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为员工提供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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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与否有义务为员工提供补充医疗保险? 法律问题 彭某在一次跟朋友约会的过程中得知朋友所在的公司不仅为员工参与基本医疗保险,并且建立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彭某想到自己的公司没有为自己上补充医疗保险,不禁有些疑惑,她想懂得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提供补充医疗保险吗? 律师在线 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涉及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的,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与的,是在单位和职工参与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后,由

2、单位或个人根据需求和也许原则,合适增长医疗保险项目,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的一种补充性保险。也就是说,法律并没有规定公司必须建立公司补充医疗保险,与否建立由公司自主决定。因此,彭某所在的公司没有建立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并没有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 有关法条国务院有关建立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六、妥善解决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为了不减少某些特定行业职工既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上,作为过渡措施,容许建立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公司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局限性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有关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

3、题的告知一、按规定参与各项社会保险并准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公司,可自主决定与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公司可在按规定参与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基本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承当的医药费用进行的合适补贴,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费承当。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是按基本工资吗? 法律问题小赵在一家物流公司工作,该公司以她的基本工资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律师在线以职工基本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行为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国务院有关建立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基

4、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应为职工工资总额。而根据有关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应涉及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工资等。因此,该公司应以小赵的工资总额为基数为小赵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而不能只按基本工资为基数缴纳。 有关法条 国务院有关建立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节。 国家记录局有关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状

5、况下支付的工资生育保险费由谁缴纳? 法律问题 某公司要给职工办生育保险,但是,公司宣称保险费除了公司承当一部分外,职工自己也要承当一部分,比例为每个职工月工资1%的比例。公司的做法对的吗? 律师在线公司的做法是不对的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公司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解决,列入公司管理费用,因此不应由职工个人缴纳。本案中该公司向职工征收生育保险费,显然违背国家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有关法条公司职工生育保险试行措施 第四条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公司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本地人民政府根

6、据筹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拟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状况适时调节,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公司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解决,列入公司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医疗费用与否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问题 唐女士是上海市某公司的职工,月产下一子后,因护理不当而引起了其她疾病。唐女士想懂得由于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用,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吗?律师在线 公司职工生育保险试行措施第6条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因此,因此只要唐女士可以证明疾病是由生育引起的,她的医疗费用就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有关

7、法条 公司职工生育保险试行措施 第六条第二款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她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非法行医致人损害的,属于医疗事故吗? 法律问题胡某自学针灸后,在未获得行医资格证和执业许可证的状况下,在本村擅自开办一间个体诊所为病人针灸。在一次针灸中,因刺错了穴位,导致患者瘫痪,被告上法院。法院经审理觉得胡某构成非法行医。非法行医致人损害属于医疗事故吗? 律师在线根据国内有关法规的规定,医疗事故法律关系只能发生在各类医疗单位或个体行医者与患者之间,其补偿责任的性质

8、,是医疗单位未尽其与病员形成的医疗法律关系中的义务而承当的法律责任。根据医疗事故解决条例第0条第1款的规定,医疗机构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因此,此处所指的医疗单位或个体行医者行医必须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在此状况下引起的损害,方可认定为医疗事故。而本案中的胡某在未获得行医资格和执业许可证的状况下,私开诊所,非法行医,在行医过程中致人受损,不构成医疗事故,应按一般的侵权行为予以解决。有关法条 医疗事故解决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断护理规范、常规,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事

9、故。第六十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第六十一条非法行医,导致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补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导致伤害的,应当补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贴费等费用;导致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误诊导致她人伤残的应承当何种责任?法律问题 ,严女士因右腹时常隐隐作痛而去医院检查,医生通过检查诊断严女士为卵巢囊肿,建议她做手术切除。严女士做了一侧卵巢切除手术后,发现腹处的疼痛仍然

10、没有消除,检查后得知她患的是慢性阑尾炎。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前一家医院因对严女士误诊而切除了她一侧健康的卵巢,此为一起二级医疗事故。在此事故中,医院应承当什么责任? 律师在线 本案属于因误诊导致医疗事故而引起的民事侵权行为。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在诊断护理过程中,因医护人员诊断护理过错,直接导致病人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件。般状况下,误诊导致医疗事故,必须具有四个构成要件:一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关系;二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三是患者受到损害后果:四是医疗行为与损害成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要具有上述四个要件,医院就应承当责任。 在本

11、案中,医院没有给严女士做认真细致的检查就确诊她为卵巢囊肿并使严女士健康卵巢被切除,导致严重的功能障碍,其行为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严女士可以规定该医院承当相应的补偿责任。 有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导致伤害的,应当补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贴费等费用;导致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如何辨别?法律问题7月,周某因遭遇车祸到某医院检查。光检查成果本为“骨盆骨折合并左侧骶骼关节脱位”,但被放射科值班医师误写为“骨盆骨折合并右侧骶骼关节脱位”。于是主治医师按照X光的成果

12、进行治疗,但采用治疗措施不久就发现状况不对,经补拍X光片后,拟定了对的的治疗方案。但仅此“左”、“右”一字之差,不仅让周某多耗费了X光片费,还给她带来不必要的痛苦。事后周某以医疗事故为由规定医院补偿,但医院辩称这只能算作医疗差错,不应补偿。那么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有何区别?医疗差错就不需要补偿了吗? 律师在线 一方面应当明确的是,本案确属医疗差错而非医疗事故。医疗差错与事故的区别在于所导致的后果严重性不同。医疗事故必须是在诊断护理工作中,发生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的过错,直接导致病人死亡、残废及严重的功能障碍。本案中医生在治疗过程中的确有过错行为,但尚未导致病员死亡、残废和功能障碍等后果,因此尚未到

13、医疗事故的限度。即便如此,由于医生的诊断过程中的失误,周某治疗时间延长、痛苦增长、费用支出增多,构成了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医院还是要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补偿周某的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失。有关法条医疗事故解决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断护理规范、常规,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导致伤害的,应当补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贴费等费用;导致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拟定民事侵权

14、精神损害补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祈求补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接到急救电话未及时出诊,医院承当责任吗? 法律问题 某天夜里,8岁的马某心脏病突发,其妻迅速拨打了县医院的急救电话,并具体告知其家庭地址及病人状况。医院值班人员称“立即到”。随后,医院急救人员乘车前去。途中,救护车浮现故障,医院急派维修人员前去维修。当医院急救人员乘着修好的救护车赶到马某家时,马某已经死亡。事后,马某的家人以医院未及时出诊,延误了救情,导致马某死亡为由,规定医院承当补偿责任。医院应当承当责任吗? 律师在线 医院

15、应当承当责任。本案中,当医院值班人员接到马某妻子的电话,称“立即到”,并随后派出了急救人员前去,双方已经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医院应当履行及时急救马某生命的义务。但随后由于救护车浮现故障,并最后导致马某死亡的事实。虽然救护车的故障不是导致马某死亡的唯一因素,但医院对其死亡这一成果显然是有过错的,因此应当承当民事补偿责任。 有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背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她义务的,应当承当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她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当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导致伤害的,应当补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贴费等费用;导致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四、医疗事故(3)患者签了手术批准书,浮现事故医生就不负责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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