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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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泉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公司法、行政处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对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所辖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级局)、工商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泉州市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对象为在泉州地区开展经营或非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第四条 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监督

2、管理,应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四个统一”和“四高”要求,充分发挥省局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管系统平台作用,遵循上下联动、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分工明确、上下互动、渠道畅通的外商投资企业长效监管机制,不断提升全市工商系统外商投资企业监管工作水平。第五条 市局、县级局、工商所应以行政指导为主,行政告诫和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实施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对企业有轻微违规迹象但不构成违法事实的,可通过主动行政指导的方式帮助企业消除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行为隐患。对企业虽无主观故意但行为已涉嫌违法违规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经教育后视情节实施行政处罚或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

3、处罚。第六条 工商执法人员到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向企业出示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等执法证件,工作人员与被检查的行为相对人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实行回避。第七条 巡查监管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需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入户检查的,应当告知检查事由,要求企业配合检查。对已向其说明检查事由仍不配合检查的,应做好记录,并将情况上报市局处理。第八条 市局的监督管理职责为:(一)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及新版属地监管系统应用工作的统一部署、指导、检查及考核,对各县级局、工商所开展的外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定期通报,及时发现亮点,查找不足,促进提高。(二)保证

4、外商投资企业经济户口数据库原始数据的完整、准确、有效,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数据录入,定期清理录入不规范或有误的企业数据,确保属地监管软件生成的监管信息准确无误。(三)实行挂钩责任制,明确市级挂钩联系人,专人负责审核各片区上报的监管文书,跟踪了解挂钩单位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对反映的监管问题进行收集、整理、解决和反馈。(四)对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各县级局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违法行为实施根据需要委托县级局实施责令停业整顿、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并做好案件查处的指导和督促工作。(五)对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年度检验工作。(六)组织县级局及工商所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人员培训,

5、提升监管水平。(七)纠正县级局、工商所不当的监督管理行为。(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第九条 县级局的监督管理职责为:(一)指导、协调、督促工商所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及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管系统的使用。(二)明确一名外商投资企业监管联络员,负责做好市局与工商所的上传下达工作,收集、汇总工商所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管软件运用情况及软件使用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上报登记机关,及时传达登记机关的有关文件和精神,指导和督促工商所有效落实。(三)根据工商所外商投资企业监管情况及辖区企业特点,适时提出进一步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制度的建议和意见。(四)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对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违法

6、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需作出责令停业整顿、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向市局提出建议。(五)提醒、组织、指导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按时参加年度检验。(六)组织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工商联络员培训工作。(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市局委托的事项。第十条 工商所的监督管理职责为:(一)根据属地监管和“谁主管、谁制作、谁打印、谁发放、谁巡查、谁负责”的原则,对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做好巡查巡查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录入,依法行使检查权、调查权、处罚建议权。(二)明确一名领导专门负责主抓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管工作,定期收集各片(段)工作开展情况,督促片(段)长落实监管责任,及时汇总上报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

7、管软件运用情况。(三)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新版属地监管软件生成的监管信息和事务提醒内容,及时、准确制作、送达各类监管文书,做好文书的制作、打印、送达、回收等工作。(四)提醒、指导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按时参加企业年度检验,并做好年检前的企业巡查和巡查记录的录入,根据企业的经营现状及登记事项为登记机关进行企业年检提供初步意见。(五)做好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网上登记、年检及预约服务的宣传和指导工作,指导企业进行网上登记和年检的申报。(六)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工商联络员信息,根据日常巡查情况及时更新联络员信息书面上报登记机关,加强企业工商联络员队伍建设。(七)建立、健全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和服务档案,做好监

8、管文书送达回执的保存和移交(原则上一年向市局移交一次监管和服务档案)。(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市局、县局委托的事项。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一)是否未按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二)是否未经变更登记擅自改变法定住所或经营场所;(三)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四)投资人是否未按法律规定和企业章程规定认缴出资;(五)是否未按前置许可或持过期前置许可文件从事经营活动;(六)是否持有效期过期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七)是否存在住所与生产场所分离未办理备案登记;(八)是否未按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申报年度检验;(九)企业是否领取营业执照后六个

9、月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6个月以上;(十)是否在登记机关的行政告诫、警告、责令改正的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修复行为后果;(十一)是否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十二条 县级局、工商所通过受理投诉、举报或日常监管发现的案件线索,经初步核实属违反关于登记管理的法规行为的,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局外资分局书面报告。市局应当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五个日内,决定由市局查处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工商局查处。第十三条 市局委托县级局对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违法行为实施责令停业整顿、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县级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违法行为呈报表,

10、并附初步调查材料等给市局外资分局。市局自收到请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直接查处或委托县级局查处的决定。市局决定委托县级局查处的,出具委托查处的批复。(二)受托县级局立案;(三)县级局有关业务机构或违法行为发生地工商所负责调查取证;(四)调查终结后送县级局法制机构核审;(五)核审同意后报县级局领导审批;(六)办案机构将卷宗材料送市局外资分局签署意见后报送市局法制机构核审;(七)核审同意后报市局领导审批;(八)告知程序;(九)依法以市局名义作出处罚决定。第十四条 县级局直接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行政处罚案件,应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办理,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抄送市局外资分局。第十五条 各县级局及工商所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管工作情况纳入市局年终绩效考评内容,结合市局每月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管软件检查通报情况和年终绩效评估情况综合评定。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局外资分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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