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环境现状与改善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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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及改善之思考律师,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为市场经济和人权保障提供专业法律 服务、促进和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的群体。从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1986年首次律师资格考试,1996年公布律师法, 到2002年3月首届全国司法资格考试,我国律师业得到了迅猛发展。律师在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展现,为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 进程更是功不可没。然而,就是这样一支在法治社会不可缺的队伍,因为内外的 一些原因,他们职业自豪感所依赖的信仰在日益衰弱,他们在从业之初理想的价 值体系因现实的一些原因在执业中不断地消亡,而这些影响律师业健康发

2、展和律 师职能发挥的因素,我们称之为律师执业环境面临的问题。通过调研,综合各界同志的观点,我们认为律师执业环境面临以下主要问题: 一、外部大环境问题 因立法滞后、政策滞后,舆论氛围不利,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现象突出等诸 多原因,司法的效力和公正正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外部大环境存在以下问题:1、律师在办理业务中会见当事人难。公、检单位随意扩大会见需要批准的 范围,以内部工作为由拒绝律师会见并随意扩大派员陪同范围,限制会见时间、 次数、人数,甚至不准律师在会见时谈案情,滥用批准时间等,这些都严重违反 了法律精神。2、阅卷难。法律规定本身存在一定问题,对律师阅卷作了种种限制,一些 案卷材料律师根本无法

3、看到。3、取保候审难。符合取保条件的嫌疑人在律师向承办机关申请取保后,不 做个人工作一般得不到批准,要么就根本不予答复。4、通信难。承办案件机关对当事人要求会见律师不予传达信息,看守所又 内部规定信件寄出时间和数量的诸多限制。5、调查取证难。许多部门滥用权利自制规定将本应对社会公开的档案资料 等规定为仅对公、检、法公开。因立法原因和作证的意识导致律师办理民事案件 在很多地方根本调取不到证据材料,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只能申请办案机关调取, 而办案机关往往不予回应或拖延不办。6、听取律师意见难。我国律师缺乏与法官、检察官进行平等沟通的条件, 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应当听取代理律师的意见,但现实中司法机关的

4、经办人员基 于种种原因往往不愿听取律师意见。7、投诉难。司法机关不执法或不尊重律师投诉后基本都得不到处理。8、执业风险大,人身安全在很多时候还遭到威胁,律师伪证罪更是一把悬 在刑辩律师头上的剑,已出现被司法机关滥用。9、所谓的审限和执行期限在现实中已流于形式。法院有太大的决定权,采 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辩论终结等着拿判决文书,左等右等没有拿到,超过期限后 得到法院的通知转普通程序,执行期内,经办法官拖沓不办,到期了以被执 行人口头承诺等为借口欺骗愚弄当事人十分普遍。10、司法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现今执业的律师都是通过律师资格或司法资格 考试,系统学习过法律和因为工作、竞争需要还在不断学习的专业人员

5、,而法院 的法官和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因为历史的原因,国家以前更多地考虑了他的政治 素养而忽视了司法工作需要的知识涵养及专业技能,大量安置了一些非法律专业 人员,加上体制设计的原因授予他们太多的权利和行业本身没有相应的竞争机 制,甚至出现了许多对基本法言法语都不懂的法院、检察院领导,这在一定程度 上影响了他们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执行,同时,这种职业素质的差异进一步导致 律师执业的艰难。11、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殛待加强。一方面是政府守法的表率作用从 未体现,法律的尊严遭到以政府执法部门为首的随意践踏,二是教育体制中对国 民守法教育滞后,很多媒体在做报道中都经常犯常识性错误,三是不守法的成本 没

