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诉法讲义刑事第一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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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到庭;(2)宣读法庭规则;(3) 请公诉人及相关诉讼参与人入庭;(4)请审 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5)审 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 作已经就绪。2、审判长要做的事情包括:(1)查明当事 人是否到庭;(2)查明被告人情况;(3)宣 布案由;(4)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诉讼 参与人的名单;(5)告知权利;(6)询问、 处理回避申请1、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未经 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以及 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案 件审理。2、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 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 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 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 理,但

3、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 援助情形的除外。3、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当庭宣 布理由。法庭调查1、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2、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 实为两起以上的,法庭调查一般 应当分别进行。3、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陈述;4、控辩双方问被告人: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 别进行。必要时,可以传唤同案1、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形:证 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 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 出庭:(1)在庭审期间身患严 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2)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 极为不便的;(3)身处国外短 期无法回国的;(4)有其他客 观原因,

4、确实无法出庭的。上述 情形,证人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 作证。2、关于证人出庭作证:(1)强 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 强制证人出庭令。(2)被告人 的配偶、父母、子女不被强制到 庭,不等于免除了他们的作证义 务。被告人等到庭对质。5、控辩双方询问被害人、附民原告6、审判人员问被告人;被害人;附民当事人;7、控辩双方举证:(1)控方先举证:在控诉一方举证后,被告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 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2)申请出示证据:已经移送人民法院的证 据,控辩双方需要出示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申 请。法庭同意的,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 放;需要宣读的,由值庭法警交

5、由申请人宣读。(3)证人出庭条件: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 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 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鉴定意 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 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 鉴定人出庭;无法通知或者证人、鉴定人拒绝 出庭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4)鉴定人拒不出庭的后果:鉴定人拒不出 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 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 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 情况决定延期审理。(5)证人拒不到庭的后果:经人民法院通知,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 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

6、、子 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 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 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 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 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6)询问证人的规则: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 以下规则:1)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 关;2)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3)不得威胁证 人;4)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7)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 听:向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应当分 别进行。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 旁听对本案的审理。(8)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公诉人、当事人 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 门知识的人

7、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 同意的决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 超过二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 加人数。(9)当事人申请举示新证据:法庭审理过程 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 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 定或者勘验。(10)控辩双方“证据偷袭”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证 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 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 当准许。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 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 时间。辩护方申请出示开庭前未提交的证据, 同样适用。8、质证一证

8、一举,一证一质。9、法庭庭外调查证据(1)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 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 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 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2)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人民检察院 可以根据辩护人的申请,向公安机关调取未提 交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 证据材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 根据辩护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未提交 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也可 以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 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要求调 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1、法院不可以搜查。2、对公诉人、当事人及

9、其法定 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 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 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 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经庭外 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 除外。10、调查量刑证据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 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 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 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 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 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1、量刑情节包括:(1)案件起 因;(2)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 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 任及责任大小;(3)被告人的 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4)被告人平时表现,

10、有无悔 罪态度;(5)退赃、退赔及赔 偿情况;(6)被告人是否取得 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2、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 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 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 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3、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 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11、补充侦查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 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 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人民检 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说明原因 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 理。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揭发他 人犯罪行为或者提

11、供重要线索, 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进行查证 的,可以建议补充侦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的,应当由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定罪、量刑 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 论。第一,法庭辩论的顺序:(1) 公诉人发言;(2)被害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发言;(3)被告人 自行辩护;(4)辩护人辩护;(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2、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向人 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公诉人 应当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 议并说明理由,量刑建议一般应 当具有一定的幅度。当事人及其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量刑 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3、程序具有可回调性:法庭辩 论过程

12、中,合议庭发现与定罪、 量刑有关的新的事实,有必要调 查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 论,恢复法庭调查,在对新的事 实调查后,继续法庭辩论。被告人最 后陈述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 的权利。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 自己的意见的,审判长可以制 止。陈述内容蔑视法庭、公诉人, 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 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在公 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 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 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制 止。评议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 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宣判1、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 定:(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1、宣告判决

13、前,人民检察院要 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 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2)起诉指控的事 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 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 名作出有罪判决;(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 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 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4)证据不足,不 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 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5) 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 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部分,不予认定;(6)被告人因不满十 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 人不负刑

14、事责任;(7)被告人是精神病人, 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 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 人不负刑事责任;(8)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 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 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9)被告人死亡的, 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 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 被告人无罪。2、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 许的裁定。2、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 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 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 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 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 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作 出判决、裁定。3、

15、因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无罪 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 证据重新起诉,人民法院受理 的,应当在判决中写明被告人曾 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因证据 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无罪的 情况;前案作出的判决不予撤 销。4、判决书应当送达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并可以送达被告人 的近亲属。判决生效后,还应当 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 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 单位的注册登记机关。5、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 人、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 事诉讼原告人未到庭的,不影响 宣判的进行。3、宣判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当庭宣告 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定期 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 达。、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情形(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 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 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 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注 意延期审理的情形还有很多,需要考生做 到熟悉。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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