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违章建筑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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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传单集中治理昌都镇私搭乱建违章建筑行动、什么是私搭乱建违章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国土资源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均属于非法占地,而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建筑物,属于私搭乱建的违章建筑,其主要表现形式:一种是在未取得规划“一书两证”的情况下,私自占用土地,乱搭乱建;二是一些从农牧区迁徙过来的农牧民群众在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昌都镇周边地带擅自圈地、私搭乱建。二、私搭乱建的危害私搭乱建问题是城市发展中的一颗“毒瘤”,对个人、居民、城市规划、社会管理等多方面造成了严重的危害。首先,从个人的角度来看,

2、私搭乱建人员将房屋搭建在地质滑坡地段、悬崖峭壁、居住条件较差,用水、用电、道路通行等无保障,容易引发火灾、滑坡等相关灾害,威胁到居住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其次,从居民生活方面来看,有部分私搭乱建人员将违章建筑搭建在天葬场、烈士陵园周边,严重影响到了藏汉民族传统丧葬习俗活动的正常举行,居民民愤极大;第三,从城市建设和管理方面来看,有部分人员在公路两侧和城区重要地段、重点绿化区等地方私搭乱建,严重影响了城镇的总体规划成果,并对下一步城镇的总体规划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第四,从社会管理工作的角度看,私搭乱建人员户籍均不在昌都县,文化水平较低,在昌都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且居住杂散,随意性、流动性较大,人员

3、信息不便掌握,居住后不服从街道居委会的管理和约束,街道基层组织也无法将其纳入街道正常的管理工作,形成了管理盲区,属于刑事、治安案件的多发群体,给昌都城区的社会管理工作带来了压力。三、关于对私搭乱建违章建筑的管理没有经过国土、规划部门许可修建的建筑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根据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的占用道路、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的规定,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可责令拆除违章建筑及

4、设施;根据西藏自治区城镇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违法规定进行建设,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在地质灾害危险期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已经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四、依法治理昌都镇的私搭乱建行为时维护昌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建设和谐昌都、平安昌都的必然要求私搭乱建行为,从眼前讲,危害了昌都镇居民的利益,从长远讲,危害了昌都60万人民的利益,破坏了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秩序。当前,私搭乱建的行为对建设平安昌都构成了威胁。所以,政府必须集中治理昌都镇私搭乱建违章建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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