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排水规范强条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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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给排水规强条汇总- -日期: / 建筑设计防火规8 消防设施的设置8.1 一般规定8.1.2 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体统。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8.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系统以与以下建筑的室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1.超过5层的公共建

2、筑; 2.超过4层的厂房或仓库; 3.其他高层建筑;4.超过2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的地下建筑(室)。8.1.6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 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 附设在建筑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与以下或室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3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8.1.8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8.2 室消火栓系统8.2.1 以下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消火栓系统: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和仓库;2 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消火栓系统确

3、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消火栓。3 体积大于5000m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4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与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5 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8.3 自动灭火系统8.3.1 除本规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以下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 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

4、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考梗、筛选部位;2 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与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3 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木器厂房;4 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5 高层乙、丙类厂房;6 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8.3.2 除本规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以下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与其制品的仓库;注:单层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的棉花库房,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的火柴仓库;3 邮政建筑建

5、筑面积大于500的空邮袋库;4 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5 设计温度高于10的高架冷库,设计温度高于0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的非高架冷库;6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7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8.3.3 除本规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以下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与其地下、半地下室;2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与其地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3 高层民用建筑的歌

6、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8.3.4 除本规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以下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与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门诊楼和手术部;3 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办公建筑等;4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5 大、中型幼儿

7、园,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老年人建筑;6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7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与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池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池所外)。8.3.5 根据本规要求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观众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和丙类生产车间、库房等高大空间场所,应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8.3.7 以下建筑或部位应设置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 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厂房,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生产或使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厂房;2 乒乓球

8、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3 建筑面积大于60或储存量大于2t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厂房;4 日装瓶数量大于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5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剧场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葡萄架下部;6 建筑面积不小于400的演播室,建筑面积不小于500的电影摄影棚。8.3.8 以下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1 单台容量在40MVA与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与以上的电厂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VA与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变压器;2 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

9、位;3 充可燃油并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注:设置在室的油浸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8.3.9 以下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1 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2 国家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3 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4 中央与省级公安、防灾和网局级与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5 A、B级电

10、子信息系统机房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6 中央与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建筑面积不小于120的音像制品库房;7 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的珍品库房;一级纸绢质文物的列室;8 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注:1 本条第1、4、5、8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2 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或同筑的不同防火分区时,本条第5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8.3.10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 单罐容量大于1000m的固定顶罐应设置固定式泡沫

11、灭火系统;2 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量不大于200m的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3 其他储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4 石油库、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工程中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GB 50074等标准的规定。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3 给水3.2 水质和防水质污染3.2.3 城镇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3.2.3A 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3.2.4 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3.2.4A 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构筑物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以下规定:1 出水口不得被任何

12、液体或杂质所淹没;2 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3.2.4C 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水等其他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3.2.5 从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供以下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的以下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1 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与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小区或建筑物,在其引入管上;2 从城镇的生活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水泵的吸水管上;3 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回流设施时,向商用的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

13、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3.2.5A 从小区或建筑物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以下用水管道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器:1 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2 从生活饮用水贮水池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3.2.5B 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以下含有对健康有危害物质等有害有毒场所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设施:1 贮存池(罐)、装置、设备的连接收上;2 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实验楼(医药、病理、生化)等除按本条第1款设置外,还应在其引入管上设置空气间隙。3.2.5C 从小区或建筑物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以下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1 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

14、、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其充(补)水管上;2 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在其管道起端;3 消防(软管)卷盘;4 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与给水管道连接处;3.2.6 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采用非专用冲洗阀直接连接冲洗。3.2.9 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3.2.10 建筑物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与顶盖。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其他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3.2.14 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时,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3.5 管道布置和敷设3.5.8 室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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