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造流程图(监造管理办法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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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河南省电力公司主要设备监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积极配合国家电网公司集中规模招标主设备集中监造工作,有效规范省公司系统主要设备集中监造工作,明确工作职责,规范监造行为,提高设备质量,确保电网建设有序进展,依据国家电网公司集中规模招标主要设备监造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设备监造是依据国家法律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及设备供货合同,对公司系统工程建设的主要设备制造各阶段的质量、进度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活动。第三条 设备监造工作应本着充分利用公司系统资源,坚持“强化管理、集中监造、整合资源、降低成本、加强协调、信息共享”的原则,实现监造工作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第四条

2、 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集中监造范围内主设备的监造,对集中监造范围外的设备监造,由各建设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监造管理制度,行使设备监造职责。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是集中监造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及工程建设部、生产技术部、农电工作部、招投标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监造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二)审定主设备监造相关规章制度。(三)指导监督主设备监造活动第六条 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是公司系统设备监造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设备监造的法律法规及国家

3、电网公司有关集中监造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定公司设备监造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监督、检查、指导公司设备监造工作;(二)配合协调国家电网公司开展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相关主设备的集中监造工作;负责归口管理省公司主设备集中监造工作,办理监造委托协议;(三)组建监造专家库,审查监造人员资格;负责监造专家的业务培训;(四)审核监造单位提交的设备监造实施规划(监造大纲);(五)掌握监造信息,协调、处理监造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六)对监造工作成效进行考核。第七条 公司工程建设部、生产技术部、农电工作部是集中监造工作的技术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监造的法律、法规;(二)制定公司监造工

4、作技术标准性文件;(三)为监造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协调、处理有关技术问题;(四)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协调设备需求进度计划。第八条 河南电力物资公司受省公司委托,具体实施主设备监造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监造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设备监造工作,对监造设备的制造质量承担监造责任;(二)编制设备监造实施规划(监造大纲)、监造工作制度等技术、管理文件;(三)对监造专家进行业绩考核;(四)参加设计联络会和监造技术交底会,加强设备制造关键环节监控;(五)组建监造工作组或驻厂监造代表,编制监造实施细则,具体实施监造;(六)协调、处理、解决监造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七)建立监造信息网络,收集、整理监造信息,编制

5、监造月报提交有关部门、单位;(八)及时提交监造工作总结,同时对制造单位供货合同履约情况提出评价意见。 第九条 各建设单位积极配合监造单位开展监造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协调与设备监造相关的业务,配合实施集中监造工作;(二)根据省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安排,向区域监造代表处和监造组进行技术交底; (三)掌握监造信息,协助监造单位处理监造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四)参加设备制造过程关键点见证,参加设备出厂验收并签署意见;(五)审核监造相关资料。第三章 监造范围和内容第十条 监造范围:(一)国家电网公司集中监造范围以外的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变压器、电抗器、组合电器、断路器等主要设备;(二)省公司招标

6、采购110千伏变压器、电抗器、组合电器、断路器等主要设备;(三)其它相关重要设备和材料。第十一条 集中监造主要内容: (一)审核制造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出审核意见;(二)督促制造单位编制生产进度计划、检验计划、产品质量计划,并对被制造单位履行供货合同能力提出意见;(三)熟悉制造单位的检验、试验要求,确认各制造阶段检验/试验的时间、内容、方法、标准以及检测手段,重点掌握主要及关键零部件的生产工艺规程及检验要求;(四)驻厂监造组核实制造单位主要材料供应商的资质、实际生产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设备供货合同的要求。对主要原材料、外购配套件的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和外协加工件、委托加工材料的质量证明

7、以及制造单位提交的入厂检验资料进行查验;(五)查验主要零部件的生产设备状况、操作规程、检测手段、测量和测验设备、有关人员的上岗资格,并对设备制造和装配场所的环境进行查验;(六)对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巡回检查制造现场,对主要及关键零部件的制造工序和制造质量进行检查与确认;(七)监督制造单位的设备装配和整体试验等过程;(八)审核设备制造过程中拟采用的重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鉴定和试验报告,并签署意见,通知建设单位予以确认;(九)按制造单位检验计划和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监督设备制造过程的检验工作,并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如发现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应及时通知制造单位进行整改、返工或返修;对当场无

