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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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司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XX油田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对外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专业归口负责的原则,公司招标投标委员会办公室是公司招标投标工作的日常管理、协调部门(以下称招标投标办公室),各业务主管科室和相关单位为专业归口负责部门。未经招标投标办公室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委托中介机构组织招标。第五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

2、个人不得将应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或虚假招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违规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照本办法实施的管理、监督。第二章 招标范围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必须实行招标:(一)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设备、机电、配件、油料、劳保、木材、化工、建材、钢材等物资采购项目;进口物资采购项目。(二)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5万元,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三)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保险、设备修理、设备租赁、软件开发、技术开发与合作、

3、技术服务、绿化与园林管理等服务项目。(四) 以上招标项目需符合油田文件规定,并根据规定履行相关审查、审批手续。第八条 招标范围以外的各类项目,公司招标投标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实际确定是否招标。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公司招标投标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履行综合评议程序:(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二)涉及抢险救灾或生产急需等突发事件的;(三)使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不具备招标条件的油气勘探开发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五)属于卖方市场和设计特殊要求的;(六)供应商少于三家(不含三家),不能形成竞争的;(七)油田改制企业与油田签订的市场服务协议内的项

4、目或有特殊政策规定的项目;(八)其他不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第三章 招 标第十条 公司项目招标活动,由招标投标工作委员会确定,招标投标办公室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招标项目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投资计划或资金来源已落实;(二)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并已获公司批准;(三)具有完成招标任务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文件材料;(四)其他前期准备工作已完成。 第十二条 招标方式(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参加投标。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项目实施的地点和时间,以及招标文件的发放办法等。上级对公告形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

5、书的方式邀请3个(含)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参加投标(特殊情况,需公司招标投标工作委员会批准)。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与招标公告的内容相同。第十三条 招标工作基本程序:(一)招标项目确定后,由专业归口负责部门将招标申请表等材料报送招标投标工作委员会审查批准。(二)专业归口负责部门提前5个工作日将审批材料报送招标投标办公室;(三)招标投标办公室编制招标文件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四)招标投标办公室,向预审合格单位发售招标文件;(五)招标投标办公室和专业归口负责部门组织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六)招标投标工作委员会组织或委托编制标底;(七)招标投标工作委员会确定参加评标专家及人员;(八)招标投标工作

6、委员会组织评标小组人员召开会议;(九)招标投标办公室组织召开开标会议;第十四条 综合评议基本程序(一)综合评议项目确定后,由专业归口负责部门将综合评议申请表等材料报送招标投标工作委员会审查批准。(二)专业归口负责部门提前5个工作日将审批材料报送招标投标办公室;(三)招标投标办公室向预审合格单位发售综合评议邀请书;(四)招标投标办公室和专业归口负责部门组织对综合评议文件进行答疑;(五)招标投标工作委员会组织或委托编制标底;(六)招标投标工作委员会确定参加综合评议专家及人员;(七)招标投标工作委员会组织评标小组人员召开会议;(八)招标投标办公室组织召开综合评议会议;第十四条 招标(综合评议)文件应

7、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进行编制。一般应包括以下部分:(一)投标须知:包括投标书的编制要求,投标单位应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答疑时间,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等;(二)招标项目的综合说明: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性质、内容、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工期,质量保证金留取比例。(三)评标的方法和标准; (四)必要的技术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五)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格式及主要条款; (六)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 自招标文件发售日期至投标截止日期的时间期限,视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但该时间段应

8、是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有必要澄清、补充和修改的,应将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于距离投标截止日期较合理的时间段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第十七条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说明。第十八条 招标投标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直接组织或经招标投标工作委员会主任审批同意委托有编制标底能力的专业部门编制、审核标底。第十九条 参加编制、审核标底的人员,应对标底严格保密。标底在开标前应予以密封,任何人不得泄露。第四章 投 标第二十条 本章所指投标为外部单位参加XX公司招标所进

9、行的投标活动。参加公司范围内招标活动的投标单位应取得XX油田市场准入资格方可参加投标竞争。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完全响应,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投标办公室。第二十二条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单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投标办公室。投标单位提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数额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按招标项目估算值2%收取,但最低收取额不得少于1万元人民币,最高收取额不得超过30万元人民币。未中标单位

10、交纳的保证金应于中标单位确定后7日内退还,中标单位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转为履约保证金。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在规定时间内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第二十四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中国石化、XX石油管理局及招标文件对投标方资格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单位,损害招标单位或者其他投标单位的合

11、法权益。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六条 开标、评标、定标由招标投标办公室主持,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第二十七条 开标会议应邀请投标单位和有关部门参加,当众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招标投标办公室应将开标的整个过程记录在案并存档备查。第二十八条 评标小组由招标投标工作委员会根据招标投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指定或者采用抽签方式确定技术、经济、法律、监督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管理局限额以上项目和管理局委托公司组织的重大招标投标项目,评标小组按管理局规定组成。第二十九条 评标小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与投标单位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应进行更换。第三十条

12、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方法、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三十一条 评标、定标应采用科学的方法,按平等竞争、公正合理的原则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XX油田所属单位及改制企业。第三十二条 中标单位由招标投标工作委员会根据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自开标至定标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也可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单位。第三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单位前,专业归口负责部门不得与投标单位就投标价格

13、、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三十四条 投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投标无效。(一)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的;(二)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三)投标文件无投标单位公章或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及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四)投标文件没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或附有招标单位不能接受的条件的;(五)投标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开标会议的;(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七)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第三十五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3日内,由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组织签订书面合同。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六条

14、在招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招标。(一)投标单位少于3家的;(二)所有投标文件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三)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四)因重大变故,招标项目取消的。中止招标后,应将中止理由通知所有投标单位;除招标项目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第六章 招标投标资料档案管理第三十七条 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结束后,招标投标办公室应及时进行总结。并将下列材料存档以备检查:(一)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等三个批复文件之一)或报告;(二)招标申请审查表,招标结果审批表;(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四)现场踏勘、招标文件答疑记录;(五)标底;(六)开

15、标会记录;(七)评标小组名单;(八)评标办法和标准;(九)评分表;(十)评标报告;(十一)中标通知书;(十二)合同文本(副本);(十三)招标工作总结等。第三十八条 为方便管理,招标项目实行分专业统一编号,招标项目编号由SLJXZB-专业分类代码(四位年)四位流水号组成,并由招标投标办公室统一编制。专业分类代码:工程建设项目为GJ;机修(设备租赁)项目为JX;石油工程装备项目为GZ;物资采购项目为WZ;科技开发项目为KJ;信息、软件项目为XX。第三十九条 为规范统计口径,节资额、节资率原则上按以下公式计算:(一)物资采购类:节资额所有投标单位平均报价中标价;节资率节资额所有投标单位平均报价。(二)工程项目类:节资额标底或设计预算中标价;节资率节资额标底或设计预算。(三)服务项目类:节资额项目批准价中标价;节资率节资额项目批准价。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条 招标投标工作委员会组织纪委、审计、法律、监督等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 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一)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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