6、有得到很好体现。12、社会舆论殛待转变观念。近些年来,舆论偏向打击和惩戒律师执业中不 法行为和现象的负面宣传,对律师的正面宣传严重不足,造成社会对律师的片面 认识,没有营造出鼓励律师干事业、支持律师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13、法律服务主体十分混乱。当前除律师从事着有偿法律服务外,还有基层 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公、检、法、政府其他部门退休的人员和大量社会大众公民打 着关系旗号违规有偿代理案件。黑律师、假律师、律师事务所私设的分支机构充 斥各级法院和看守所等的周边,严重破坏了法律服务市场公平有序的秩序,损坏 了律师的执业形象,阻碍了律师业的发展。二、律师队伍自身的问题纵观世界各国,人们选择律师这一职业有

7、许多原因,一些人为了钱,一些 人为了权利和名望,一些人为了实现其政治理想,一些人为了达到超越自身,还 有一些人是为了其他的目的和理由。而我国制度的设计和司法等现状所致,人们 选择律师职业更多的只是想通过这一职业获取尽可能多的物质财富供自己享受。目前,律师队伍自身存在以下问题:1、法治信仰日益衰弱、职业理想逐渐崩溃。所有社会法律制度建立的哲学 假设前提是“社会是有公平和公正的,这种公平和公正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得到 维护的”,大量的律师在学生时代都接受了该信仰的教育,他们选择律师职业认 为具有该假设前提非凡的价值作用而引以自豪,但现实的状况让他们遭遇一次又 一次无情的打击,使他们对通过律师职业实现

8、上述信仰价值产生怀疑,尽管律师 们可能通过律师职业获取丰富的物质生活,但因对职业价值作用的怀疑而不断丧 失其职业自豪感。行业公认,一名可以作为其他人楷模的杰出律师,不单纯是一名成功的技 术人员,而且还是一名审慎和具有实践智慧的人,所以大量律师在从业之初都抱 有实现超越技术智慧的理想,但现实状况,使他们不断地反问自己,实现了超越 技术的智慧又能怎样?久之,除个别之外,大量律师的职业理想几乎崩溃。2、职业自信的消失。律师以其专业的技术知识和良好的判断力,对一个又 一个关于人类的和他们所卷进的事务,作出理法上的判断,并给予当事人建议, 他们渴望自己提供的是真正审慎的建议,但由于司法人为的大量冤、假、

9、错案的 存在,使律师在信任上遭遇到当事人的严重质疑,久而久之,律师从保护自身出 发,在作出判断建议时,就不会十分肯定地表述,而会自然地在判断之后增加但 书,甚至有时自己都怀疑自己所作出的判断,更不用说当事人了。3、知识结构单一、高端复合人才缺乏。由于我国法学教育有别于欧美,大 多律师在学历上都仅有法律专业教育背景,不具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需要的社会 学、心理学、经济、金融、企业管理等教育学习背景。4、业务无专攻,业务开拓创新能力低下。大量律师忽视了人的精力的有限 性或者是虽有认识,但为了创收,没有自己的特色服务领域,什么业务都在承接, 结果是什么业务都不精通,从而导致恶性循环。目前,大量律师仍然

10、固守在传统 的诉讼领域,大量律师收入基本来源于诉讼领域,非诉收入所占比例较低,具有 高附加值的新法律事务业务,要么律师不懂,没办法给当事人提供合格的服务, 要么被其他市场服务主体所抢占。5、执业道德有待提高,部分律师职业道德缺失。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轻视 社会效益,为民服务、诚信服务的意识淡薄,以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包打 官司”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甚至存在知法犯法,行贿、提供虚假证据或引诱、 威胁当事人等现象。有的律师对当事人敷衍搪塞,收钱不尽责,甚至欺骗坑害当 事人。6、律师自律意识淡薄,事务所没有真正发挥到管理者的职能,建立的各项 规章制度流于形式,律师处于脱管状态。三、律师协会方面的

11、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协会是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 指导的律师自律性组织。律师协会主要职责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 合法权益;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组织律师业务培训;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 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调解执业活动中发生的 执业纠纷;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等等。比较英、美、法、日等国的律师组织来看,我国律师协会存在严重不独立, 司法行政管得过宽过死,体现不出律师的自律性,应有作用没有发挥,会费开支 不透明等问题,特别是律师协会应更多地为律师提供指导、保护、帮助,而现今 律师协会在这方面的工作基本没有做。四、司法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目前司法行政