8、法处理的质量问题,驻厂监造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制造单位,要求暂停该部件转入下道工序或出厂,并要求制造单位进一步处理;当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必须立即向制造单位出具书面停工通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招投标管理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十)检查设备包装质量;(十一)监督制造单位的生产进度,确保合同执行。第十二条 设备的制造质量由制造单位全面负责;集中监造不代替制造单位的质量责任,不代替建设单位对设备的最终质量验收。监造代表对监造设备通用、专用服务协议的执行和对所出具监造工作总结的准确性负责。第四章 监造工作程序第十三条 监造主要工作程序(一)省公司与委托监造单位签订集中监造框架协议和分类设备监造通用服务协议

9、,监造单位依据公司招标采购结果,与建设单位签订主设备监造专用服务协议,并制定监造计划及实施方案;(二)监造单位负责编制公司年度主要设备监造大纲,报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及招投标管理中心审定;(三)监造单位依据监造大纲,编制监造实施细则;(四)在签订供货合同、技术协议时,项目单位应向监造单位提供监造设备的技术协议,28日内提供设计图纸等相关技术文件; (五)监造单位负责组建监造项目组,明确监造目标及监造任务。熟悉设备图纸、技术标准、制造工艺以及设备供货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六)监造组依据设备监造大纲和设备监造实施计划,核查制造单位提供的被监造设备的生产计划和有关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提出核查意见;(七)公

10、司招投标管理中心和项目主管部门按批次组织项目建设、监造、设计、生产等单位代表,召开设计联络会及监造技术交底会议,向监造组进行技术交底。根据监造信息及时掌握分析主设备制造质量与交货进度,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八)监造单位按合同要求及监造实施规划(细则)对制造单位的生产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和控制,定期向建设单位通报监造设备的质量状况和进度情况。遇有重大质量问题和进度偏差,及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中心; (九)监造单位组织建设单位、项目主管单位参加设备制造过程关键点见证,参加设备出厂验收并签署意见;(十)按照供货合同规定核实制造单位提交的设备付款单,提出核实意见并开据有关证明,提交省公司或建

11、设单位作为其向制造单位支付设备款的依据之一;(十一)监造单位在监造工作结束后,整理、归档监造工作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记录等,编写监造工作总结,并对监造工作总结准确性负责,在监造工作结束后20日内提交建设单位、招投标管理中心及项目主管部门;(十二)监造单位建立监造总结档案并汇总制造单位合同履约及监造信息,对履约情况提出评价意见,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省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第十四条 每月28日之前,监造单位应向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及招投标管理中心书面提交监造工作月报,通报设备在制造过程中加工、试验、总装以及生产进度等情况。第十五条 国家电网公司实行集中监造项目,供货合同签订28日内,各建设单位向招投标

12、管理中心(或指定单位)提供设计图纸等相关技术文件; 第五章 监造费用与工作考核第十六条 监造费用按照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及规定及国家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省公司对集中监造项目费用统一支付。监造合同签订后,预付监造费用40%,设备监造任务完成后、相关监造资料提交建设单位审核后支付40%。剩余20%监造费根据监造业绩考核情况年终统一支付。第十七条 由招投标管理中心牵头,项目主管部门及相关建设单位参加负责对设备总体监造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在监造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酌情扣除部分监造费:(一)驻厂监造人员末持证上岗的、缺岗,或存在吃拿卡要现象的;(二)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和影响设备合同交货时间等情况未及时向招投标管理中心、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汇报的;(三)监造过程控制不严,工程投运后设备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四)未按要求整理监造工作的有关记录、资料等文件,或未按期提交设备监造月报、监造总结的。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电力公司负责解释。主要设备集中监造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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