按水质分类进行处理。第 4.3.3条 为减少火电厂的冲灰排水,可采用高浓度输送,灰水闭式循环等方 式;灰场灰水应有足够的停留时间或设二次澄清池;当灰水水质不能达标排放 时,可根据排水水质采用烟气处理、加酸(碱) 中和等处理方式。第4.3.4条 位于城市的火电厂,其生活污水宜引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统一处理。 其他火电厂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适宜的处理方式,如沉淀、曝气、消毒、生化处 理及综合处理等。第4.3.5条 当火电厂的供水系统采用直流或混流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其温 排水对受纳水体中水生物产生有害影响,必要时可增设冷却塔或其他散热冷却装 置。应控制排水中的余氯量。第 4.3.6条 火电厂的生产废水和设备清洗废水,除调节pH 值外,还要根据其水质特性采用相应的处理措施。第 4.3.7条 火电厂的含油废水应采用油水分离器、降油池、移动或不移动的油污 水处理装置以及絮凝法进行处理。对各生产车间的油污水,应尽可能先集中贮存 再统一处理。第 4.3.8条 火电厂的锅炉补给水除盐系统再生废水、凝结水除盐系统再生废水和 化学车间排水等酸碱废水,应采用中和处理。第 4.3.9条 火电厂的煤场雨水排水和输煤系统冲洗水,应利用煤泥沉淀池进行处 理。第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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