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监管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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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高效有序的监管模式,强化安全风险管 控,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金属冶 炼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工贸行业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意 见(安监总管四201668 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 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 (安委办201611 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开 展工贸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 计划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631 号)要求,结合我省金 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 且正常开展生产经营 活动的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2、 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坚持分级 指导、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全 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工作,负责跨两个及两个 以上州(市)行政区域以及其他需要由省安全监管局评定的 金属冶炼企业的安全风险等级评定;对全省金属冶炼企业安 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开展情况开展督查等工作。各州(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金属冶炼 企业(含央企和省属企业)的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工作;负责 审定和管理本辖区内金属冶炼企业(含央企和省属企业)安 全风险等级,对本州(市)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 作开展情况开展检查、考核;及时上报需要省安全

3、监管局审 定安全风险等级的金属冶炼企业,定期向省安全监管局报送 上报本州(市)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汇总表。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辖 区内金属冶炼企业开展安全风险分级和管控工作,负责辖区 内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的初次评定及定期向州(市) 安全监管局报送本辖区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汇总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 监管的责任处(科、股)室和责任人,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等级评 定和监管工作。第二章 安全风险等级评定第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根据企业 安全风险辨 识管控情况、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情况、安全生产标 准化建设水平、生产安全事故、

4、依法依规生产经营等情况, 对照云南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指导标准(试行) (附件 2)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评定.第六条 企业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分 别用“红、橙、黄、蓝”四色标识,对应 1级风险为红色,为 重大风险;2级风险为橙色,为较大风险;3 级风险为黄色,为一般风险;4级风险为蓝色,为低风险。第七条 企业安全风险等级评定总分 100 分,90 分以上 为 4 级风险(蓝色级),80 分至 90 分(不含)为3 级风险(黄 色级),60 分至 80 分(不含)为 2 级风险(橙色级),60 分(不 含)以下为 1级风险(红色级)。第八条 金属冶炼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退出安全风

5、险 分级监管范围:一)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 二)依法被关闭或者取缔的; 三)停产时间超过一年的企业。第九条 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实行动态管理,根 据企业安全风险变化情况及时调整风险等级,一般采用逐级 升降的形式,每年公示一次。第十条 金属冶炼企业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其安全 风险等级随之提高:(一)存在州(市)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 改的提高一级;(二)存在省级以上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 改的提高两级;(三)发生导致人员重伤或 1 起一般事故的提高一级;四)一年内受到 1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提高一级;一年内受到 2次及以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提高二级;(五)

6、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整改后未 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的提高二 级;(六)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 一般事故隐患未按时完成整改的提高一级;(七)一年内发生 2 起一般事故或者发生一起较大以上 事故的,直接提至红色等级;(八)存在瞒报事故行为的直接提至红色等级。第十一条 金属冶炼企业在一年内未发生导致人员重伤 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其安全风 险等级降低一级:(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上升一级的;(二)获得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三)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予安全 生产荣誉称号的。第十二条 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等级

7、评定程序如下:(一)初次评定1. 由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云南 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指导标准(试行),对辖区内的 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等级进行初步评定。2。州(市)安全监管部门对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 初步评定的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结果进行复核, 负责辖区内各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等级的最终评定 ,并在 本部门政务网站公示评定结果;对于复核和评定等级存在困 难的,可聘请专家协助实施。3. 新依法成立并完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或停产半年以上 复产复工的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定为橙色级,1 年后按 照初次评定对其安全风险等级进行重新评定。4. 金属冶炼企业对评定结果有

8、异议的 ,可凭充足的理由 和依据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辩,并申请重 新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评定。(二)复评1.确定存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5 个工作日内 根据规定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调整、评定。2。其他情况,依据金属冶炼企业上一年度等级评定情 况以及本年度内安全生产绩效,由县(市、区)安全监管部 门根据云南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指导标准(试 行)进行初评后,报州(市)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安全风险等 级复核、确认和公示;对于有关工作存在困难的,可聘请专 家协助实施。(三)报备1. 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应于每年 1 月初 10 个工 作日内将辖区内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初评结果报