12、机关存在的问题主要为:制定的规章制度缺乏操作性、缺乏 前瞻性,有的规章制度甚至严重滞后,制约律师发展;缺乏指导帮助开拓律师执 业业务领域的能力,对律师在执业中遇到的问题的协调力度不够;偏僻地方已完 全市场化、生存艰难的律师承担了太多的社会援助义务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来进行完善和改进:一、由各级人大牵头,召集法、检和政府各职能部门对现有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进行一次彻底清理,革除针对律师的法律歧视性条款,立、 改、撤、废一批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使现行法律、法规、地方性 法规和规章能适应形势的发展。首先,要以现代法治理念为指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

13、政法 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立的原则和程序,理顺我国现行有 关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关系,确保国家法制的统一,营造一个和谐 健康的法制大环境。其次,就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而言,鉴于其规定的律师地位 与现实不相符,权利与义务的错位,加上一些其他的歧视性条款,使律师往往有 名无实。因此,应尽快确立律师健康执业所需要的律师地位,坚持监督和保障相 结合的理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进行修改,使律师成为不仅是为社会 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更是维护公平和正义、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法律人 士。政府在监督律师执业的同时,更多地应体现对律师权利的保护和律师业健康 发展应当具有的公权利

14、保护,以及律师执业所需要的国家保障,授予律师组织保 障律师执业合法权益所需要的相应权力和权利。二、增加律师参政议政机会,建立律师进入行政、司法体系的制度,均衡职业共同体的地位和权利,提高律师的政治地位首先,律师与社会有着密切的接触,在工作中倾听到了社会各个阶层的声 音。在经济发达的法治国家,经过长期实践检验具有很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对国 家的立法和重大决策有很大的影响。而我国的律师却在此方面没有建树,能够参政议政的机会和人数都十分少, 因此,应在各级人大和政协中增加律师参政议政的机会,逐步扩大参政议政人员 的比例,通过制度确定一定比例的代表由律师群体选举产生,确保国家政治资源 的合理分配,以利于

15、相应机构做出正确的反映和决策。其次,律师作为精通法律的专门人才,实践于司法的最前沿,多年的锻炼 使其具有丰富的阅历、经验和审慎与实践的智慧,是国家和民族难得的治国良才, 在法治国家是法官和政治家的主要来源。建立律师转入政界、司法界的机制,挑 选品德高尚,富有政治才华,具有行政管理和决策能力的律师进入政界能加快实 现依法治国。挑选富有办案经验、技巧和综合能力的律师进入司法界,无疑会成 为司法界的骨干力量,减少冤、假、错案发生的几率,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 加快司法体制的改革,同时使律师避免一旦投身于律师行业,就不得不辞掉一切 公职及再无机会进入公职领域,更不用说实现施展政治理想的尴尬,让大批优

16、秀 人才可以通过律师执业的磨练使其政治素养、人格修养和知识涵养都有极大提 高,最终按照其设计规划的人生道路实现其政治家的理想而报效祖国。第三,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无论是专业能力还是实际操作都是唯一 能与检、法相互制约的力量,在美国、西欧和日本等国都是通过这种制约来实现 和保障法律的严格实施、适用,以及达到律师、检、法三法曹职业共同体的综合 治理的目的。而我国呢?形成了律师、检察官、法官虽师出同门,但因现实生存 竞争的原因,导致律师总体水平远远高于检察官和法官,但由于各自的地位不同, 公权利分配的重大差异,使检察官、法官拥有了行使公权利的权力,并得到了公 权利的特殊保护,国家给予其稳定的物质保障,而律师却依赖的是当事人所支持 的物质,这导致该共同体中的律师缺乏与检、法平等对话的基础,更不用说与之 抗衡与互相制约,所以国家应尽快从立法和体制上建立平衡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 公权利分配和法律职业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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