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法规-偷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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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规范处理违约用电、窃电行为程序,保障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电力法、合 同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1 职能1.1 对公司管辖的客户查获的违约用电、窃电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下达通知、停电、追补电费及违约使用 电费、恢复送电等处理程序。1.2 处理违约用电、窃电行为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做到程序合法规范、手段合理适当。1.3 稽查大队是处理违约用电、窃电行为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公司分管副经理负责。2 职责2.1 按计划开展用电营业普查和稽查工作,及时查处违约用电、窃电行为,及时发现计量装置故障(含现 场倍率与电

2、费计算不符)。2.2 对查获的违约用电、窃电行为按程序进行处理。3 处理程序3.1 稽查大队和各供电所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用电检查时,工作人员不少于两人,并按照规定出示证件。3.2 违约用电、窃电行为的认定及计算依据。3.2.1 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 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两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迄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日期按三个月 计算。3.2.2 私自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私增设备 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私增容

3、量每千 瓦(千伏安)50 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如客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新装增容办理手续。3.2.3 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停用违约使 用的电力设备。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 承担两倍补交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客户应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 安)3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启用属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设备的,违约使用者还应承担本条第2项规定的违约 责任。3.2.4 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者

4、,属于居民客户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客 户的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3.2.5 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或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 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3.3 窃电行为的认定及计算依据。3.3.1 窃电行为的认定3.3.1.1 在供电企业的供电、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3.3.1.2 绕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3.3.1.3 伪造或者擅自开启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3.3.1.4 故意损坏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3.3.1.5 以改变接线等方式故意使法定

5、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用电的。3.3.1.6 将电费卡非法充值后用电的。3.3.1.7 擅自变更电容、变比等用电设备参数用电,造成电费损失的。3.3.1.8 采用其他方式、方法窃电的。3.3.2 对窃电行为追补电费的计算依据。3.3.2.1 在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电 时间计算确定。3.3.2.2 以其他方法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最大电流值(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 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电的时间计算确定。3.3.2.3 上述方法无法确定,可以按负荷监控装置的记录确定窃电量。3.3.2.4 窃

6、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量参照下列方法确定。3.3.2.4.1 按同类产品国家规定的或者同类产品正常综合单耗和产品产量相乘计算用电量,加上其他辅助 用电量后与抄见电量对比的差额计算。3.3.2.4.2 在总表上窃电,按分表合计电量及正常损耗之和与总表抄见电量的差额计算。3.3.2.4.3 按历史上正常月份用电量与窃电后抄见电量的差额,并根据实际用电变化计算确定。上述3 种方法仍无法查明的,窃电日数至少以180 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 小时计算;照明 用户按 6 小时计算。3.4 违约使用电费计算依据:按追补电费的 3 倍计算违约使用电费。3.5 处理程序3.5.1 调查取证。3.5

7、.2 下达违约用电、窃电行为处理通知书。3.5.3 按规定程序对违约用电、窃电用户实施停电。3.5.4 用户承认违约用电和窃电事实并在处理单上书面签字、盖章认可。3.5.5 计算追补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数额并按照规定程序、权限报批。3.5.6 用户交纳追补电费、违约使用电费及计量装置防窃电改造费用。3.5.7 采取防止用户再次窃电、违约用电的措施后送电。3.5.8 资料归档。处理违约用电、窃电行为必须按上述程序逐一进行,上一程序未完成不得进入下一程序。4 检查与考核4.1 稽查大队查获的违约用电、窃电(含举报投诉),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4.2 用电管理人员、计量外勤等工作人员发现违约用电

8、、窃电行为时必须保护现场,保全证据,并尽快通知本单位有处理权限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工作,最长不得超过 6 小时。4.3 所有追补电费、违约使用电费按公司规定上缴。4.4 工作人员发现违约用电和窃电行为不及时制止,不保护现场造成证据被用户销毁的,不按照规定上报 移交的,按公司营销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龙海市供电公司业绩考核办法等处理。4.5 除公司规定的有权处理违约用电和窃电的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处理违约用电和窃电。4.6 稽查大队、有关营销单位工作人员在处理违约用电和窃电行为时,必须下达违约用电或窃电行为处理 通知书,未经下达通知不得径行处理。4.7 各营销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职权范围、程