9、州 (市)安全监管部门,州(市)安全监管部门应于 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辖区内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复核、审定和公示 等工作。2。自公布评定结果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由州(市)安 全监管部门将本辖区内的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等级评定 结果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辖区内企业安全风 险等级情况,结合本单位年度工作部署,制定差异化监管和 执法检查计划。4 级(蓝色级)企业以自我管理为主,3 级(黄 色级)企业实行随机抽查 ;2 级(橙色级)企业加强监管,定期 检查;1 级(红色级)企业实行重点监管,随时检查。第十四条 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10、理部门按照属 地监管原则,完成以下检查任务:(一)4级(蓝色级)企业每年原则不少于 1次;(二)3级(黄色级)企业每半年原则不少于 1次;(三)2级(橙色级)企业每季度原则不少于 1次;(四)1级(红色级)企业每月原则不少于 1次。 第十五条 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所辖县 (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并对企业完成以下检查任务:(一)4 级(蓝色级)企业酌情检查;(二)3 级(黄色级)企业每年不少于 1 次;(三)2级(橙色级)企业每半年不少于 1次;(四)1级(红色级)企业每季度不少于 1次. 第十六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各地区开展检查 情况进行

11、随机抽查,对1 级(红色级)、2 级(橙色级)企业 进行重点抽查.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解释和修 订.附件:1.云南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指导标准 (试行)2.重大事故隐患判别指导标准附件 1:云南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指导标准(试行)序号评分项目分值扣分标准评定 得分1安全生产 标准化项10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扣10分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未达标的,扣5分安全生产标准化未持续有效运行的,扣5分未制定岗位和班组达标标准,并着力通过岗位达标、班组达标来 确保企业真正达标的,扣5分。未按期开展自评的,扣2分2依法依规 生

12、产经营项5未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每项扣5分上年度被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处罚的,每次扣2分上年度被安全监管部门挂牌督办未及时完成整改的,每项扣5分涉及停产复工的企业未严格执行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做好工贸行业企业春节后复产复工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通 知(云安办发电20154号)要求的复产复工期间安全生产“五 项措施的,扣5分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或使用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扣5分.3生产安全 责任事故 项10上年度发生重伤事故,每起扣2分上年度发生一起一般事故的扣10分上年度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事故或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直接评定为红色级。4生产设备 设施及专 项整治20相

13、关的煤气设施、管理和有关作业等不满足工业企业煤气安全 规程(GB 6222200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 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煤气隔断装置安全技术规范(AQ 2048-2012) 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等有关要求的,每处 扣5分。吊运高温熔体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的,每 台扣5分;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每处扣5分;未按照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粉尘涉爆、工业煤气、有限空间、高 温熔融金属等专项整治要求开展工作的,每项扣2分;专项整治 工作不满足相关规定要求的,每项扣1分;作业现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

14、境不符合金属冶炼企业相关标准规 范,未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每项扣1分现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每项扣5分5作业安全20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内容不完善的,每项扣1分员工不熟悉其所在岗位操作规程的,每人扣1分员工有“三违”行为的,每人扣1分检维修作业前未制定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每项扣2分检维修作业未进行安全审批、作业条件安全确认和实施检修过程序号评分项目分值扣分标准评定 得分风险管控的,扣2分。涉及相关方的作业,相关方无相应的资质或资格,或未签订安全 协议,明确各自责任的,每项扣2分危险作业未履行审批监护手续,现场无监护的,每项扣2分6职业卫生 项5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的,扣5分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

15、容不完善的,扣1分,未建立的扣2分未开展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扣2分未向员工公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的,扣1分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配备不完善的,每项扣1分7应急救援 项5未制定应急预案的,扣5分,缺少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 的,扣2分应急预案未通过专家评审并备案的,扣5分未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的,扣2分未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扣5分,未组织队伍培训和训 练的,扣2分应急物资配备不完善的,每项扣2分8安全管理 项10未成立安全管理部门或任命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扣10分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扣5分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的,每人扣2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的,每项扣1分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法定的7项职责的,每1 项扣2分;未实施“一承诺三清单”(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 责任落实公开承诺制度,所有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建立领导责任清 单、管理责任清单和岗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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