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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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 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 则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XXXX号)及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大学及其下属各单位。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 务规章制度;坚持“收支平衡、量入为出”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 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第四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 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

2、;依 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 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 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加强对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 务管理体制。第六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协助 校长全面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第七条、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校长的 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第八条、学校实行会计委派制,向校内财务机构部署财务人员。 校内后勤集团等非独立法人单位因业务需

3、要所设的财务机构为学校 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 规章制度,并接受校财务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第九条、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需具备与其工作 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 聘以及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由财务处会 同有关部门办理。第三章 预算管理第十条、学校预算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包括年 度财务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校内所属各级预算组 成,经学校XX常委会审议通过,由校长负责实施,并上报教育部。第十一条、预算编制的原则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收入预算 编制应积极稳妥

4、;支出预算编制应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第十二条、预算实行“两上两下”的编制方法,年度预算在以前 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当年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结合当 年上级下达的预算额度、收支增减因素以及财力的可能进行编制,不 编制赤字预算。第十三条、各二级单位在当年年底前将下年度财务预算报财务处第十四条、预算经学校领导通过确定,不得随意调整。涉及学校 重大的战略决策调整或新增重大建设项目需要调整校级预算时,由学 校 XX 常委会讨论决定。第十五、条学校决算由财务处按照教育部、财政部的编审要求进 行编制,上报教育部。财务处负责加强决算的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 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5、第四章 收入管理第十六条、收入是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业务活动,依法 取得的通过各种形式、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校收入包括:1. 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具体 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和其他经费拨款。财政补助收入 的取得,需遵照国家有关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2. 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具体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教育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 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 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按照国家规 定应上缴国库

6、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 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 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 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 询等活动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财政部取得的财政拨款。3. 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教育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 收入。4.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 缴的收入。5. 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 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6. 其他收入,上述规定范围外的各项收入,包括

7、投资收益、捐赠 收入、利息收入等。第十七条、各二级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加强收 费管理,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对违规收费 行为,监察、审计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责任。第十八条、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任何部门不得截留、私分、存放其他单位或公款私存,不得设置小金 库,收入不得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各二级单位取得的事业收入,按 学校制定的收入分配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九条、学校所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 收缴的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第二十条、各二级单位收费须使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 的票据。

8、各项收费票据归属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票 据管理的规定领购、登记、保管和使用。二级单位的收费部门需领用 各类票据时向财务处提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领取并指派专人负 责管理,收取的款项及收据存根及时如数上缴财务处。第五章 支出管理第二十一条、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所发生的 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学校支出包括:1. 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 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 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 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

9、出。2. 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 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3.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 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4. 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和教育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 位的支出。5. 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 出、捐赠支出等。第二十二条、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第二十三条、支出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 开支标准,依据国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做到各项开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第二十四条、财务处对支出进行绩效评价

10、,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 性,不断优化支出结构。第二十五条、财务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项支出按实 际发生数列支,不以计划数和预算数列报。第二十六条、学校从财政部和教育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或者教育部报 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 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或者教育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第二十七条、各二级单位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 制度等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财务处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 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分配第二十九条、结转和结余

11、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 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 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要单独反 映。第三十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财政部的规定 执行。第三十一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非财政拨款结余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 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事业基金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 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第三十三条、专用基金是

12、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 用途的资金。学校专用基金包括:1. 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 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 等的资金。2. 学生奖助基金,即根据国家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 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 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3. 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设 置的其他专用资金。第三十四条、专用基金管理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 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三十五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国家相关规定 执行

13、。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资产,是指学校占用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 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三十七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 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查明原 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进行定期或者不 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要及时处理。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1000

14、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 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 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 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具 体执行教育部制定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按有关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计提折旧,固定 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计提折旧严格执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范 围、年限及方法等。第四十条、根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的管理责任制,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 行清

15、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 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要按照规定处理。第四十一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 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按照有关规定 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第四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 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 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合理计 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 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 事业支出。学校对

16、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 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 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第四十三条、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 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学校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 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履 行相关审批程序。学校不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从事股票、期货、 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以实物、无形 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合理确定资产价值。第四十四条、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 则,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出租、出借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经教育部审 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审批。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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