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现代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章程76666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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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胜县农林种养开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章程二O一O年八月五日永胜县农林种养专业合作社章程【2021年8月5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由黄万林、沈泽永、陈映平、瓦顺合、郭明忠其中,农民成员5人,占成员总数的100于2010年8月5日召开设立大会。本社名称:【永胜县农林种养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20万元人民币,其中黄万林出资16万元,出资比例为80%;沈泽永出资1万元,出资比例为5%;陈映平出资1万元,出资比例为5%;瓦顺合出资1万元,出

2、资比例为5%;郭明忠出资1万元,出资比例为5%。本社法定代表人:黄万林【理事长】。本社住所:永胜县三川镇大安乡永乐村委会关牛栏村17号,邮政编码:674200, :第三条本社以效劳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效劳对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效劳。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生产的产品。主要业务范围:肉牛、肉羊养殖、销售,经济林果中药材种植。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公益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

3、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当责任。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当责任。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效劳;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开展农业

4、和农村经济的建设工程;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应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成员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销售、运输、包装和农、林、牧、渔业种养殖相关活动,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效劳,成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可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参加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

5、员。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效劳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根本表决权。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

6、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开展;四维护本社利益,保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第十四条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要求退社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

7、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一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那么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第十七条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

8、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当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四审议本社的开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方案;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

9、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一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十二决定设立、撤消分支机构。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选举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注:每五名成员选举一名成员代表】。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1-2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理事会提议;三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10、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监事会在三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两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11、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三名成员组成,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制订本社开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方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

12、,保障本社的财产平安;六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两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第二十六条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七条本社设监事会,由两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13、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良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卸任理事须待卸任三年前方能中选监事。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

14、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第三十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要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第三十一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二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

15、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当赔偿责任。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三十三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效劳过程中的本钱与费用。第三十四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一月十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第三十五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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