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大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初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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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大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初案)E科技大厦议事规那么(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北 京市的有关规定,经E科技大厦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制 定本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本规那么是本物业区域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 中,对业主大会宗旨、组织方式、机构设置、议事程序等内 容进行约定的文件,是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需遵守的基本准那么。第二条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由本物 业区域全体业主(以下简称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代表和 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促进广大业主合理、平安使用物业,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

2、 共秩序,共同创造和谐、安宁、整洁、文明的居住环境。第三条业主应参与物业管理,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和监督 权,维护广大业主共同利益。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认真履行 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损害广大业主的合法第十八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业主,不能被选举为业主委 员会委员:(一)不遵守本议事规那么;(二)违反管理规约;(三)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四)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五)擅自改变大厦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六)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第十九条本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人数为5人,任期为三 年。业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由业主 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委员连任不超过两

3、届。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其委员资 格终止:(一)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无故连续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三)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四)有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的;(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的;(六)私自侵占全体业主利益的;(七)在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机构任职,或与其关联机 构有利害关系的;(八)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 所保管的档案资料、业主委员会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 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协助 移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由修补委员按照得票顺序自动补足;修补委 员名额用完,且缺额人数到达委员总数1/2的,应在15日 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业主委员会委员补足后,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以下规定召开:(一)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 员负责召集;(二)业主委员会会议每9月召开1次;经三分之一以上 委员提议,应当在当天召开;主任委员不组织也不委托他人 组织召开会议的,1/3的委员可以组织召开。(三)业委会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以上委员参加,委员因 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召集人说明情况。(四)召集人提前7日将会议

5、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 委员;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派代 表参加;(五)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全体参会委员 和记录人签字后存档;(六)业主委员会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业主委员会 决议需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七)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应当由参会委员签字确 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公 告。(八)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 害的业主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 销。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印章应按照以下规定使用:(一)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内使用;(二)从事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并经业主委员会过半数签字同意方可

6、使用,如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等;(三)每次使用印章需要经办人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登 记,注明使用事项和经办人;(四)按规定及时退还印章;(五)未按规定使用印章,造成损失的由印章使用人承当 责任;(六)印章由主任委员保管,造成损失由主任委员承当相 应责任。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开展日常活动的经费由本物业 区域内全体业主承当,主要用于以下开支:(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三)有关人员津贴:1、业主委员会委员根据工作情况实行奖励的费用;2、聘请律师、审计师、及测量鉴定等大厦公益费用。(三)经费来源主要

7、为所有业主共有局部和共有的建筑 物附属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本物业服务区域内所有权属于 全体业主的可供经营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经营权由 业主委员会代为行使,该项经营的全部收入归全体业主共同 共有,从物业管理费中提取不超过2%作为业主大会经费,收 入可以按照以下用途使用: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缺乏 时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业主大会费用;补充专项维修基金。经 费收支帐目由业主委员会管理,每季度在物业区域内公布一 次,接受业主的监督。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业主委员会 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逾期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换届的,由物 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责

8、令其限期组织召开;逾期 仍不召开的,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由社区居 委会参照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程序,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 议进行换届。第二十六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15日内,原业主 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业主委员会印章,以及其 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公安派 出所协助移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章附那么第二十七条本规那么的修订、补充,应当经业主大会会议 表决通过。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协商确定,经业主大会会议表 决通过后,作为本规那么的组成局部。第二十八条本规那么由业主大会会议解释。本规那么

9、与现行 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那么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 的效力。第二十九条本规那么经首届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立即生 效。权益。第四条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 大会的决定事项。第二章业主大会会议第五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一)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协商;(三)维护社区的公共利益;(四)接受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第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

10、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其中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局部 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 同意;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 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 议每年召开1次,于每年4月份召开。遇到以下情况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 20%以上的业主提议;(二)突发重

11、大紧急物业管理事情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逾期 不召开的,按有关规定执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首次业主 大会会议筹备组负责组织召开。第九条业主可以亲自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参加。(一)业主身份,按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房 屋竣工并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按照房屋买 卖合同载明的买受人认定业主身份。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 代理人代理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公司等非自然人业主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参加业主大会 会议,也可以委派其他人代理,但应出具公司盖章或法定代 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房屋所有权人超过一人的,可

12、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也 可由各共有人按照所占份额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 总业主人数为一人。(二)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参加。一名代理人可以接受本物业区域内不超过2名 业主的委托。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计入以表决的 多数票。(三)如果业主人数较多,可以按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 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 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 代表业主们的意见,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表决内 容经业主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送达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 决。第十条按照有利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原那么,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会

13、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召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业主委员会组织其工作人员就需表决的议题向本 区域全体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函(票),并书面告知业主书 面征求意见函(票)投放的截止时间和地点;.2业主委员会收集业主书面征求意见函(票),并以公 开的方式统计有效书面征求意见函(票);3业主委员会书面公告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的统计 结果,说明其合法性、有效性,明确决议的事项是否通过或 有效(二)业主委员会应就决议事项的执行和处理做出说明。4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业主应按照书面征求意见函 (票)中要求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填写。5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的制作、送达、回收6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的制作:可

14、包含要表决的议题、 填写方式与交回方式的说明、投票权信息、业主签名栏、书 面征求意见函(票)编号等。7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的送达可采用直接送达、 送 达、邮寄送达和电邮送达等四种方式,并应保存送达记录。7.1直接送达:应由两名工作人员同时送达;7. 2 送达: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保证告知全体业主, 故可采用 送达的方式,但应保存 原件,并在送达记录中注明“ 送达”;7.3邮寄送达(挂号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保证告知全体业主,故可采用邮寄送达 的方式,但应保存邮寄送达(挂号信)凭证;7. 4电邮送达或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召开业主大会会 议应保证告知全体业主,故可采用电邮送达的方式,但应以 电子

15、文档形式保存电邮发送记录。7. 5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的回收可采用直接回收、 回收、邮寄回收和电邮回收等四种方式,并应保存回收记录。7. 6采用直接回收的,可以在送达时当场回收,也可投 放在指定票箱内或直接送交业主委员会;7. 7采用电邮方式回收的影印件,应以电子文档形式保 存电邮回收记录;7.8根据实际情况,业主委员会可调整书面征求意见函 (票)的回收方式,但应在书面征求意见函(票)上注明。(二)截止时间内,业主委员会收集指定投放地点的业主 反应意见;(三)业主委员会计收反应意见书;(四)业主委员会公布 书面征求意见提供的结果,说明其合法性、有效性,明确表 决事项是否通过;(五)业主委员会就表决事项的执行作出说 明业主投票时应当出示物业产权证明文件和业主身份证 件,相关人员应有效管理选票和业主信息,严禁对外泄露。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业主本人应当按照征求意见书 中要求的内容和形式反应意见。不符合要求内容或形式的, 不计为有效反应意见。业主委员会公布业主大会会议有关情况,可以邀请海淀 区街道办事处、房地产开发商以及派出所民警现场监督。第十一条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7日前,应将会议通知及 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公告,并告街道办事处, 听取意见和建议。第十二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作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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