9、序处理违约用电、窃电,不得违反工作程序、未经审批越 权处理违约用电和窃电。违反规定的,按公司营销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处理。4.8 工作人员与客户串通违约用电、窃电的,按公司营销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济南供电公司下岗规 定等严肃处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1 总则1.1 本标准规定了对违约、窃电行为的查处和日常管理工作以及给予检举、查获者的奖励办法。1.2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及各供电分公司。2 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窃电(违约)案件举报奖励办法湖北丹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布3 管理职能3.1 违约、窃电的查处是营销管理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

10、环节,监察大队是违约、窃电的查处的归口部门。 市场营销部负责辖区范围内,反窃电检查和对用户违约用电检查的日常管理工作。3.2 电力监察大队负责处理全公司违约、窃电的查处工作,对电量超过十万千瓦时、金额超过 5 万元的违 约、窃电案件的处罚,必须报公司分管营销副总经理审批。3.3 电力监察大队和市场营销部可直接处理供电区域内违约窃电用户,也可将调查处理的用户交由供电分 公司处理;对违约窃电情节复杂、需由上级查处更为合适时,供电分公司可报上级处理。3.4 电力监察大队对全公司违约、窃电处理与反窃电专项检查管理失职、失误负责;各供电分公司用电检 查对本级辖区内违约、窃电查处管理负责,并接受上级用电检

11、查的监督管理。3.5 当窃电案件较为严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时,公司安保部门有移交处理的联系职能,并参与案件的全 过程。4 管理内容与要求4.1 违约用电、窃电行为必须坚决依法查处,必须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纠。4.2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窃电:4.2.1 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4.2.2 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4.2.3 伪造、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4.2.4 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4.2.5 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4.2.6 采用其它办法窃电。4.3 下列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

12、电秩序的行为,属于违约用电行为:4.3.1 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4.3.2 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4.3.3 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4.3.4 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4.3.5 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 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的;4.3.6 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它电源私自并网的。4.4 违约、窃电的查处4.4.1 违约、窃电的检查、处理需按照程序规范、手续合法、主体明确的要求进行。4

13、.4.2 查处违约、窃电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证据确凿,有法律认可的物证、摄相、笔录等证据。4.4.2.1 每例案件均由主持调查责任单位填报窃电、违约行为查处呈报表上报电力监察大队。4.4.2.2 现场取证填列窃电、违约案件调查取证清单,收取证据及材料。4.4.2.3 用电监察人员在执行检查时,应携带用电检查证,并按规定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现场 用电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现场检查确认有违约用电或窃电行为的,检查人员必须当场调查、取证,并 下达违约用电、窃电通知书一式两份,由客户代表签收,一份送达客户,一份作为处理依据存档备查4.4.2.4 检查人员发现窃电行为应保护现场,及时采取拍照、摄像、录

14、音等手段收集证据,收缴与窃电有 关的物证(对不易移动的物证应进行拍照)并及时登记备案,对于窃电工具、窃电痕迹、计量表计等需要 鉴定的,检查人员应予以封存。鉴定单位或机关进行鉴定后出具的书面鉴定结论应及时登记备案。4.4.2.5 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窃电行为人,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第一 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起诉。对已经查获且其窃电行为并构成犯罪的嫌疑人,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依 法起诉。4.4.2.6 客户对违约用电行为或窃电行为拒不承认和改正,用电监察人员可依照电力法规规定的程序终止 供电。4.4.2.7 对违约用电、窃电行为的处理应依照查、处分开原则。用电监察部门应制

15、定违约用电、窃电处理 的内部流程,按照现场开据的连续编号的违约用电、窃电通知书,连续登记违约用电、窃电处理情 况登记表,计算并填写违约用电、窃电处理工作单,按照审批权限经相关领导审批后,填写缴费 通知单,并交给客户;违约用电、窃电处理工作单(一式二份)交营业收费部门,登记违约用电 窃电处理情况登记表内“转营业收费日期”栏。客户持缴费通知单到营业收费部门缴费。营业收费 部门依据违约用电、窃电处理工作单收取追补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并填写有关内容。填写完毕的违 约用电、窃电处理工作单,一份留存,一份转回用电监察部门。用电监察部门将“工作单”存档,同时 登记违约用电、窃电处理情况登记表;对有停限电的客户,安排恢复送电工作。违约、窃电的客户交 纳一切费用后,收费营业人员应及时通知用电监察部门,保证尽快恢复对客户的正常供电。4.5 对查实窃电用户的处理,除当场停止供电,根据电量的多少,分级审批后按不同的电价,追补电费和 补交追补电费的三倍违约使用电费。4.6.6 对查实的违约用电户,除应立即制止、拆除、查封用电设备(器具)外,并给予下列经济违约处理4.6.6.1 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 交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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